{"error":false,"id":["20211010463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104630000","會議代碼":"院會-11-3-8","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3會期第8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05-02T12:19:30+08:00","提案日期":"2025-04-18","最新進度日期":"2025-04-22","法律編號":["01158"],"法律編號:str":["建築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8/LCEWA01_110308_0004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8/LCEWA01_110308_0004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308_00049/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及第九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超明","羅廷瑋"],"連署人":["邱鎮軍","黃仁","林沛祥","羅明才","蘇清泉","馬文君","陳菁徽","王鴻薇","陳玉珍","林思銘","羅智強","林國成","陳永康","顏寬恒","謝龍介","呂玉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3,"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463號","提案編號":"20委11010463","案由":"本院委員陳超明、羅廷瑋等18人，鑒於未經許可之建築物室內裝修行為，危害民眾生命、財產甚鉅，為確保公共安全及強化民眾辨認裝修場所是否依法申請審查許可，凡此類裝修施工期間應於處所明顯處張貼許可文件，並對非法之建築物室內裝修行為，致人死傷者，處以罰鍰，加以遏止，爰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及第九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建築物室內裝修行為涉及建築物整體結構、消防、水電管路等等，倘建築物室內裝修行為未經審查許可，任由違法施工，易肇生嚴重之公安意外。為確保公共安全及強化民眾辨認裝修場所是否依法申請審查許可，凡此類裝修施工期間應於處所明顯處張貼許可文件，以免肇生違法實施室內裝修情事，爰修正第七十七條之二，以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n二、按現行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未依法辦理建築物室內裝修，致生民眾死傷者，未加以處罰，顯難發揮遏止不法之效，爰修正第九十五條之一，針對是類情形加以處罰，以確維民眾生命安全。","對照表":[{"law_id":"01158","law_name":"建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及第九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七條之二　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左列規定：\n\n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n\n二、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n\n三、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n\n四、不得妨害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n\n前項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n\n室內裝修從業者應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並依其業務範圍及責任執行業務。\n\n前三項室內裝修申請審查許可程序、室內裝修從業者資格、申請登記許可程序、業務範圍及責任，由內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158:01158:2003-05-06-修正:87","說明":"為確保公共安全，及強化民眾辨認裝修場所是否依法申請審查許可，凡應申請審查許可之建築物室內裝修，施工期間應於場所出入口、大樓公布欄及電梯出入口等明顯處張貼室內裝修施工許可文件，以免肇生違法實施室內裝修情事，爰修正本條規定，以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遏止非法行為。","修正":"第七十七條之二　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下列規定：\n\n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並應將許可文件張貼於施工地點明顯處，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n\n二、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n\n三、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n\n四、不得妨害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n\n前項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n\n室內裝修從業者應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並依其業務範圍及責任執行業務。\n\n前三項室內裝修申請審查許可程序、室內裝修從業者資格、申請登記許可程序、業務範圍及責任，由內政部定之。"},{"現行":"第九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強制拆除其室內裝修違規部分。\n\n室內裝修從業者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其停止業務，必要時並撤銷其登記；其為公司組織者，通知該管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n\n經依前項規定勒令停止業務，不遵從而繼續執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其為公司組織者，處罰其負責人及行為人。","law_content_id":"01158:01158:1995-07-12-修正:109","說明":"按現行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未依法辦理建築物室內裝修，致生民眾死傷之情形，未加以處罰，顯難遏止不法，爰新增第二項，以確維民眾生命安全。","修正":"第九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強制拆除其室內裝修違規部分。\n\n前項情形致人死傷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n室內裝修從業者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其停止業務，必要時並撤銷其登記；其為公司組織者，通知該管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n\n經依前項規定勒令停止業務，不遵從而繼續執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其為公司組織者，處罰其負責人及行為人。"}]}],"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463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0463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0463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0463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