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10668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106680000","會議代碼":"院會-11-3-9","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3會期第9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05-07T15:23:28+08:00","提案日期":"2025-04-25","最新進度日期":"2025-04-29","法律編號":["02301"],"法律編號:str":["預算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9/LCEWA01_110309_0010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9/LCEWA01_110309_0010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309_00104/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5-04-25","2025-04-29"],"會議代碼":"院會-11-3-9"},{"會期":"11-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4-25","2025-04-29"],"會議代碼":"院會-11-3-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預算法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賴士葆","林沛祥","徐巧芯","黃健豪","李彥秀"],"連署人":["鄭正鈐","黃仁","翁曉玲","盧縣一","林德福","林倩綺","涂權吉","張智倫","陳菁徽","柯志恩","陳永康","黃建賓","謝龍介","洪孟楷","徐欣瑩","蘇清泉","廖偉翔","廖先翔","丁學忠","馬文君","謝衣鳯","許宇甄"],"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3,"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668號","提案編號":"20委11010668","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林沛祥、徐巧芯、黃健豪、李彥秀等27人，有鑑於本國金融業市場競爭激烈，國營金融機構近年來獲利屢創佳績，惟受限於預算法規範，無法及時支應額外購建固定資產之需求而削弱其競爭力，爰擬具「預算法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俾使固定資產購置規劃與執行更具彈性與行動力，以提升國營銀行競爭力。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四項規定：「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n二、國營金融機構有別於其他國營事業，處於高度競爭市場，且為因應金融科技應用與數位轉型發展，常須配合新型業務而購置資訊或行銷所需設備，實非編列預算時所能預見；故預算不敷支應時，倘能彈性先行辦理購置設備，後續再行補辦預算，以能及時因應業務推展，有助維持市場競爭力。\n三、若因天災導致營業行舍損害時，為了客戶及員工人身安全，須緊急辦理修繕，如遇當年度預算總額內無法調整容納，須依本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報經行政院核准，方可先行辦理，將致修繕時程延宕，恐影響正常營運，爰提修訂本條第一項，俾使固定資產購置規劃與執行更具彈性與行動力，以提升國營銀行競爭力。","對照表":[{"law_id":"02301","law_name":"預算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預算法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八條　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辦理，並得不受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之限制。但其中有關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之轉投資、資產之變賣及長期債務之舉借、償還，仍應補辦預算。每筆數額營業基金三億元以上，其他基金一億元以上者，應送立法院備查；但依第五十四條辦理及因應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n\n公務機關因其業務附帶有事業或營業行為之作業者，該項預算之執行，準用前項之規定。\n\n第一項所稱之附屬單位預算之正常業務，係指附屬單位經常性業務範圍。","law_content_id":"02301:02301:2002-11-26-修正:94","說明":"一、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四項規定：「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n\n二、國營金融機構有別於其他國營事業，處於高度競爭市場，且為因應金融科技應用與數位轉型發展，常須配合新型業務而購置資訊或行銷所需設備，實非編列預算時所能預見；故預算不敷支應時，倘能彈性先行辦理購置設備，後續再行補辦預算，以能及時因應業務推展，有助維持市場競爭力。\n\n三、若因天災導致營業行舍損害時，為了客戶及員工人身安全，須緊急辦理修繕，如遇當年度預算總額內無法調整容納，須依本條規定報經行政院核准，方可先行辦理，將致修繕時程延宕，恐影響正常營運，爰提修訂第一項，俾使固定資產購置規劃與執行更具彈性與行動力，以利提升國營銀行競爭力。","修正":"第八十八條　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辦理，並得不受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之限制；但國營金融事業機構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部分（房屋及建築中之新建或購置各項辦公房屋、宿舍與交通及運輸設備中之購置管理用車輛，及增加國庫負擔經費者除外），自行依有關規定先行辦理，不在此限。但其中有關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之轉投資、資產之變賣及長期債務之舉借、償還，仍應補辦預算。每筆數額營業基金三億元以上，其他基金一億元以上者，應送立法院備查；但依第五十四條辦理及因應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n\n公務機關因其業務附帶有事業或營業行為之作業者，該項預算之執行，準用前項之規定。\n\n第一項所稱之附屬單位預算之正常業務，係指附屬單位經常性業務範圍。"}]}],"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668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0668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0668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0668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