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10796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107960000","會議代碼":"院會-11-3-8","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3會期第8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06-16T15:18:08+08:00","提案日期":"2025-04-18","最新進度日期":"2025-06-16","法律編號":["04664"],"法律編號:str":["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8/LCEWA01_110308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8/LCEWA01_110308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308_00025/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300891/114430089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300891/114430089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6-05"],"會議代碼":"委員會-11-3-36-1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6-16"],"會議代碼":"委員會-11-3-36-20"}],"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10135460000","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徐欣瑩等27人、委員蔡其昌等18人、委員林月琴等31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9人及委員黃秀芳等21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1110124670000","議案名稱":"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211006989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公務人員保障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827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7人「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828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8人「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091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9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199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1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月琴等31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林月琴","陳亭妃","賴瑞隆","莊瑞雄"],"連署人":["林宜瑾","邱志偉","黃捷","黃秀芳","王定宇","林俊憲","王美惠","范雲","徐富癸","李坤城","王世堅","林楚茵","沈伯洋","陳素月","蔡其昌","陳瑩","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鍾佳濱","陳秀寳","羅美玲","許智傑","吳琪銘","王正旭","李柏毅","邱議瑩","吳沛憶","李昆澤"],"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3,"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796號","案由":"本院委員林月琴、陳亭妃、賴瑞隆、莊瑞雄等31人，現行法制對於公務人員遭受職場霸凌之申訴保護規定不足，尤欠缺自申訴起至後續處理程序進行中之保護制度與外部申訴、訴訟扶助，爰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664","law_name":"公務人員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應予保障。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其有關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4664:04664:2003-05-06-全文修正:21","說明":"一、本條規定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保障及各機關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n\n二、行政院於108年4月29日依據本條規定擬具「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建議作為」及「員工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範例）」，範圍包括「事前防治」、「事中處理」、「事後作為」，供行政院所屬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作為防治與處理之參考。並授權各機關應依上開規範及機關自訂申訴處理相關規定辦理，並由各主管機關督導所屬機關落實，繫屬各機關自主管理範疇。\n\n基於上級機關與其所屬機關具上下隸屬關係，行政院於112年9月14日通函，機關首長如涉職場霸凌事件應由上級機關受理申訴事宜，請各機關併同通盤檢視修正內部相關處理作業及流程，並督導所屬機關落實辦理。截至113年9月5日止，行政院暨所屬各部會行總處、直屬三級機關、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含其所屬機關、構）均已依權責完成檢討作業。\n\n前述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為各機關行政組織人員遭受職場霸凌事件不法之侵害，機關內部之防治制度，另以上級機關為遭受首長霸凌防治之配套。制度銜接本法第二十五條復審、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再申訴程序，以及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公務人員認其權利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其權利之必要時，原即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請求救濟。」之意旨，為現行申訴救濟之程式。\n\n三、但原法律規定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定義廣泛，缺乏法律之明確性。以非物理性、人際相互透過言語、敵意環境、與基於權勢於工作指派、管理，以造成侵害效果之行為，難以界定惟本條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之項目，直至發布上開行政指導後，該類不法侵害事件申訴、通報等措施始有可循機制。但因各機關上下隸屬關係，被害人恐畏於權力不敢申訴、或申訴後不獲適當處理之情形，現行依據本條及行政指導制定公布之辦法因而不足以有效達到遏止不法行為發生，無助於不法行為之事後補救。民國113年12月4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分署吳姓公務人員輕生案，勞動部12月11日公布「勞動部針對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113年職場霸凌事件重啟行政調查報告」所指，該員輕生係為管理不當併職場霸凌所致，有因果關係，可見一般。\n\n四、增訂第二項工作不當管理、職場霸凌與其他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因他人言語或行為所致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屬於安全及衛生防護之範疇。理由如下：\n\n(一)所謂職場霸凌，係指：指在工作場所中發生的，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的處罰所造成的持續性的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沈重的身心壓力。（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勞小字第4號民事判決）職場霸凌也可能發生在部屬對上司，或同儕間，重點在於受霸凌者本身是否受有身心壓力或有人格遭到否定之羞辱感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民事判決）該事件多為精神、心理傷害，非可目視之肢體受傷，認定相對困難。常見透過職務上下隸屬關係，為權勢性侵害行為、或透過同儕關係為集體性侵害、亦或透過規章制度、環境氛圍為敵意性環境侵害行為，非具物理性手段傷害之明確性。為不法行為與犯罪之中間樣態。\n\n(二)職場霸凌事件依據行為人之行為方法與造成傷害後果，甚者係屬刑法第二七七條第一項、第三○四條、第三○五條、第三○九條罪嫌；另為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八八條、第四八三條之一規定所屬惟行為不易為不法侵害犯意，易與管理不當混淆。該事件若發生於私人，則雇主應負責民法第一八八條、第四八三條之一責任，並為民法一八四條之請求權基礎。\n\n(三)基於憲法第一五三條第一項國家法律應為勞工保護之意旨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保障，應有明確防治不法之規定。\n\n五、第一項後段文字移列至第三項，並參考前述行政院108年公告之行政指導、以及112年通函所屬各機關之上級處理制度。以明定授權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制定之辦法應包括：預防、申訴、通報、調查、處理、治療、輔導與其他必要處置事項以為制度完備。","修正":"第十九條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應予保障。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n\n前項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包括工作不當管理、職場霸凌與其他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因他人言語或行為所致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防護。\n第一項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有關預防、申訴、通報、調查、處理、治療、輔導與其他必要處置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規定各機關設立機關內部及外部安全及衛生事件申訴與通報制度。\n\n二、第一項各款規定各機關應設置受理安全及衛生事件申訴及通報之單位或人員，理由如下：\n\n(一)第一款規定各機關之人事處室、單位主管或機關長官，為受理單位。理由係自行政院民國108年公告之行政指導、以及112年通函所屬各機關職場霸凌行為人之上級處理制度訂定之，理由如第十九條說明第二點。\n\n(二)第二款增設各機關外部申訴與通報機制，應委託以法律為宗旨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受理申訴與通報。理由如第十九條說明第三點。\n\n三、第二項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安全及衛生事件侵害或有遭受侵害之虞，得各自向第一項第一款款規定制度對象提出申訴與通報。但侵害行為人為人事處室、單位主管或機關長官時，為避免關係人迫於隨附於職務屬性、職級之權勢導致申訴不能情勢，得向上級機關或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制度對象提出。\n\n四、第三項公務人員另得向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提出申訴與通報。\n\n法人受理申訴與通報後，應以被害人利益為考量，指派律師陪同被害人項各機關內部制度提出申訴與通報，連同參與後續之調查、處理、與其他程序，於程序中確保被害人之權益。\n\n必要時得接受被害人委任以依據本法第二十五條提出復審、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提出再申訴、或行政訴訟。另，被害人委託該律師提出刑事與民事訴訟為既有之訴訟權利。\n\n五、第四項授權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制定第一項第二款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之遴選與委任辦法。","修正":"第十九條之一　各機關應設立下列單位或人員受理第十九條第一項安全及衛生事件之申訴或通報：\n\n一、人事處室、單位主管或機關長官。\n\n二、以法律為宗旨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n\n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安全及衛生事件侵害或有遭受侵害之虞，得依據前項第一款提出申訴或通報。人事處室、單位主管、機關首長為行為人，得向具有管轄權之上級機關或前項第二款為之。\n\n第一項第二款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受理申訴通報，應以被害人利益為考量，指派律師陪同被害人依據第二項規定為申訴與通報，並為第十九條第三項辦法規定之申訴、通報、調查、處理與其他程序。必要時得接受被害人委任提起復審、再申訴或行政訴訟。\n\n第一項第二款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之遴選與委任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第一項係第十九條之一各款制度受理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受第十九條第一項安全及衛生事件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應組成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安全及衛生事件侵害防治審議會辦理第十九條第三項辦法規定之調查、處理、及其他程序，並有調查、審議、調解、及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之權責。\n\n三、第二項規定前述審議會之組成。","修正":"第十九條之二　各機關為處理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第十九條第一項安全及衛生事件侵害或有遭受侵害之虞，應組成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安全及衛生事件侵害防治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辦理調查、審議、調解及移送司法機關事項。\n\n前項審議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機關（構）首長或副首長兼任，並應遴聘（派）有關機關高級職員、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家為委員；其中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家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委員應有一人為被害人所屬公務人員協會之代表，女性代表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第十九條第二項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管理不當、職場霸凌、與其他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因他人言語或行為所致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申訴期間。\n\n三、因應本類事件證據保全不易，影響被害人執行職務之安全，並因公務人員所執行之職務攸關行政效率與人民權益，故自知悉事件發生日起兩年內應為申訴，並逾五年不得提出。","修正":"第十九條之三　公務人員於知悉第十九條第二項事件發生日起二年內提出申訴。但自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不得提出。"}]}],"提案編號":"20委11010796","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796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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