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12690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126900000","會議代碼":"院會-11-3-12","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05-27T18:18:32+08:00","提案日期":"2025-05-16","最新進度日期":"2025-05-20","法律編號":["04666"],"法律編號:str":["公務人員陞遷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2/LCEWA01_110312_0005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2/LCEWA01_110312_0005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312_00050/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05-16","2025-05-20"],"會議代碼":"院會-11-3-12"},{"會期":"11-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5-16","2025-05-20"],"會議代碼":"院會-11-3-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3,"提案人":["林倩綺"],"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2690號","案由":"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7人，鑒於主管職務人員肩負領導與管理責任，其人事任用攸關機關治理品質與工作環境之良窳。實務上，不乏發生主管人員濫用權限、以管理之名行霸凌之實，並可能被誤認為正當管理，致使受害人難以申訴，僅能隱忍以求自保，嚴重損害職場信任與公務士氣。目前法令規定部分職務得免經甄審（選），然未就此類免審主管職設有領導職能之實質檢核機制，導致發生「不適任者陞任一級主管」之情形，徒增管理失衡與職場不正義之風險。爰此，為強化主管職任用正當性與管理品質，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條特增訂第三項，明定凡屬免經甄審（選）之主管職務，應納入領導能力評核機制，以兼顧陞遷制度之效率與職場環境之健全，爰擬具「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陳超明","黃仁","蘇清泉","林德福","陳玉珍","廖先翔","張智倫","林沛祥","邱鎮軍","盧縣一","翁曉玲","陳雪生","丁學忠","鄭天財Sra Kacaw","羅廷瑋","張嘉郡"],"對照表":[{"law_id":"04666","law_name":"公務人員陞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各機關下列職務，得免經甄審（選），由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逕行核定，不受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限制：\n\n一、機關首長、副首長。\n\n二、幕僚長、副幕僚長。\n\n三、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管職務。\n\n四、機關內部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職務列等為高之職務。\n\n五、駐外機構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n\n擔任前項各款職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規定再調任其他職務，得免經甄審（選）程序。但屬第四條規定陞任情形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辦理甄審（選）。","law_content_id":"04666:04666:2023-05-02-修正:10","說明":"一、增訂第三項。\n\n二、規定對於免經甄審（選）之主管職務，須另行就其領導能力進行評核。目的在於補足現行任用制度對主管職管理職能之檢核不足，強化職場正義，防範職場霸凌行為之發生，確保主管人員具備健全之管理素養與人際關係能力。","修正":"第十條　各機關下列職務，得免經甄審（選），由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逕行核定，不受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限制：\n\n一、機關首長、副首長。\n\n二、幕僚長、副幕僚長。\n\n三、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管職務。\n\n四、機關內部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職務列等為高之職務。\n\n五、駐外機構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n\n擔任前項各款職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規定再調任其他職務，得免經甄審（選）程序。但屬第四條規定陞任情形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辦理甄審（選）。\n\n第一項免經甄審（選）職務，如係主管職務，並應評核其領導能力。"}]}],"說明":"一、本次修正《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條，係鑑於現行制度對於免經甄審（選）陞任之主管職務，尚未設有明確領導能力之評核機制，致實務運作中發生職務不適任、管理失當乃至衍生職場不當對待行為，爰就前述職務增訂第三項，明定「如係主管職務，並應評核其領導能力」，以強化任用正當性，提升主管人員之治理職能，健全公務職場秩序。\n二、本法第十條第一項容許特定條件下之陞任得免經甄審（選）程序，原係考量人事調度彈性與機關運作效率，惟實務上部分具主管性質之職務亦得逕以此途徑辦理，而該等人員領導統御、衝突處理及人際管理等核心職能未經正式評估，致有主管職人員未具備應有管理素養，甚至濫用職權之情形，對機關風氣與公務人員權益均構成潛在危害。\n三、近來行政機關逐漸浮現以指揮、懲處或分派職務為手段之權力濫用情形，部分屬長期、系統性之職場不當行為，已呈現接近職場霸凌之行為態樣。多個部會皆曾接獲相關申訴或調查個案，反映目前主管職任用制度尚存管理職能評核之制度性缺口，難於源頭防止行為濫用，亦不利後續組織治理之修正。\n四、參酌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法》「防止職場暴力」之規範精神，結合現行公務倫理與用人管理制度，爰於第十條增列第三項，對於免甄審取得之主管職，明文應進行領導能力之評核。此舉將有助於辨識不具備適任條件之人，亦可作為後續管理風險控管及人事考核之法定基礎。\n五、綜上所述，為確保公務體系用人品質，建構公正、尊重與安全之職場環境，並強化主管職人員之管理責信，爰提出本次修法建議，請予審議。","提案編號":"20委11012690","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2690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2690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2690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2690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