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12807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128070000","會議代碼":"院會-11-3-13","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3會期第13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12-19T15:19:17+08:00","提案日期":"2025-05-23","最新進度日期":"2025-07-07","法律編號":["01128"],"法律編號:str":["社會救助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3/LCEWA01_110313_0004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3/LCEWA01_110313_0004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313_00040/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05-23","2025-05-27"],"會議代碼":"院會-11-3-13"},{"會期":"11-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5-23","2025-05-27"],"會議代碼":"院會-11-3-1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7-07"],"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6-1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4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邱鎮軍","蘇清泉","林沛祥","李彥秀","游顥"],"連署人":["徐欣瑩","黃仁","盧縣一","馬文君","鄭正鈐","鄭天財Sra Kacaw","許宇甄","葉元之","林思銘","翁曉玲","魯明哲","陳玉珍","黃建賓","張智倫","羅廷瑋","陳雪生","謝龍介","牛煦庭","楊瓊瓔"],"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3,"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2807號","提案編號":"20委11012807","案由":"本院委員邱鎮軍、蘇清泉、林沛祥、李彥秀、游顥等24人，針對《社會救助法》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審查條件，並未考量申請者未生經濟效益且無法處分之公同共有土地，而失去補助資格，顯然有悖《社會救助法》之精神，爰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同共有土地，應排除於家庭不動產計算之外，以保障經濟困難家庭申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補助之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政府審查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時，須計算全家人口與直系一親等（父母、子女）的工作收入、動產及不動產價值，但許多因繼承而來的公同共有土地，因所有權人人數眾多，要出售、出租或貸款皆非常困難，若要結束公同共有關係，也仍需全部人同意才能協議分割土地，惟部分土地光要找到共同持有人就相當困難，更遑論產生收益或處分。\n二、現行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未將上開無經濟收益之公同共有土地，排除於家庭總收入之計算，導致許多經濟困難家庭，因土地公告現值高於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審查資格標準，而被排除在社會福利補助之外，淪為社福死角，顯與社會救助法之精神有悖。","對照表":[{"law_id":"01128","law_name":"社會救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之二　下列土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家庭之不動產計算：\n\n一、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n\n二、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n\n三、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n\n四、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n\n五、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n\n六、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n\n七、依法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但土地所有人為污染行為人，不在此限。\n\n前項各款土地之認定標準，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本法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28:01128:2010-12-10-修正:9","說明":"一、增訂第一項第八款，將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同共有土地，排除於家庭不動產之計算，以保障我國經濟困難家庭申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補助之權益。\n\n二、根據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換句話說，想要賣出（或處分）、設定抵押權或贈與公同共有的不動產，都必須要全體共有人同意才可以；此外此類財產要出租或貸款亦非常困難，爰應不予列入家庭不動產之計算。","修正":"第五條之二　下列土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家庭之不動產計算：\n\n一、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n\n二、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n\n三、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n\n四、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n\n五、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n\n六、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n\n七、依法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但土地所有人為污染行為人，不在此限。\n\n八、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同共有土地。\n前項各款土地之認定標準，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本法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定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2807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2807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2807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2807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