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12943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129430000","會議代碼":"院會-11-3-14","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08-13T15:14:15+08:00","提案日期":"2025-06-03","最新進度日期":"2025-08-13","法律編號":["07160"],"法律編號:str":["人工智慧基本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4/LCEWA01_110314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4/LCEWA01_110314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314_00024/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301532/114230153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301532/1142301532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交通兩委員會)","日期":["2025-06-03"],"會議代碼":"院會-11-3-14"},{"會期":"11-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6-03"],"會議代碼":"院會-11-3-14"},{"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6-11"],"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3-22,23-2"},{"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6-12"],"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3-22,23-2"},{"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8-04"],"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3-22,23-3"},{"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8-13"]}],"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10155620000","議案名稱":"教育及文化、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葛如鈞等37人、委員邱若華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萬美玲等18人、委員許宇甄等20人、委員張嘉郡等21人、委員林倩綺等23人、委員邱議瑩等20人、委員吳宗憲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28人、委員楊瓊瓔等26人分別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人工智慧發展及管理條例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7人、委員林宜瑾等26人、委員張雅琳等18人、委員謝衣鳯等17人、委員陳秀寳等25人、委員林思銘等17人及委員范雲等18人分別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案。"},{"議案編號":"2021100961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葛如鈞等37人「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976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若華等17人「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047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056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8人「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058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0人「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075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嘉郡等21人「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032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3人「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270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278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宗憲等17人「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377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8人「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937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6人「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6746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人工智慧發展及管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29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6人「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336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8人「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347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363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5人「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398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7人「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434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8人「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許智傑","賴惠員"],"連署人":["黃秀芳","范雲","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鍾佳濱","李坤城","李柏毅","林楚茵","王正旭","徐富癸","林俊憲","陳俊宇","吳琪銘","邱議瑩","蔡其昌","陳培瑜","王美惠","林月琴","陳素月","張宏陸","黃捷","王世堅","沈伯洋","郭國文","陳亭妃","陳瑩"],"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3,"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2943號","提案編號":"20委11012943","案由":"本院委員許智傑、賴惠員等27人，鑒於近年人工智慧技術快速發展，未來將廣泛運用於社會生活及經濟活動，為產業及社會帶來嶄新變革。當前國際社會依據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於2019年5月通過「人工智慧建議書」之基本原則，於各國訂定人工智慧使用法規，以保障人民基本權利、隱私，並確保技術的應用符合倫理與道德規範。故為確立我國人工智慧技術與應用發展之方向，並建構良善運作環境，爰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160","law_name":"人工智慧基本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rows":[{"說明":"一、本法之立法目的。\n\n二、為積極研發與應用人工智慧，達成以人為本、落實數位平權並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目標，爰制定具有指標性及原則性之法律，以作為人工智慧研發與應用之法源基礎。","增訂":"第一條　為促進以人為本之人工智慧研發與應用，建立可信賴之人工智慧環境，保障國民人格及權利，提升國民生活福祉、維護國家主權及文化價值，增進國家永續發展及國際競爭力，特制定本法。"},{"說明":"一、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n\n二、考量人工智慧政策涉及各政府部會之業務職掌，故明定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增訂":"第二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數位發展部；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n\n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說明":"參考美國國家人工智慧創新法案（National AIInitiative Act of 2020）美國法典（U.S.Code）第九四○一章、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及國際電工委員會（IEC）聯合制定技術規範（ISO/IEC）四二○○一：二○二三人工智慧管理系統、美國國家標準暨技術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NIST）人工智慧風險管理框架（ArtificialIntelligence Risk Management Framework），以及歐盟人工智慧法（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對於人工智慧系統之定義，說明人工智慧必須被設計為具備不同程度之自主運行能力（AIsystems are designed to operate with varyinglevels of autonomy），透過輸入（input）或感測（sensing），可為明確（explicit）或隱含（implicit）之特定目的（objectives），經過機器學習（machine-learning）與演算法（algorithms）實現諸如預測、內容、建議或決策（such aspredictions, content, recommendations,\nor decisions）等影響實體或虛擬環境之產出，與其他軟體系統有別。","增訂":"第三條　本法所稱人工智慧，係指具自主運行能力之系統，其透過輸入或感測，經由機器學習與演算法，可為明確或隱含之目標實現預測、內容、建議或決策等影響實體或虛擬環境之產出。"},{"說明":"一、我國發展人工智慧應衡平創新發展與可能風險，以回應國內人文及社會所需。爰參考國際協議及各國相關政策方針、法規或行政命令，訂定具有指標與引導功能之基礎準則，以作為人工智慧之研發與應用之基本原則。\n\n二、人工智慧研發與應用應兼顧社會公平與環境、經濟之協調發展，以追求對人類和地球有益之結果，從而促進永續發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爰參考G7廣島AI國際行動規範（Hiroshima Process Code of Conduct for Organizations Developing Advanced AI Systems），於第一款定明之。\n\n三、人工智慧研發與應用應在人工智慧系統之整個生命週期中尊重法治、人權及民主價值觀，為此，參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二○一九年公布之人工智慧建議書（OECD Recommendation on ArtificialIntelligence），於第二款定明應支持人類自主性（Human Autonomy），並尊重人格權（含姓名、肖像、聲音）等個人基本權利、與文化價值，確保以人為本之基本價值。\n\n四、人工智慧發展仰賴大量的資料，惟資料之蒐集、處理以及利用，能否確保資料安全與個人資料隱私，是目前人工智慧發展最多討論與疑慮之議題。同時，企業的營業祕密能否得到確保，是產業界關注之所在。爰參考美國二○二二年AI權利法案藍圖（Blueprint for an AI Bill of Rights）於第三款定明人工智慧研發與應用，應盡可能避免、減輕資料外洩風險，並採用資料最小化原則，而所謂資料最小化原則（dataminimization），係指各階段蒐集之個人資料，皆須適當且具相關性，並僅止於符合資料處理目的所需之程度。同時，促進非敏感（非個人或機敏）資料之開放及再利用。\n\n五、人工智慧研發與應用應確保系統穩健性（robustness）與安全性，爰參考美國二○二二年AI權利法案藍圖（Blueprint for an AIBill of Rights）及新加坡二○二三年生成式AI治理架構草案（Proposed Model AI Governance Framework for Generative AI），於第四款定明之，以防範人工智慧有關不實資訊、安全威脅與攻擊。\n\n六、人工智慧所生成之決策對於利害關係人有重大影響，需保障決策過程之公正性。人工智慧研發與應用階段，應致力權衡決策生成之準確性，並提升可讓使用者及受影響者理解其影響及決策過程之可解釋性，兼顧使用者及受影響者權益。爰參考歐盟二○一九年可信賴AI倫理準則（EthicsGuidelines for Trustworthy AI）於第五款定明透明與可解釋性（Transparency and Explainability）之原則。另考量到進行資訊揭露與標記，在科技上恐有其侷限，爰為「應在技術上可行的情形下」之條文規範。\n\n七、人工智慧研發與應用需公平、完善且演算法應避免產生偏差或歧視之結果，爰參考美國二○二二年AI權利法案藍圖（Blueprint for an AI Bill of Rights），於第六款定明公平性原則（Fairness），強調應重視社會多元包容，避免產生偏差與歧視等風險。惟不論開發中或已運行之人工智慧系統，難免有些許出差錯之可能，故為「對特定群體造成偏見之結果應予以最小化」之規範。\n\n八、研發與應用人工智慧應致力於建立人工智慧應用負責機制，以維護社會公益。爰參考新加坡二○二三年生成式AI治理架構草案（Proposed Model AI Governance Framework for Generative AI）對於人工智慧開發運用的生命週期中，應確保不同角色（如開發者、部署者、最終使用者等）能承擔相應之責任。爰於第七款訂定可問責性原則（Accountability）。\n\n九、基於安全與人民信賴等考量，人工智慧之研發及利用，應符合國家既有之標準或相關法規。如未有相關標準者，則應認定得採行之其他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爰於第八款規定應合於標準之原則。","增訂":"第四條　政府推動人工智慧之研發、應用與監管，應在兼顧社會公益與數位平權之前提，發展良善治理與基礎建設，並遵循下列原則：\n\n一、發展永續性：應兼顧社會公平及環境永續，提供適當教育與培訓，降低可能之數位落差，使國民適應人工智慧帶來之變革。\n\n二、人類自主性：應以支持人類自主權、尊重人格權等人類基本權利與文化價值，並允許人類監督，落實以人為本並尊重法治、人權及民主價值觀。\n\n三、隱私與資料保護機敏性：應妥善保護個人資料隱私、尊重企業營業秘密、避免資料外洩風險，並採用資料最小化原則；同時促進非敏感資料之開放及再利用。\n\n四、資訊安全性：人工智慧研發與應用過程，應建立資安防護措施，防範不實資訊、安全威脅及攻擊，確保其系統之穩健性與安全性。\n\n五、透明與可解釋性：人工智慧之產出應在技術可行之情形，做適當資訊揭露或標記，以利評估可能風險，並瞭解對相關權益之影響，進而提升人工智慧可信任度。\n\n六、公平性：人工智慧研發與應用過程中，應盡可能避免演算法產生偏差及歧視等風險，不應對特定群體造成歧視之結果\n\n七、可問責性：確保人工智慧研發與應用過程中不同角色承擔相應之責任，包含內部治理責任及外部社會責任。\n\n八、合於規範標準：應符合國家標準或相關法規；未訂有國家標準或相關法規未規定者，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認定得採行之其他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說明":"人工智慧發展與應用涉及領域甚廣，其整體資源規劃，與相關國家政策之未來發展，由政府各機關依其業務職掌負責辦理，爰參考產業創新條例第九條及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定明政府機關應推動人工智慧發展及可運用之推動方式。","增訂":"第五條　政府應積極推動人工智慧研發、應用及基礎建設，妥善規劃資源整體配置，擬定發展計畫，並辦理人工智慧相關產業之補助、委託、出資、獎勵、輔導，或提供租稅、金融等財政優惠措施。"},{"說明":"參考歐盟人工智慧法，鼓勵其會員國政府建立人工智慧實驗沙盒制度（Regulatory Sandbox），提供一個受控環境，以促進人工智慧之創新，使其於投放市場或投入使用之前，可於有限時間開發、測試和驗證。爰定明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建立或完備有關人工智慧研發與應用之創新實驗環境，進一步使國民受益於人工智慧創新科技。","增訂":"第六條　為促進人工智慧技術創新與永續發展，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針對人工智慧創新產品或服務，建立或完備人工智慧研發與應用服務之創新實驗環境。"},{"說明":"一、考量人工智慧應用與發展事務涵蓋範圍廣泛，故於第一項定明政府各機關除應就其業務權責推動、辦理外，亦宜與民間合作推動人工智慧發展。\n\n二、參考科學技術基本法第二十一條，定明政府各機關應積極發展人工智慧國際合作、接軌國際，並參與國際共同開發與研究、技術與應用之交流，爰為第二項規定。","增訂":"第七條　政府宜以公私協力方式，與民間合作，推動人工智慧創新運用。\n政府應致力推動人工智慧相關之國際合作，促進人才、技術、設施與應用之國際交流與利用，並參與國際共同開發與研究。"},{"說明":"為落實二○二三年行政院科技顧問會議結論全面推動人工智慧素養教育，爰參考科學技術基本法第二十二條，定明政府應推動各級學校、產業、團體、社會及公務機關（構）之人工智慧與其倫理教育，以提升國民人工智慧之素養。","增訂":"第八條　為加強國民對人工智慧之關心與認識，政府應持續推動各級學校、產業、團體、社會及公務機關（構）之人工智慧與其倫理教育，以提升國民人工智慧之素養。"},{"說明":"一、參考美國總統二○二三年發布之人工智慧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 on Safe, Secure,and Trustworthy Artificial Intelligence）於第一項定明政府應避免人工智慧之應用造成國民生命安全或生態環境損害，或出現利益衝突、偏差、歧視、廣告不實、資訊誤導或造假等問題，違反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規之情事。\n\n二、為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前項業務，數位發展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得提供或建議國內外具可行性且明確之評估驗證工具或方法，爰為第二項規定。","增訂":"第九條　政府應避免人工智慧之應用，造成國民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安全、社會秩序、生態環境之損害，或出現利益衝突、偏差、歧視、廣告不實、資訊誤導或造假等問題而違反相關法規之情事。\n\n主管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得提供或建議具可行性且明確之評估驗證工具或方法，以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前項事項。"},{"說明":"一、政府推動人工智慧之研發與應用，應以風險為基礎，確保人工智慧安全與穩定運行。為使人工智慧風險分類規範與配套驗證確保機制與國際接軌，爰於第一項定明由數位發展部參考國際標準或規範，推動人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委170工智慧風險分類框架，例如美國NIST AI風險管理框架所訂定之風險分類或歐盟人工智慧法訂定四級風險等。\n\n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所涉領域不同，得循前項風險分類框架訂定風險分類及相關管理規範，爰為第二項規定。","增訂":"第十條　主管機關應參考國際標準或規範，推動與國際介接之人工智慧風險分類框架。\n\n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循前項風險分類框架，訂定其主管業務之風險分類規範。"},{"說明":"一、為利各機關落實分類評估及管理，透過法規、標準（包括產業標準、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指引等方式，協助各界採取因應風險之措施，爰參考美國總統二○二三年發布之人工智慧行政命令定之，以提升人工智慧決策之可驗證性及人為可控性。\n\n二、為完善因應風險之措施，政府本身應建立人工智慧濫用與危害之即時偵測、緊急應變與緊急處分之能力，以即時防止人工智慧之濫用或危害對社會產生的損害擴大。","增訂":"第十一條　政府應識別、評估及降低人工智慧之使用風險，透過法規、標準或指引等，於促進人工智慧研發與應用之同時，根據風險分類，評估潛在弱點及濫用情形，提升人工智慧決策之可驗證性及人為可控性。\n\n政府應建立人工智慧濫用與危害的即時偵測、緊急應變與緊急處分的能力。"},{"說明":"一、人工智慧應用時，應有明確方式降低可能風險，透過如美國NIST AI風險管理框架所訂定之安全標準與驗證機制、人工智慧產出之標記或資訊揭露機制、透明可解釋之溯源或問責機制等。爰於第一項要求各機關應建立應用負責機制，包含外國人工智慧產品落地規範，以降低人民法遵成本。\n\n二、為避免影響學術研究自由及產業前端研發，歐盟人工智慧法第二條第八項規定，人工智慧投入市場前的任何研究、測試或開發活動僅需根據適用之歐盟法律進行，除於真實世界測試外，不適用人工智慧法。爰訂定第二項，人工智慧技術開發與研究，於應用（包含人工智慧商品或服務之應用或於真實世界測試）前之任何活動，除應遵守第三條之基本原則外，不適用應用責任相關規範，以利技術創新發展。","增訂":"第十二條　政府應依人工智慧風險分類，透過標準、驗證、檢測、標記、揭露、溯源或問責等機制，提升人工智慧應用可信任度，建立人工智慧應用條件、責任、救濟、補償或保險等相關規範，明確責任歸屬與歸責條件。\n\n人工智慧技術開發與研究，於應用前之任何活動，除應遵守第三條之基本原則外，不適用前項應用責任相關規範，以利技術創新發展。"},{"說明":"一、因應人工智慧發展，為避免勞動者於需使用及應用人工智慧技術從事及執行該職務工作時，欠缺人工智慧相關技能，並須確保勞動者的權益，包含職業安全衛生、勞資關係及職場友善環境等。爰參考美國總統二○二三年發布之人工智慧行政命令之，為第一項規定。\n\n二、為避免人工智慧造成之失業情事，爰於第二項定明政府應向非自願失業者提供輔導就業措施。","增訂":"第十三條　政府為因應人工智慧發展，應避免技能落差，並確保勞動者之職業安全衛生、勞資關係、職場友善環境及相關勞動權益。\n\n政府應就人工智慧利用所致之非自願失業者，依其工作能力予以輔導就業。"},{"說明":"參考韓國智慧資訊化基本法（Framework Action Intelligent Informatization），立法上強調人工智慧與數據資料的連結，重視數位基礎建設避免人工智慧時代的資訊落差，保障高齡者、身心障礙者等需要協助族群的權益等，避免因智慧資訊化造成負面影響。","增訂":"第十四條　人工智慧之研發及利用，應促進多元並避免產生對特定族群之偏見，優先考量身心障礙者、高齡者、兒童及其他需要協助族群之權益。"},{"說明":"為避免個人資料外洩風險以及蒐集過多不必要之敏感資訊，爰參考美國二○二二年AI權利法案藍圖（Blueprint for an AI Bill of Rights）及美國總統二○二三年發布之人工智慧行政命令，由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主管機關協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其業管法規建立個人資料保護納入預設及設計之相關措施或機制（data protection by design and by default），例如數位發展部發布之隱私強化技術應用指引等。","增訂":"第十五條　個人資料保護主管機關應協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人工智慧研發及應用過程，避免不必要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並應促進個人資料保護納入預設及設計之相關措施或機制，以維護當事人權益。"},{"說明":"一、資料為人工智慧發展之重要元素，政府有必要確保人工智慧之創新與產業發展得以取得高品質的資料。參考歐盟人工智慧法有關支援高品質資料近用之規定，以及美國總統二○二三年發布之人工智慧行政命令要求聯邦資料長委員會研擬資料開放相關指引等規定。爰於第一項定明政府需就相關規範定期檢視並為必要調整，俾利人工智慧發展所需。\n\n二、為確保人工智慧訓練及產出結果維繫國家文化價值，避免影響弱勢、多元族群權益及人民之智慧財產權，於第二項定明各機關應致力推動之事項，以完善我國資料治理機制。","增訂":"第十六條　政府應建立資料開放、共享與再利用機制，提升人工智慧使用資料之可利用性，並定期檢視與調整相關法令及規範。\n\n政府應致力提升我國人工智慧使用資料之品質與數量，確保訓練結果維繫國家多元文化價值與維護智慧財產權。"},{"說明":"一、考量政府各機關使用人工智慧協助執行業務或提供服務，有助於行政效率之提升，且應參酌第九條風險分類規範進行風險評估與規劃因應措施。爰參考英國二○二四年「生成式人工智慧治理框架」，要求政府機關（構）執行公務應進行風險評估風險因應措施。\n\n二、為促使各機關依一致之認知及原則使用人工智慧，於第二項定明機關（構）應依使用人工智慧之業務性質，訂定使用規範或內控管理機制，並由行政院統籌協調，盤點政府單位的人工智慧應用情形。","增訂":"第十七條　政府使用人工智慧執行業務或提供服務，應進行風險評估，規劃風險因應措施。\n\n機關（構）應依使用人工智慧之業務性質，訂定使用規範或內控管理機制。"},{"說明":"一、為落實本法，確保人工智慧技術之有效推動發展，參酌教育基本法第十六條、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十六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四條、海洋基本法第十六條，於第一項定明檢討職掌、業務、法規或訂定指引，以利行政院統籌各部會檢討現行法規與相關機制措施。\n\n二、依第一項規定應訂修或廢止之相關法規，於未完成法定程序前，為使相關事務能符合本法規定，參考海洋基本法第十六條、韓國國家資訊化架構法第十七條、澳洲二○二三年安全且負責任之AI政策討論書（Safe and Responsible AI in Australia Discussion Paper），定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本法規定完善人工智慧發展相關法規之解釋及適用。","增訂":"第十八條　政府應於本法施行後依本法規定檢討及調整所主管之職掌、業務及法規，以落實本法之目的。\n\n前項法規制（訂）定或修正前，既有法規未有規定者，由主管機關協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解釋、適用之。"},{"說明":"本法施行日。","增訂":"第十九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2943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2943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2943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2943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