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13230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132300000","會議代碼":"院會-11-3-16","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3會期第16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12-05T15:52:08+08:00","提案日期":"2025-06-13","最新進度日期":"2025-08-27","法律編號":["07107"],"法律編號:str":["青年基本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6/LCEWA01_110316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6/LCEWA01_110316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316_00027/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301580/1142301580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301580/1142301580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3-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5-06-13","2025-06-17"],"會議代碼":"院會-11-3-16"},{"會期":"11-03-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6-13","2025-06-17"],"會議代碼":"院會-11-3-16"},{"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8-14"],"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2-19"},{"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8-27"],"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3-20,15,19,22,23,26-1"}],"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10157380000","議案名稱":"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黃捷等17人、委員林楚茵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22人、委員陳培瑜等17人、委員吳思瑤等47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陳秀寳等21人、委員吳沛憶等24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分別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委員林德福等20人擬具「青年發展基本法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8人、委員林月琴等19人、委員葛如鈞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9人、委員魯明哲等17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葉元之等20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柯志恩等19人、委員林俊憲等19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委員萬美玲等16人、委員許宇甄等19人、委員邱若華等18人、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張嘉郡等20人、委員王育敏等27人、委員翁曉玲等20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委員王鴻薇等17人、委員徐巧芯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9人、委員蔡易餘等17人、委員邱鎮軍等23人、委員張雅琳等18人、委員張宏陸等21人、委員范雲等24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王正旭等23人分別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案。"},{"議案編號":"20111012037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青年基本法草案」案。"},{"議案編號":"2021100400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571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21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598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2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61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615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47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689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06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1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10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24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2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7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176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0人「青年發展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23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8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28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9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57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9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60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9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83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7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98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804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0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855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987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9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987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9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003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022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032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9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046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若華等18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074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075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嘉郡等20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087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7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098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0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112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239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248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7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248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269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9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270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280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3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28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8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28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1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29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24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433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正旭等23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劉書彬","黃國昌","張啓楷","陳昭姿"],"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3,"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3230號","提案編號":"20委11013230","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青年人是國家未來競爭力提升的重要關鍵，然而近年來青年面臨教育、就業與創業、居住、公共事務參與、身心健康、居住正義、世代正義等問題，過去青年政策相關規範，散見於各種法令，有必要以整合之基本法，提供各級政府遵循之政策方針，以利完善青年政策與落實代際共榮。本次立法有三大主軸：第一、確立青年主體，健全參與機制；第二、進步理念入法，預定改革時程；第三、具體措施以法律規定，彰顯理性務實之問政，爰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107","law_name":"青年基本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青年基本法草案","rows":[{"說明":"一、明確揭示本次立法目的。過去青年政策散見於各種法規，缺乏指導性整體方針。基此，從個人層次權利利益、機制化之政治與公共參與，到客觀國家社會發展等身心靈全面之探索，均與青年發展相關，爰定於本條。\n\n二、有關身心健康、政治參與、公共參與、永續發展世代正義，本法均有專條規範（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六條及第七條），茲於本次立法目的明確揭示。\n\n三、有關落實世代正義，112年2月15日總統公布氣候變遷因應法修正條文，第1條立法目的於該次修正，納入「落實世代正義」，其提案之說明即為：「……為表達我國呼應《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下稱UNFCCC）及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之立場與作為，保障未來世代生存權益，爰於立法目的新增落實世代正義。」為求立法間之一致，並強調環境永續政策（本法第七條）與青年世代正義之間呼應、關聯，爰於本次立法目的納入。","增訂":"第一條　為推動青年發展，維護青年權益及尊嚴，協助青年自我實現、享有身心健康、幸福生活，增進並健全青年政治參與權利與公共參與機制，促進國家社會之多元族群文化發展、合理資源分配、居住正義暨永續發展，落實世代正義，特制定本法。"},{"說明":"一、經查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青年代表為十八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之本國國民，本次制定本法，酌予下修為十六歲，以擴大青年參與。爰定於第一項前段。\n\n二、承上，下修調整之原因，一方面參考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16歲已是非童工而可合法僱用之年齡；再者，依據政黨法第十一條第二項，16歲即可加入政黨；又一方面，大多已就讀高級中學，公共參與之必要亦增加。\n\n三、青年當中之弱勢青年，有特別保障之必要，須於本法加以定義。本法設計三種方式予以協助：青年代表須包括弱勢青年、各級政府制定各種措施辦法，及每年公開弱勢青年問題調查研析。另外，定義之細節，以第六條第二項由國家發展委員會制定參與機制之辦法，一併敘明。爰明定於第二項。\n\n四、承上，弱勢青年係針對各種領域之不利處境所設定義，參酌社會包容（social inclusion）之學理，對處於不利條件之個人或族群，提高其參與社會之機會、能力與尊嚴，爰參考社會福利基本法第三條、第四條，將經濟、社會、文化、族群、宗教、身心障礙、地域等例示納入，一併說明。","增訂":"第二條　本法所稱之青年，指十六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之國民。\n\n本法所稱之弱勢青年，係指經濟、社會、文化、族群、宗教、身心障礙、地域，或其他領域不利處境之青年。"},{"說明":"一、青年政策，若劃定某一政策領域主管機關，諸如教育、產業或勞動機關，難免將產生其他部會被動、推託之效應，不利青年政策之推動。基此，本法考量國家發展委員會掌理社會發展、人力資源、管制考核等事項（該會組織法第二條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九款參照），規定由該會擔任主管機關。爰明定於第一項。\n\n二、其他各政策領域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各該職掌。爰明定於第二項。","增訂":"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國家發展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說明":"明定中央政府應落實之青年事務。青年事務，有須由中央政府通盤考量、統合辦理或具全國一致性規範必要者，規定由中央政府據以統籌、規劃、協調及推動。","增訂":"第四條　中央政府應落實下列涉及青年事務之事項：\n\n一、全國性青年發展政策、法規與計畫之規劃、制（訂）定、宣導及執行。\n\n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青年發展政策之督導及協調。\n\n三、中央青年發展相關經費之分配及補助。\n\n四、其他全國性青年發展事項之策劃及督導。"},{"說明":"明定地方政府應落實之青年事務。","增訂":"第五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落實下列涉及青年事務之事項：\n\n一、直轄市、縣（市）青年發展政策、自治法規與計畫之規劃、制（訂）定、宣導及執行。\n\n二、直轄市、縣（市）青年發展相關經費之分配及補助。\n\n三、其他直轄市、縣（市）青年發展事項之策劃及督導。"},{"說明":"一、明定青年參與公共事務機制於第一項，其參與機制辦法事宜，於第二項及第三項。另政府鼓勵青年公共參與之成果，得在本法所定青年週加以呈現，規定於本法第二十九條，一併敘明。\n\n二、本條所規範之青年參與機制，包含三種類型：1.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中央、地方之青年事務發展會報，2.同條第三項所定之青年諮詢組織，3.其他各級政府依各該職權，制定之參與機制（有可能有相關法律，例如第九條第二項參與制定勞動檢查之青年代表、第二十四條第三項青年發展基金之管理組織；也可能是各級政府機關，依職權自行訂定）。國發會應按前述區分，以參與機制之辦法，制定青年代表資格之細節，以利各該政府機關遵循，俾合乎本次立法主軸，確立青年主體，健全參與機制。\n\n三、為健全參與機制，當中，行政院之青年事務發展會報，有審核青年發展行動綱領的重要權責。為強化政院會報之代表性，茲設計須匯聚各級政府既有之青年代表，須由地方政府按比例推派行政院聘請，並應將此內容明定於參與機制之辦法。","增訂":"第六條　政府於制定政策、法規及計畫時，應鼓勵青年參與，建立青年公共參與機制，保障青年參與之權利。\n\n政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或其他法令，遴聘青年參與時，應考量下列情形，由主管機關制定青年代表資格遴聘及公共參與機制之辦法，並由各級政府遴聘之：\n\n一、青年之代表性。\n\n二、對青年事務之熟悉度。\n\n三、本法所定年齡範圍，於全數代表應平均分布。\n\n四、任一性別比例，不低於全體青年代表之三分之一。\n\n五、應有該政策、法規及計畫領域之弱勢青年至少一名。\n\n六、青年代表得請求各該政府機關召集會議之最低人數。\n\n七、各該青年公共參與機制之議事程序。\n\n前項辦法中，有關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行政院青年發展事務會報青年代表，應有一定比例，由各級政府自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之青年代表中推派。"},{"說明":"一、明定保障青年享有環境永續，與促進平等事宜於本條。環境永續與世代正義間之關聯呼應，業已說明如第一條說明三，一併敘明。\n\n二、有鑑於我國陸續將「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國內法化，反對一切歧視、促進平等，為普世價值，行政院更於113年5月2日公告「反歧視法」草案，展開公開徵詢意見作業，然而目前立法進程停擺，並無進展。本次制定雖為基本法，仍不失於可將進步理念，運用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限期檢討法規機制，促使政府提出改革時間表，並另以「反歧視法」制定之。爰明定於第三項。","增訂":"第七條　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保障青年享有未來社會及環境之永續，落實世代正義。\n\n政府推動社會發展，應建立不減損或增進青年發展之機會及福祉，共同促進環境資源保護與利用、性別平等、消弭貧窮之國家暨社會永續發展願景。\n\n促進平等反對歧視之政策與措施，應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另以法律定之。"},{"說明":"一、明定保障青年學習及受教育權利於本條。納入社會包容學理，保障弱勢青年，為本法第二條第二項明確揭示，在教育階段之青年，文化、族群、地域方面資源分配殊值重視，基此予以納入。\n\n二、本條所稱之重視學生心理健康，已揭示於本法第1條立法目的，為整體青年政策目標之一。當中就學生階段之部分，例如學生之身心調適假，為現行重要青年政策，雖目前有「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身心調適假實施注意事項」及「大專校院身心調適假參考指引」等辦理依據，然而實施以來，各校不准假、實務上不鼓勵，科系不同的教授態度不同等情形，時有所聞。本次制定本法，在法律層次規範中，賦予相關依據，敦促各級學校依循。另外，重視學生心理健康，主要針對在校學生，應屬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所定，另有對青年之保障，優於本法之規定，而應優先適用，本法制定後，無須依本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青年年齡範圍調整，一併敘明。\n\n三、本條所稱之協助青年適性發展，係基於本法整體立法目標，包含身心靈各層面之完整探索，業已揭示如第一條立法目的；又目前「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納入適性揚才為理念，落實中學生性向探索與生涯輔導，引導多元適性升學或就業，為該計畫為目標。可見，就學階段青年適性探索，確為現行政策目標。綜此，須將適性探索，列為本法保障青年受教育權利之政策指導方針。","增訂":"第八條　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落實保障青年享有之學習及受教育權利，並致力建構多元學習環境，考量文化、族群、地域差異分配資源，重視學生心理健康並研擬具體措施，擴展學習場域，協助青年適性探索、適應世界發展，提升學習力及創造力。"},{"說明":"一、明定政府應訂定青年就業及職涯發展之政策於第一項。\n\n二、第一項所稱之提供各領域職場探索，係本法整體立法目標，包含身心靈各層面之完整探索，業已揭示如第1條立法目的；又為銜接前條所定，教育階段之適性探索，爰予納入。又查目前勞動部之「投資青年就業方案第二期」，有農業部鼓勵高中生進行農業職涯探索、大專校院建立職涯輔導窗口，本法制定後，各級政府應從青年個人完整之職場探索角度出發，辦理更為全面之職場探索。\n\n三、第一項所稱以具體措施鼓勵企業聘用青年，以過去立法舉例，113年8月7日總統公布《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修正條文，增僱24歲以下或65歲以上員工，以租稅優惠鼓勵企業。本次立法施行後，政府得參照類似之鼓勵措施，制定具體政策，鼓勵企業聘用青年。另鼓勵企業僱用青年之措施，以本法之青年為對象，並不限任職於何種型態之組織（例如不限於前述舉例之中小企業），一併敘明。\n\n四、健全青年公共參與機制，業已定於本法第六條。為使勞動檢查進行時，能有青年主體參與，針對青年階段獨特之勞動權益受損或就業類別，能受到妥善勞動檢查，特明定擬定勞動監督檢查計畫時，應有本法所定青年代表參與。爰定於第二項。","增訂":"第九條　政府應訂定政策，致力促進青年就業及職涯發展，培養工作核心素養，提供各領域職場探索及適性職業訓練，以具體措施鼓勵企業聘用青年，提升薪資、工時、勞工身心健康等勞動條件與權益，改善就業環境，營造性別平等、升遷合理、工作及生活兼顧之友善職場。\n\n勞動檢查機構依勞動檢查法第六條第二項，擬定勞動監督檢查計畫時，應有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遴聘之青年代表參與。"},{"說明":"一、明定青年創新創業政策於本條。\n\n二、本條所稱創業投資機制，舉例而言，現行有「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以行政規則之層次規範。本次立法，在法律層次規範中，賦予相關依據。\n\n三、本條所稱青年創業貸款，舉例而言，目前經濟部以「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要點」，為現行政府重要之青年政策之一，適用對象年齡範圍為18歲以上45歲以下之人，係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所辦理之專案性融資。該要點係由經濟部依職權制定，而非法律規定有義務辦理該專案貸款。本次立法，在法律層次規範中，賦予相關依據。另依據青創貸款之性質，年齡範圍仍宜承襲該要點規定，仍以18歲以上45歲以下為宜，應屬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所定，另有對青年之保障，優於本法之規定，而應優先適用，本法制定後，無須依本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青年年齡範圍調整，一併敘明。","增訂":"第十條　政府應訂定政策，致力促進青年創新及創業，營造具支持性之創業環境，提供創業資源，以建立創業投資機制、青年創業貸款、稅賦優惠，或其他具體措施，協助青年創業。"},{"說明":"一、青年居住權益應予保障，以落實居住正義，爰定於本條。\n\n二、緣透過社會住宅政策落實居住正義，係許多民間團體倡議多年之理念，亦與支持青年生活，有重大之關係，先予敘明。\n\n三、承上，本條所稱健全資訊，包含社會住宅需求資訊及房市資訊，進一步規定於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五款。所稱稅賦優惠，舉例言之，可利用稅賦優惠，提升現行包租之戶數比例。目前依據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政府有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包租），與媒合承出租雙方及代為管理（代管）之執行方式。依據民間團體整理資料，112年包租戶數有21,810戶，代管戶數有71,644戶，過度往代管傾斜，相較之下代管較包租，更易產生歧視弱勢承租人之問題。基此，應納入提升包租之政策誘因。民間團體主張之具體政策誘因，為以包租方式執行之有住宅出租期間所獲租金收入，免納綜合所得稅，執行本條時，上述主張可供參考。\n\n四、另外，本條規定政策，可能涉及其他法律（規），適用關係複雜。為求妥善，如須修正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法律（規），則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限期檢討機制辦理，一併規定於本條後段。","增訂":"第十一條　政府應訂定居住政策，保障青年居住權益，以健全資訊、稅賦優惠、租金補貼或其他具體措施，落實居住正義。推行措施有必要者，應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限期檢討法規。"},{"說明":"一、明定政府訂定家庭政策，對育有子女青年政策措施於本條。\n\n二、本條所稱布建教保服務托育服務，包含目前諸如公立幼兒園、準公共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公共化托育、準公共托育、私立托育……等政府自行辦理或予以補助之措施，為現行政府重要青年政策之一。其中有關幼兒園，係由教育部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第五項，及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等規定辦理；有關托育之部分，係由衛生福利部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等規定辦理。本次立法，在法律層次規範中，賦予相關依據，以緩解青年育有子女者之沉重壓力。","增訂":"第十二條　政府應訂定家庭政策，保障青年友善育兒環境、強化家庭照顧及生育教養支持系統。青年育有子女者，政府應積極採取提供獎勵、補貼、貸款協助、布建教保服務托育服務等措施，協助其獲得良好之家庭生活環境。"},{"說明":"一、明定政府促進青年身心健康於第一項。並明定政府鼓勵開設各類課程於第二項。\n\n二、第一項所稱提供心理諮商服務，目前「15－45歲青壯世代心理健康支持方案」，規定前述年齡段者，每年得接受3次心理諮商服務，並全額補助心理諮商費用。本次立法，在法律層次規範中，賦予相關依據，以謀求政策措施往後能穩定推動，並保障青年之心理健康。另前引方案之年齡範圍，本法制定後，不改變原先政策嘉惠之對象，此應屬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所定，另有對青年之保障，優於本法之規定，而應優先適用，本法制定後，無須依本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青年年齡範圍調整，一併敘明。","增訂":"第十三條　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促進青年身心健康，並以提供心理諮商服務之方式辦理。\n\n政府應積極鼓勵學校、機構、法人或團體，開設社會情緒教育、情感教育及生命教育相關課程。"},{"說明":"明定政府應發展友善平權之環境，以提供鼓勵並支持青年成長、發展和參與的社會環境。","增訂":"第十四條　政府應訂定政策發展友善平權環境，維護青年人身安全，禁止暴力、消除歧視、預防犯罪及防制霸凌。"},{"說明":"明定政府應訂定青年運動休閒環境之政策，以讓所有的青年都可以從事運動休閒。","增訂":"第十五條　政府應訂定政策，提供青年健康安全之運動休閒環境，促進青年參與運動及技能發展，支持青年運動平權之機會。"},{"說明":"明定保障青年參與各項文化藝術活動之機會。目前文化部有關青年之獎補助，有「文化部青年創作獎勵作業要點」（18－40歲）、「文化部扶植青年藝術發展補助作業要點」（18－40歲）、「文化部青年村落文化行動計畫獎勵作業要點」（18－45歲）……等，年齡範圍不一而足，且與本法年齡定義未必一致。本法制定後，不改變原先政策嘉惠之對象，此應屬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所定另有對青年之保障，優於本法之規定，而應優先適用，本法制定後，無須依本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青年年齡範圍調整，一併敘明。","增訂":"第十六條　政府應保障青年享有藝文教育、參與各項文化藝術活動之機會，並支持青年近用、從事或參與文化藝術工作與活動，開展具多元性及創造性之文化藝術生活。"},{"說明":"一、明定青年社會福利、生活支持於本條，以青年經濟生活穩定及獨立發展，為本法之方針。\n\n二、第一項所稱積極自立脫貧，係參考社會救助法第十五條之一之立法例，該條立法係為避免得到福利資源之人，最終不能倚賴自己達成經濟獨立，屬重要之社會福利立法政策，亦能達成本法立法目的（第一條），所揭示身心靈各層面之完整探索。本法立法後，青年之自立脫貧，無須僅侷限於原先社會救助法第十五條之一所定，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等對象，本條第一項所稱「有需求者」，亦非以（中）低收入戶為限，一併敘明。","增訂":"第十七條　政府應訂定政策，支持青年達成經濟獨立，並對有需求者辦理積極自立脫貧，及對青年穩定之經濟生活給予保障及協助。\n\n政府應提供必要之照顧福祉及支援服務，以協助減輕有扶養義務負擔青年之身心壓力。"},{"說明":"一、明定政府推行完整之青年金融素養教育，協助青年培養金融識能、良好財務管理能力，與識詐防詐常識。\n\n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跨部會合作，從資產分配、風險管理投資角度，設計金融理財教育課程及識詐知能，加強義務教育課程內容。","增訂":"第十八條　政府應訂定政策，培養青年金融素養，培植金融識能、良好財務管理能力及提升識詐知能，納入各級學校教育，並鼓勵、輔導金融機構提供青年相關金融商品或服務措施。"},{"說明":"一、明定政府促進青年公共參與於第一項。\n\n二、十八歲公民權，為各界長久以來之期盼。本次制定雖為基本法，仍不失於可將進步理念，運用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限期檢討機制，促使政府提出改革時間表，本次制定並明定為施行後二年內修正法律，包括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其落實則仍應在各法律規定。另外此處規定，係日出條款，規範政府修法之目標，被選舉權並非一律均應十八歲以上，得針對各種民選公職，按性質依立法裁量予以修法，爰明定於第二項。","增訂":"第十九條　政府應積極促進青年公共參與，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並提供青年公共事務參與機會，內化社會關懷意識，深化民主素養。\n\n政府應達成十八歲以上國民有選舉、被選舉、罷免之權之目標，並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另以法律定之。"},{"說明":"明定協助支持青年事務之非營利組織。另政府投入獎補助或其他行政資源，考核追蹤是否達成預計成果，應有資訊公開之機制，始符民主時代之要求，此規定於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第六款，一併敘明。","增訂":"第二十條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團體之發展，或支持辦理以青年為參與對象之非營利組織及團體之活動，並制定相關獎勵、補助、空間資源及培力計畫。\n\n政府應鼓勵企業及社會團體善盡社會責任，共同推動青年政策。"},{"說明":"明定鼓勵青年參與國際事務。另政府鼓勵青年參與國際交流合作後之成果，得在本法所定青年週加以呈現，規定於本法第二十九條，一併敘明。","增訂":"第二十一條　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鼓勵青年參與國際交流合作，強化青年國際事務與跨文化知能，並對青年參與國際交流給予經濟、外交及其他必要之協助。"},{"說明":"一、明定青年數位平權之社會環境。\n\n二、青年是國家發展希望及產業所需人才，處於當今數位科技與AI時代，社會變化快速，職場競爭激烈，如何協助青年迎接挑戰，是政府責無旁貸的義務。因此政府應積極在政策、法規、教育、創業與就業輔導與服務等面向，營造支持青年的數位經濟發展的環境，並具備數位資產與智慧財產議題的理解，進而充份發揮數位轉型價值。","增訂":"第二十二條　政府應建立數位平權之社會環境，防治數位暴力，支持青年積極參與數位社會，提升數位素養、培育數位領域人才。\n\n政府應促進青年享有學習新興科技機會，並鼓勵青年善用前瞻科技，以創造社會福祉。\n\n政府應從政策規劃、法規制定修改、產業發展布局、創新教育面向，營造友善青年的數位經濟環境，培養數位資產及智慧財產權素養，以協助青年事業發展與創新生活。"},{"說明":"明定青年事務行政體系。","增訂":"第二十三條　各級政府應因應青年事務需求，建立青年事務行政體系，有效推動青年政策、法規及計畫。"},{"說明":"一、明定寬列經費預算於第一項。\n\n二、為保障經濟、社會、文化、族群、宗教、身心障礙、地域……等具特殊不利處境之弱勢青年，各級政府得制定辦法，提供各種就學、生活、就業、醫療及住宅協助等等措施。爰定於第二項。\n\n三、舉凡過去保障特定族群之基本法，以設立基金作為財源保障，輒有立法例，例如：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八條、客家基本法第十八條、新住民基本法第八條。為彰顯政府對青年族群之重視，特立法授權得設立基金，並為強調健全公共參與機制，其管理組織參考新住民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之立法例，規定應合乎本法第六條第二項所定，遴聘青年代表參與法規政策計畫之原則。爰定於第三項。","增訂":"第二十四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經費預算，辦理本法所定業務。\n\n弱勢青年之獎勵、補助、優惠、減免或其他措施，由各級政府以辦法定之。\n\n政府應設立青年發展基金，辦理本法所定事務，其基金管理會之委員組成，應符合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納入青年代表。"},{"說明":"一、本次立法主軸之一，為確立青年主體，健全參與機制，設計二個層次的青年發展行動綱領參與機制。第一層次，行政院應依據所定之辦法，聘請行政院青年事務發展會報青年代表（第六條第二項）；且政院會報之青年代表，須有一定比例，由各地方政府推派（第六條第三項）。惟各級政府會報或諮詢組織之青年代表，數量甚鉅，不無可能遺漏匯聚其意見，故設計第二層次機制彌補之。\n\n二、承上之第二層次，為行政院會報審核後，須將綱領送至立法院審議。一方面於綱領在立法院有關委員會審查時，規定委員會得舉行公聽會，並規定凡屬第六條第二項遴聘之青年代表，均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可用書面陳述或列席陳述）；另一方面則規定，國發會須依立法院審議意見修正，並再由行政院核定後公布、執行；藉由立法院之審議，使依法遴聘之各級青年代表，有最大之機會參與，並使行動綱領兼具參與式民主與代議民主下之正當性，俾利作為後續各機關實施之堅實依據。\n\n三、本法參照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九條第一項採行動綱領之法制文字。之所以不用白皮書之用語，蓋白皮書有政府為未來立法作業，進行公眾諮詢之意涵。惟依本次立法設計，綱領為兼具行政部門提供專業資訊研擬、青年代表參與式民主、立法院審議代議民主之權威性政策文件，定案後各部門應予實施，絕非僅是立法諮詢文件，而不宜稱為白皮書，一併敘明。綜上三點，爰定於第一項至第三項。","增訂":"第二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及政策願景，每四年擬訂青年發展行動綱領，列出預期成果及績效指標，經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行政院青年事務發展會報審核通過，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開，作為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並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n\n青年發展行動綱領經行政院核定後，應即送立法院審議。中央主管機關應按立法院審議意見修正，由行政院核定後公開並執行之。\n\n立法院有關委員會審查青年發展行動綱領時，得舉行公聽會。依據第六條第二項辦法遴聘之青年代表，於公聽會時有陳述意見之機會。"},{"說明":"一、主管機關有義務辦理青年事務之研究、調查、統計及分析。若職權委付其他機關（構）或單位等，無論是由下級機關執行（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由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或由地方政府執行（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三款），均不改變法定之管轄，不改變此為國發會之法定義務，並均應由國發會踐行轉移管轄權之法制作業。法制用語上，無論職權委付對象，可以一律使用「委由……辦理」之文字（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十五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參照。）爰定於第一項。\n\n二、為青年政策研究調查執行之順利，並提供機關間交換資料法源依據，減少後續爭議，參照海洋基本法第十二條立法例，以法律規定之。爰定於第二項。\n\n三、本次立法主軸之一，在於確立青年主體，打造行政部門提供專業資訊研擬、青年代表參與式民主、立法院審議代議民主之健全參與機制。基此，國發會應扮演協調行政部門，提供專業資訊之角色，無論由國發會自行獲取，或協調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得，其應定期公開於網站之資訊內容，應以法律明確定之。爰定於第三項。\n\n四、有關本條第三項第一款青年發展行動綱領之預期成果、績效指標及達成情形，茲為健全參與機制之立法主軸，並為求更為聚焦、具體，爰制定綱領實施之整體性政策評估機制。易言之，青年發展行動綱領制定之初，就應該列入每年定期檢視是否達成之目標與指標，以發揮政策評估之功能。另該款所稱成果效益型指標，參照「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第5點(二)之規定，中長程計畫目標以成果效益型指標表達為宜。\n\n五、有關本條第三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稱求學階段、就業階段、弱勢青年問題，蓋不同種類之青年主體，有其面臨之獨特問題。本次立法除透過第六條第二項青年參與機制之辦法，並細分青年種類外，亦透過國發會每年定期公開之研析資訊，指定求學、就業、弱勢三個種類之青年問題，加以調查研析。\n\n六、有關本條第三項第五款之青年住宅問題中，所稱社會住宅需求資訊，係我國社會住宅自民國100年推動至今，採個案完工後申請，致政府所得資料，無法全盤性掌握民眾需求，而內政部辦理「社會住宅需求調查」，又以抽樣推估，且非定期辦理。因之，民間團體屢屢倡議，建置完整的社會住宅需求登記平台，以評估社會住宅興辦戶數、供給區位、房型配比、公共設施及其他重要資訊。至於同款所稱住宅市場資訊，住宅法第四十七條有相關規定。民間團體屢屢倡議，住宅市場中之住宅，依其不同物件型態、屋齡之每坪平均數與中位數價格資訊，應予蒐集以健全政府對住宅市場之掌握，作為推動社會住宅政策之根據。\n\n七、有關第三項第六款之投入行政資源達成政策目標情形，係因本法第二十規定協助支持青年非營利組織，應有相應之追蹤管考機制。另該款所稱成果效益型指標，業經說明如本條說明四，可供參照。\n\n八、有關第三項第七款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行政院青年事務發展會報核定、立法院審議，或各方提出其他重要之青年問題，在本法健全公共參與之主軸下，國發會之擬訂，發揮行政部門提供專業資訊之功能；政院會報之核定，有參與式民主之機能；立法院之審議，則有代議民主的制度意涵；此三方提出青年問題，即便不在本項前六款分別規定，亦應納入國發會定期研析並公開之資訊。","增訂":"第二十六條　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由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對青年事務現況及其他相關事項，辦理研究、調查、統計及分析。\n\n政府為建立青年研究分析以作為青年政策制定、政策評量指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得依法規蒐集、處理、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n\n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於網站公開下列資訊之調查統計、處境分析及對策研擬，並應於青年發展行動綱領審核及審議時，彙總研擬對策：\n\n一、青年發展行動綱領之預期成果、績效指標及達成情形，績效指標並以成果效益型指標為宜。\n\n二、求學階段之青年問題。\n\n三、就業階段之青年問題。\n\n四、弱勢青年問題。\n\n五、社會住宅需求資訊、住宅市場資訊及其他相關之青年住宅問題。\n\n六、各級政府依第二十條第一項獎勵、補助或提供其他行政資源之匯總，與投入各種行政資源達成政策目標之情形。該達成政策目標之情形，宜以成果效益型指標表達。\n\n七、中央主管機關擬定、行政院青年事務發展會報核定、立法院審議或各方提出其他重要之青年問題。"},{"說明":"本次立法主軸之一，在於確立青年主體，健全參與機制。其具體架構，為中央及地方，均有青年事務發展會報之設置，明定至少每半年須召開會議。進一步言之，如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上級機關統合、協調之必要，仍宜有行政院層級機制，基此，於行政院設青年政策專案辦公室。另外，目前各級地方政府，截至民國114年2月，全國已有21個縣市，設置青年諮詢組織，本次立法亦將諮詢組織法源依據，提升至法律位階。無論是青年事務發展會報，或青年諮詢組織，均應有相當比例之青年代表，乃屬當然，茲明定為二分之一。爰定於第一項至第四項。","增訂":"第二十七條　行政院應設置青年事務發展會報，由行政院院長召集學者專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首長及青年代表組成，至少每半年召開會議，審議、協調、推動及督導本法相關事務；並設青年政策專案辦公室，置專職人員，處理有關業務。\n\n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設置青年事務發展會報，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首長召集學者專家、相關局處首長及青年代表組成，至少每半年召開會議，協調及督導本法執行情形。\n\n各級政府得設置青年諮詢組織，蒐集及反映青年意見，並針對青年關注之公共政策，提供策進建言。\n\n前三項青年代表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之二分之一。"},{"說明":"一、本法屬青年政策之基本方針，立法後尚有若干須主管機關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視修正調整法規，茲參照海洋基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各級政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本法規定檢討所主管之法規，有不符本法規定者，應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之。爰定於第一項。\n\n二、本次立法之前，各級政府青年政策並無統一指導原則，因而散見於各種規定。本法旨在建立青年政策基本方針，雖各級政府於本法制定後，應依第一項，以本法之原則，限期檢討法規。惟各該法規若對青年保障優於本法，例如年齡範圍更寬，或協助措施更優惠，前此情形，無須強行更改為本法標準。爰定於第二項。","增訂":"第二十八條　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本法規定檢討所主管之法規，有不符本法規定者，應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之。\n\n本法施行後，其他法規有關青年之規定，除對青年保障優於本法者外，優先適用本法規定。"},{"說明":"參照韓國青年基本法之立法例，訂定全國青年週，深化各界對青年之重視，爰定於本條。為使青年週有實質意義，特規定於青年週由各級政府，呈現青年公共參與、國際交流之成果，以促使平時各級政府積極辦理該等事務；並明定事業及各級政府，青年人員宜於青年週期，適度休假。","增訂":"第二十九條　政府應訂定全國青年週，以彰顯青年主體及自我探索精神，促進各級政府辦理青年公共參與、青年參與國際交流合作及其呈現成果，並鼓勵各級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之青年人員適度休假。"},{"說明":"明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增訂":"第三十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3230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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