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13248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132480000","會議代碼":"院會-11-3-16","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3會期第16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11-10T18:13:52+08:00","提案日期":"2025-06-13","最新進度日期":"2025-11-10","法律編號":["04692"],"法律編號:str":["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6/LCEWA01_110316_0004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6/LCEWA01_110316_0004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316_00040/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301506/1144301506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301506/1144301506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3-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日期":["2025-06-13","2025-06-17"],"會議代碼":"院會-11-3-16"},{"會期":"11-03-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6-13","2025-06-17"],"會議代碼":"院會-11-3-1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0-20"],"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4-36,22-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0-23"],"會議代碼":"公聽會-202510163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1-06"],"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4-36,22-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11-10"]}],"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10173300000","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9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21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健豪等20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9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建賓等16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21100102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0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183700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209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9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223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8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272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1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274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健豪等20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362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9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420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0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874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76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建賓等16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77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翁曉玲","鄭天財S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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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caw等16人，為維護教師退休權益之保障，應避免因通貨膨脹而不及調整或下修其月退休金及月撫卹金與遺囑年金之給付金額，致教師退休給付實質減少而受損，故應於消費者物價指數達正百分之三時予以調整，且調整比率不得低於物價成長率之二分之一，又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爰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692","law_name":"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七條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或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n\n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law_content_id":"04692:04692:2021-12-28-修正:81","說明":"一、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3號指出：「第六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與系爭條例改革初衷不盡一致，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儘速修正，於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累積達一定百分比時，適時調整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俾符憲法上體系正義之要求」、「國家自有維持依系爭條例重新審定之退撫給與之財產上價值，不隨時間經過而產生實質減少之義務」，而現行法下，公立學校退休教職人員僅得被動由行政院等機關調整其月退休金，致其生活所需受到影響，難謂符合憲法之要求。\n\n二、按現行退休金等給付金額須待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始得調整，依近年物價波動情況，至少須二至三年始符該要件，加上檢討調整之程序，正式推行恐耗時三至四年，緩不濟急，爰將檢討時機改為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百分之三時應予調整。且為避免調整比率與通貨膨脹落差過大，爰規定其調整比率不得低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之二分之一，俾符制度目的。\n\n三、又參考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亦規定老年年金給付「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亦規定其福利津貼「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為避免退休金權益受損，成長率若為零或負數時，應不予調整。\n\n四、按依末段規定，退休金調整將不會低於原給付，爰刪除原第二項之規定。原第一項末段之授權規定移列至第二項。","修正":"第六十七條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百分之三時應予調整，或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其調整比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調整比率不得低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之二分之一，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n前項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說明":"一、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3號指出：「第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與系爭條例改革初衷不盡一致，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儘速修正，於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累積達一定百分比時，適時調整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俾符憲法上體系正義之要求」、「國家自有維持依系爭條例重新審定之退撫給與之財產上價值，不隨時間經過而產生實質減少之義務」，而現行法下，公立學校退休教職人員僅得被動由行政院等機關調整其月退休金，致其生活所需受到影響，難謂符合憲法之要求。\n二、按現行退休金等給付金額須待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始得調整，依近年物價波動情況，至少須二至三年始符該要件，加上檢討調整之程序，正式推行恐耗時三至四年，緩不濟急，爰將檢討時機改為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百分之三時應予調整。且為避免調整比率與通貨膨脹落差過大，爰規定其調整比率不得低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之二分之一，俾符制度目的。\n三、又參考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亦規定老年年金給付「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亦規定其福利津貼「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為避免退休金權益受損，成長率若為零或負數時，應不予調整。","提案編號":"20委11013248","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3248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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