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13373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133730000","會議代碼":"院會-11-3-16","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3會期第16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07-25T21:12:46+08:00","提案日期":"2025-06-13","最新進度日期":"2025-07-22","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40702631/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21/LCEWA01_110321_0019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21/LCEWA01_110321_0019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321_00191/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3-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06-13","2025-06-17"],"會議代碼":"院會-11-3-16"},{"會期":"11-03-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6-13","2025-06-17"],"會議代碼":"院會-11-3-16"},{"會期":"11-03-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5-06-27","2025-07-01"],"會議代碼":"院會-11-3-18"},{"會期":"11-03-2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5-07-18","2025-07-22"],"會議代碼":"院會-11-3-21"},{"會期":"11-03-2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5-07-18","2025-07-22"],"會議代碼":"院會-11-3-2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5-07-16"],"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5071433"}],"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10135480000","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0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王育敏等18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委員邱鎮軍等19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18人、委員王鴻薇等21人及委員柯志恩等16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21101335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3371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290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295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434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宗憲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議案狀態":"三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3,"提案人":["洪孟楷","廖偉翔","羅廷瑋","黃健豪"],"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3373號","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廖偉翔、羅廷瑋、黃健豪等18人，有鑑於近年來幼童受虐致死社會案件屢屢激起民意強烈憤慨，惟現行法律對凌虐致死者僅能論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普通傷害罪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造成難以容忍之處罰漏洞。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凌虐未滿十二歲之人致死或重傷之相關刑責及不得假釋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馬文君","邱若華","魯明哲","呂玉玲","萬美玲","王育敏","陳菁徽","徐欣瑩","廖先翔","張智倫","邱鎮軍","楊瓊瓔","顏寬恒","羅智強"],"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n\n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n\n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n\n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n\n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n\n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05-01-07-修正:90","說明":"一、增訂第二項第三款，原第二項第三款移列至第四款；其餘未修正。\n\n二、增訂犯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七十七條之一及第二百七十八條之一之罪並受兩年以上刑期宣告者，列為不適用本條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修正":"第七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n\n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n\n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n\n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n\n三、犯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七十七條之一及第二百七十八條之一之罪並受二年以上刑期宣告者。\n\n四、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n\n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本法第十條第七項規定：「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凌虐行為之手段，較傷害罪之手段更為殘忍與嚴重，亦可能產生多重傷害之結果及情形。\n\n三、有鑑於兒童因自我保護能力有限，且受虐後往往不善求救或表達所遭受之不當對待，而易遭成人以故意虐待方式剝奪其生命。實有透過增訂虐殺兒童罪之刑期，以發揮嚇阻犯罪之效果。\n\n四、參考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殺人罪，爰增訂本條，虐待殺害未滿十二歲兒童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之規定，以符合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殘忍殺害無自我保護能力幼兒為適用死刑之『最嚴重罪行』」之要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項針對成人故意對兒童犯罪應加重刑罰之規定，並落實「兒童權利公約」對於兒童生命權、生存及發展權之保障。","修正":"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　凌虐未滿十二歲之人，因而致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n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成人故意對兒童犯罪應加重刑罰之規定。\n\n三、參考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普通傷害罪，爰增訂本條，加重故意凌虐未滿十二歲兒童之身體或健康之刑期。","修正":"第二百七十七條之一　凌虐未滿十二歲之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二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成人故意對兒童犯罪應加重刑罰之規定。\n\n三、參考本法第二百七十八條重傷害罪，爰增訂本條，加重故意凌虐未滿十二歲兒童致其重傷之刑期。","修正":"第二百七十八條之一　凌虐未滿十二歲之人，使其重傷者，處八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說明":"一、本法第十條第七項規定：「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凌虐行為之手段，較傷害罪之手段更為殘忍與嚴重，亦可能產生多重傷害等結果及情形。若以凌虐手段殺害兒童，則為嚴重侵害兒童基本生存權。\n二、根據衛福部統計，從2020年到2024年，台灣每年平均有26名兒少遭受照顧者不當對待致嚴重傷害或死亡。有鑑於未滿七歲之幼童，其自我保護能力有限，受虐後往往不善求救或表達所遭受之不當對待，而易遭成人故意以虐待方式創奪其生命，實有透過增訂虐殺兒童罪之刑期，以發揮嚇阻犯罪之效。\n三、爰於本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規定虐待殺害未滿十二歲兒童罪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以符合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殘忍殺害無自我保護能力幼兒為適用死刑之『最嚴重罪行』」之要旨，以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針對成人故意對兒童犯罪應加重刑罰之規定，並落實兒童權利公約對兒童生命權、生存及發展權之保障。\n四、另考量法律之整體性，修正第七十七條規定，新增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七十七條之一及第二百七十八條之一之不得假釋條款，以符罪刑相當原則。","提案編號":"20委11013373","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3373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3373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3373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3373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