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13766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137660000","會議代碼":"院會-11-3-19","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3會期第19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07-15T15:21:19+08:00","提案日期":"2025-07-04","最新進度日期":"2025-07-08","法律編號":["01781"],"法律編號:str":["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9/LCEWA01_110319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9/LCEWA01_110319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319_00008/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3-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5-07-04","2025-07-08"],"會議代碼":"院會-11-3-19"},{"會期":"11-03-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7-04","2025-07-08"],"會議代碼":"院會-11-3-1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徐富癸","賴瑞隆"],"連署人":["賴惠員","王美惠","郭昱晴","沈發惠","王正旭","林俊憲","陳秀寳","林月琴","莊瑞雄","李柏毅","何欣純","張宏陸","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陳素月","吳沛憶","陳培瑜"],"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3,"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3766號","提案編號":"20委11013766","案由":"本院委員徐富癸、賴瑞隆等18人，鑒於促進運動產業之發展，藉由創造良好經營環境，提升運動產業競爭力，扶持運動產業發展，提高營利事業對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得加成減除之額度，延長業餘運動業之捐贈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之施行期間，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修正第二十六條之二，針對捐贈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額度內，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將原條文該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修正為百分之二百；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將原條文該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修正為百分之二百。\n二、減除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施行期間，由原條文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七日起五年，修正至生效日起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止。","對照表":[{"law_id":"01781","law_name":"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六條之二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發展，得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贈有關事宜。\n\n營利事業透過前項專戶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在捐贈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額度內，按該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營利事業與受贈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間具有關係人身分者，在前開限額內，僅得按其捐贈金額百分之一百，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n\n營利事業透過第一項專戶對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全數按捐贈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不受前項新臺幣一千萬元額度及但書之限制。\n\n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設置專戶接受營利事業依前二項規定之捐贈，每年累積金額以新臺幣三十億元為限，並得於該總額限度內，針對不同運動種類及受贈對象訂定得收受捐贈金額之上限。\n\n第一項專戶之設置、資金之收支、保管、運用、分配、查核及監督、第二項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認可、受贈資金之用途、關係人範圍、減除方法、應附之證明文件、第三項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專案核准之要件及範圍、前項得收受捐贈之種類、受贈對象及金額上限之規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n\n第二項及第三項得減除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施行期間，對職業運動業之捐贈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日起十年，對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日起五年。","law_content_id":"01781:01781:2021-12-07-修正:28","說明":"一、第一項、第四項及第五項未修正。\n\n二、修正第二項。為鼓勵我國運動產業發展，營利事業透過第一項專戶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在捐贈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額度內，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之比率，由該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調高為百分之二百，藉此促進運動產業發展。\n\n三、修正第三項。「得全數按捐贈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修正調高為「得全數按捐贈金額之百分之二百」。\n\n四、修正第六項。為持續扶持我國體育發展，明定本次修正之第二項及第三項營利事業捐贈費用減除之賦稅優惠統一延長為十年，以增加業餘運動職業化之機會，創造更多臺灣賽事，將利於整體運動產業之發展；又配合第二項、第三項修正得加成減除捐贈金額比率之規定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係自公布日施行，爰修正其施行期間自本次修正之第二項及第三項修正生效日起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止。","修正":"第二十六條之二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發展，得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贈有關事宜。\n\n營利事業透過前項專戶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在捐贈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額度內，按該金額之百分之二百，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營利事業與受贈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間具有關係人身分者，在前開限額內，僅得按其捐贈金額百分之一百，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n\n營利事業透過第一項專戶對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全數按捐贈金額之百分之二百，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不受前項新臺幣一千萬元額度及但書之限制。\n\n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設置專戶接受營利事業依前二項規定之捐贈，每年累積金額以新臺幣三十億元為限，並得於該總額限度內，針對不同運動種類及受贈對象訂定得收受捐贈金額之上限。\n\n第一項專戶之設置、資金之收支、保管、運用、分配、查核及監督、第二項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認可、受贈資金之用途、關係人範圍、減除方法、應附之證明文件、第三項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專案核准之要件及範圍、前項得收受捐贈之種類、受贈對象及金額上限之規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n\n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二項及第三項得減除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施行期間，自修正生效日起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止。"}]}],"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3766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3766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3766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3766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