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14007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140070000","會議代碼":"院會-11-3-19","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3會期第19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07-15T15:21:48+08:00","提案日期":"2025-07-04","最新進度日期":"2025-07-08","法律編號":["01781"],"法律編號:str":["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9/LCEWA01_110319_0010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9/LCEWA01_110319_0010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319_00100/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3-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5-07-04","2025-07-08"],"會議代碼":"院會-11-3-19"},{"會期":"11-03-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7-04","2025-07-08"],"會議代碼":"院會-11-3-1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3,"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4007號","提案編號":"20委11014007","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廖偉翔、謝龍介、林沛祥、游顥等17人，為持續鼓勵民間企業對我國職業、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挹注資源，透過舉辦運動賽事，帶動我國發展運動產業之發展，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提高營利事業對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加成減除之額度，並延長其施行期間，以增加企業捐助及投資之誘因。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洪孟楷","廖偉翔","謝龍介","林沛祥","游顥"],"連署人":["張啓楷","邱鎮軍","林倩綺","牛煦庭","翁曉玲","楊瓊瓔","羅廷瑋","陳雪生","柯志恩","馬文君","羅智強","林思銘"],"對照表":[{"law_id":"01781","law_name":"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六條之二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發展，得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贈有關事宜。\n\n營利事業透過前項專戶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在捐贈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額度內，按該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營利事業與受贈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間具有關係人身分者，在前開限額內，僅得按其捐贈金額百分之一百，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n\n營利事業透過第一項專戶對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全數按捐贈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不受前項新臺幣一千萬元額度及但書之限制。\n\n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設置專戶接受營利事業依前二項規定之捐贈，每年累積金額以新臺幣三十億元為限，並得於該總額限度內，針對不同運動種類及受贈對象訂定得收受捐贈金額之上限。\n\n第一項專戶之設置、資金之收支、保管、運用、分配、查核及監督、第二項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認可、受贈資金之用途、關係人範圍、減除方法、應附之證明文件、第三項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專案核准之要件及範圍、前項得收受捐贈之種類、受贈對象及金額上限之規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n\n第二項及第三項得減除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施行期間，對職業運動業之捐贈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日起十年，對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日起五年。","law_content_id":"01781:01781:2021-12-07-修正:28","說明":"一、第一項、第四項及第五項未修正。\n\n二、為提升民間參與運動產業投資之誘因，修正第二項，明定營利事業透過第一項專戶得在捐助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額度內，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之比率，由該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調高為百分之二百，持續扶植整體運動產業發展。\n\n三、為利於推動國家重大體育政策，並配合第二項修正，於第三項明定營利事業透過第一項專戶對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之主辦單位，得按該捐助金額之百分之二百，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n\n四、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現行第六項明定對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捐贈之實施期間為五年（自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五年）；對職業運動業捐贈之實施期間定為十年（即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十年）。惟為持續扶植業於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發展，爰修正第六項，明定本次修正之第二項及第三項營利事業捐贈費用減除之賦稅優惠統一延長為十年；即明定施行期間自本次修正生效日起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止。","修正":"第二十六條之二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發展，得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贈有關事宜。\n\n營利事業透過前項專戶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在捐贈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額度內，按該金額之百分之二百，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營利事業與受贈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間具有關係人身分者，在前開限額內，僅得按其捐贈金額百分之一百，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n\n營利事業透過第一項專戶對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全數按捐贈金額之百分之二百，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不受前項新臺幣一千萬元額度及但書之限制。\n\n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設置專戶接受營利事業依前二項規定之捐贈，每年累積金額以新臺幣三十億元為限，並得於該總額限度內，針對不同運動種類及受贈對象訂定得收受捐贈金額之上限。\n\n第一項專戶之設置、資金之收支、保管、運用、分配、查核及監督、第二項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認可、受贈資金之用途、關係人範圍、減除方法、應附之證明文件、第三項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專案核准之要件及範圍、前項得收受捐贈之種類、受贈對象及金額上限之規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n\n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二項及第三項得減除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施行期間，自修正生效日起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止。"}]}],"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4007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4007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4007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4007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