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14341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143410000","會議代碼":"院會-11-3-21","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3會期第21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07-29T15:13:27+08:00","提案日期":"2025-07-18","最新進度日期":"2025-07-22","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21/LCEWA01_110321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21/LCEWA01_110321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321_00008/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3-2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07-18","2025-07-22"],"會議代碼":"院會-11-3-21"},{"會期":"11-03-2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7-18","2025-07-22"],"會議代碼":"院會-11-3-2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呂玉玲","蘇清泉","林沛祥"],"連署人":["陳玉珍","邱鎮軍","廖先翔","游顥","黃健豪","鄭天財Sra Kacaw","陳超明","牛煦庭","羅廷瑋","張啓楷","徐欣瑩","陳雪生","魯明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3,"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4341號","提案編號":"20委11014341","案由":"本院委員呂玉玲、蘇清泉、林沛祥等16人，鑑於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有關遺屬年金給付請領相關標準，明定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也就是說，若無直系親屬或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可以請領遺屬年金，將無法請領各項給付，明顯對於單身勞工權益與被繼承權不公，讓單身勞工辛苦工作累積之權益面臨國家充公的無奈，爰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換言之，單身的被保險人若於在職加保期間死亡，其兄弟姊妹要請領遺屬津貼，必須受到「被保險人生前扶養」的條件限制，將無此條件者將無法請領各項給付，而未領完之給付亦僅能放棄，由國家充公，此對單身勞工者顯有不公，甚而有懲罰之意。\n二、另公教人員保險法，對於遺屬年金之請領，亦有：「被保險人生前預立遺囑，於第一項受益人中指定領受人者，從其遺囑。無第一項受益人時，得由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之規定，而勞工保險條例卻付之闕如，一樣的社會保險制度，卻有不一樣的規定，明顯不符社會公平。\n三、爰此，擬提案修改「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移除「受其扶養」等字眼，同時比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相關規定，增列「被保險人生前預立遺囑，於第一項受益人中指定領受人者，從其遺囑。無第一項受益人時，得由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之規定，以保障單身勞工之權益，維護社會公平。","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n\n前項遺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條件如下：\n\n一、配偶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n\n二、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n\n三、父母、祖父母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n\n四、孫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情形之一者。\n\n五、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n\n(一)有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情形。\n\n(二)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n\n第一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不受前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law_content_id":"01148:01148:2008-07-17-修正:85","說明":"一、本條修正。\n\n二、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換言之，單身的被保險人若於在職加保期間死亡，其兄弟姊妹要請領遺屬津貼，必須受到「被保險人生前扶養」的條件限制，將無此條件者將無法請領各項給付，而未領完之給付亦僅能放棄，由國家充公，此對單身勞工者顯有不公，甚而有懲罰之意。\n\n三、另公教人員保險法，對於遺屬年金之請領，亦有：「被保險人生前預立遺囑，於第一項受益人中指定領受人者，從其遺囑。無第一項受益人時，得由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之規定，而勞工保險條例卻付之闕如，一樣的社會保險制度，卻有不一樣的規定，明顯不符社會公平。\n\n四、爰此，擬提案修改「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移除「受其扶養」等字眼，同時比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相關規定，增列「被保險人生前預立遺囑，於第一項受益人中指定領受人者，從其遺囑。無第一項受益人時，得由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之規定，以保障單身勞工之權益，維護社會公平。","修正":"第六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n\n前項遺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條件如下：\n\n一、配偶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n\n二、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n\n三、父母、祖父母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n\n四、孫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情形之一者。\n\n五、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n\n(一)有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情形。\n\n(二)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n\n第一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不受前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n\n被保險人生前預立遺囑，於第一項受益人中指定領受人者，從其遺囑。無第一項受益人時，得由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4341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4341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4341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4341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