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15727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157270000","會議代碼":"院會-11-4-2","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4會期第2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10-08T15:14:10+08:00","提案日期":"2025-09-30","最新進度日期":"2025-09-30","法律編號":["01181"],"法律編號:str":["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2/LCEWA01_110402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2/LCEWA01_110402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402_00009/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4-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日期":["2025-09-30"],"會議代碼":"院會-11-4-2"},{"會期":"11-04-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9-30"],"會議代碼":"院會-11-4-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連署人":["范雲","張雅琳","李坤城","吳沛憶","王美惠","郭昱晴","羅美玲","王義川","林楚茵","林月琴","徐富癸","黃捷","陳俊宇","沈伯洋","莊瑞雄","陳素月","王正旭"],"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5727號","提案編號":"20委11015727","案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鑒於原住民與全體國民之零歲平均餘命仍有落差，雖經各部會推動原住民族醫療改善計畫，差距依然顯著，亟需持續努力。為增進原住民福利，保障並促進原住民族之衛生醫療和社會福利事業發展，爰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老人之定義增列五十五歲以上具原住民身分者。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據內政部112年公布之「全國簡易生命表及全體原住民生命表」，全體原住民的零歲平均餘命明顯低於全國平均。108年原住民零歲平均餘命為73.10歲，較全國平均80.56歲少7.46歲；至110年，原住民零歲平均餘命為73.92歲，仍低於全國平均80.86歲，相差6.94歲。\n二、近年為落實政府照顧原住民老人之政策方向以維護其健康生活、醫療保障及社會福利，相關年金及社福制度如國民年金法、衛生福利部之健保費補助對象、中低收入老人補助裝置假牙實施計畫、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直轄市及地方縣市政府之敬老及補助政策等，皆已納入年滿五十五歲之原住民。故修正本條例之年齡規定，老年之定義增列五十五歲以上具原住民身分者。另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五年研究原住民與全體國民之平均餘命差距，並依據研究成果進行檢討及調整。","對照表":[{"law_id":"01181","law_name":"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law_content_id":"01181:01181:2018-05-18-修正:4","說明":"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12年8月1日升格為農業部，爰修正本條文。","修正":"第三條　本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農業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現行":"第七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本保險：\n\n一、應徵召服兵役。\n\n二、派遣出國訪問、研習或提供服務。\n\n三、已參加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於年滿六十五歲且加保年資累計達十五年以上，將所有農地全部委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協助辦理移轉或出租，致未繼續實際從事農業工作。\n\n四、加保之自有農地被徵收或徵收前已與需地機關協議價購，致土地面積不符合加保規定，得續保一定期間。但加保之自有農地被徵收或協議價購時，被保險人年滿六十五歲且加保年資累計達十五年者，不受續保一定期間之限制。\n\n依前項第三款規定委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移轉或出租農地之適用範圍、其受讓人或承租人資格條件，第四款規定繼續參加本保險者，其申請程序、續保時點、續保一定期間、續保期間屆滿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有第一項第四款但書所定情形已續保之被保險人，於續保後無應予退保情事，且其續保期間於修正施行之日尚未屆滿者，亦不受續保一定期間之限制。","law_content_id":"01181:01181:2023-01-10-修正:10","說明":"一、至110年，原住民之平均餘命仍落後全體國民近7歲，其經濟條件、醫療衛生及社會福利等方面仍亟待改善。為促進族群實質平等，以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之國家應保障並促進原住民族之衛生醫療和社會福利事業發展，政府應進一步強化相關措施。\n\n二、「原住民基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政府應積極辦理原住民族社會福利事項，並補助無力負擔社會保險之原住民族。\n\n三、故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老年之定義增列五十五歲以上具原住民身分者。","修正":"第七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本保險：\n\n一、應徵召服兵役。\n\n二、派遣出國訪問、研習或提供服務。\n\n三、已參加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於年滿六十五歲，或具原住民身分年滿五十五歲，且加保年資累計達十五年以上，將所有農地全部委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協助辦理移轉或出租，致未繼續實際從事農業工作。\n\n四、加保之自有農地被徵收或徵收前已與需地機關協議價購，致土地面積不符合加保規定，得續保一定期間。但加保之自有農地被徵收或協議價購時，被保險人年滿六十五歲，或具原住民身分年滿五十五歲，且加保年資累計達十五年者，不受續保一定期間之限制。\n\n依前項第三款規定委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移轉或出租農地之適用範圍、其受讓人或承租人資格條件，第四款規定繼續參加本保險者，其申請程序、續保時點、續保一定期間、續保期間屆滿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有第一項第四款但書所定情形已續保之被保險人，於續保後無應予退保情事，且其續保期間於修正施行之日尚未屆滿者，亦不受續保一定期間之限制。"}]}],"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5727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5727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5727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5727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