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16420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164200000","會議代碼":"院會-11-4-5","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4會期第5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10-29T15:19:02+08:00","提案日期":"2025-10-17","最新進度日期":"2025-10-21","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5/LCEWA01_110405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5/LCEWA01_110405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405_00023/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5-10-17","2025-10-21"],"會議代碼":"院會-11-4-5"},{"會期":"11-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0-17","2025-10-21"],"會議代碼":"院會-11-4-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羅美玲"],"連署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范雲","李柏毅","張宏陸","郭昱晴","沈發惠","林楚茵","王正旭","王義川","蔡其昌","許智傑","李昆澤","陳俊宇","林宜瑾","蔡易餘","何欣純","吳思瑤"],"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6420號","提案編號":"20委11016420","案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8人，鑑於近年無照駕駛肇事案件數量持續攀升，其造成交通事故死傷人數甚至已超越酒駕所致。以113年為例，無照駕駛事故高達51,939件，遠高於酒駕之7,199件；無照駕駛造成死傷人數更達74,587人，亦大幅超過酒駕之9,243人。顯見無照駕駛對公共交通安全之危害已日益嚴重。近年來因酒駕多次修法加重罰則，肇事數量已有顯著下降，然無照駕駛罰則相對偏低，處遇不足，導致問題持續惡化，相關罰則顯有提高之必要，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n\n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n\n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n\n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n\n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n\n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n\n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n\n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n\n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n\n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n\n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二萬四千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汽車。\n\n汽車駕駛人於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期間，違反本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者，按第一項或第二項所處罰鍰加罰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罰鍰。\n\n第一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n\n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n\n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罰鍰外，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一個月；五年內違反二次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五年內違反三次以上者，吊扣其汽車牌照六個月。但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n\n十四歲以上未成年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應將違規事實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23-04-14-修正:29","說明":"一、依警政署113年公布之警政統計年報，全國未領有駕照駕車之取締案件逐年攀升，自103年11萬4,067件至111年已達21萬3,881件。對照酒醉駕車，103年尚有10萬829件，惟因社會長期關注並多次修法加重罰則，至111年已降至4萬8,905件，違規與肇事案件均有顯著下降。\n\n二、反觀無照駕駛，違規件數不僅持續增加，肇事案件及造成死傷人數亦逐年攀升，顯示社會對此不法行為之容忍度過高，現行處罰水準難以發揮嚇阻效果。爰此，建議修正第一項前段，將罰鍰由現行新臺幣6,000元至24,000元提高至新臺幣12,000元至36,000元，以強化處罰效能，提升法律威攝力，遏止無照駕駛歪風，確保公共交通安全。\n\n三、修正第二項，將五年內違反二次以上之罰鍰自24,000元提高至36,000元，藉以提高累犯成本；並將「得沒入該汽車」修正為「應沒入該汽車」，確立強制沒入之規範，藉此避免裁量過寬導致規範落空，彰顯對於無照駕駛累犯及造成重大傷亡事件之零容忍立場，以維護社會大眾交通安全。","修正":"第二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n\n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n\n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n\n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n\n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n\n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n\n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n\n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n\n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n\n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n\n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三萬六千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應沒入該汽車。\n\n汽車駕駛人於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期間，違反本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者，按第一項或第二項所處罰鍰加罰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罰鍰。\n\n第一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n\n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n\n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罰鍰外，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一個月；五年內違反二次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五年內違反三次以上者，吊扣其汽車牌照六個月。但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n\n十四歲以上未成年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應將違規事實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6420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6420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6420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6420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