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16754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167540000","會議代碼":"院會-11-4-6","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4會期第6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11-05T15:16:43+08:00","提案日期":"2025-10-28","最新進度日期":"2025-10-28","法律編號":["01734"],"法律編號:str":["教師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6/LCEWA01_110406_0008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6/LCEWA01_110406_0008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406_00085/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5-10-28"],"會議代碼":"院會-11-4-6"},{"會期":"11-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0-28"],"會議代碼":"院會-11-4-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師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倩綺"],"連署人":["馬文君","黃仁","邱鎮軍","涂權吉","盧縣一","黃健豪","黃建賓","吳宗憲","陳雪生","洪孟楷","丁學忠","廖先翔","林德福","鄭正鈐","魯明哲","邱若華","廖偉翔"],"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6754號","提案編號":"20委11016754","案由":"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8人，鑒於近年教育現場對於神經多樣性及其他具特殊需求學生之支持需求日益受到重視，然現行《教師法》第三十二條僅概括規範教師應導引學生培養健全人格，未明確揭示教師在輔導或管教時應尊重學生個別差異及心理健康需求。規範不足，導致教師在面對特殊教育或身心困境學生時，欠缺具體依據，亦使校園友善多元學習環境之建構受限。為回應社會對教育多元包容之期待，並保障學生受教權益與身心發展，爰擬具「教師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神經多樣性之概念，強調人類大腦功能的非病理性差異，涵蓋學習、注意力、社交互動及情緒調節等面向。該理念挑戰「正常／異常」二元對立的傳統觀點，轉而肯認多元差異之價值。近年來，國內外教育政策皆趨向於建立友善、包容且多元的學習環境，使所有學生得以在尊嚴與支持下發展其潛能。然我國現行《教師法》第三十二條之規範，僅止於教師應導引學生適性發展，未具體強調教師在輔導或管教過程中應尊重學生個別差異與心理健康需求，致實務操作上欠缺具體指引。\n二、為填補現行規範不足，並回應教育現場第一線教師面對神經多樣性及其他特殊學生之需求，爰於條文中增列教師於輔導或管教學生時，應尊重個別學生之身心狀況差異或特殊性，以提供其友善適宜的學習環境。此舉有助於降低處遇爭議、強化適性教育，並保障學生在學習及人格發展過程中之正當權益。\n三、本次修法欲落實教育平等與包容，明確要求教師尊重學生差異，符應《憲法》平等權及受教權。同時，提升教育現場支持系統，提供教師更具體之法律依據，促進學校建立多元適性之支持策略，營造友善學習環境，協助學生建立自我認同與社會適應能力，呼應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教育多元化之國際潮流。","對照表":[{"law_id":"01734","law_name":"教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師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二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n\n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n\n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n\n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n\n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n\n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n\n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n\n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n\n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n\n九、擔任導師。\n\n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n\n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law_content_id":"01734:01734:2019-05-10-全文修正:37","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第四款。\n\n二、現行規範未具體揭示教師應尊重學生差異，實務上缺乏操作依據，爰增訂教師於輔導或管教學生時，應尊重其身心狀況差異或特殊性，並提供友善學習環境，以落實適性教育及保障學生權益。","修正":"第三十二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n\n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n\n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n\n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n\n四、輔導或管教學生，應尊重其個別差異與心理健康需求，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n\n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n\n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n\n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n\n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n\n九、擔任導師。\n\n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n\n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6754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6754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6754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6754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