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17225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172250000","會議代碼":"院會-11-4-9","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4會期第9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11-25T18:16:22+08:00","提案日期":"2025-11-14","最新進度日期":"2025-11-18","法律編號":["02521"],"法律編號:str":["噪音管制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9/LCEWA01_110409_0004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9/LCEWA01_110409_0004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409_00045/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11-14","2025-11-18"],"會議代碼":"院會-11-4-9"},{"會期":"11-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14","2025-11-18"],"會議代碼":"院會-11-4-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巧芯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徐巧芯","林沛祥","洪孟楷"],"連署人":["謝龍介","邱若華","張啓楷","林倩綺","陳雪生","林思銘","顏寬恒","楊瓊瓔","翁曉玲","游顥","林國成","高金素梅","邱鎮軍","林德福","牛煦庭","羅智強","廖先翔"],"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225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225","案由":"本院委員徐巧芯、林沛祥、洪孟楷等20人，鑑於改裝噪音超標車輛擾民案件頻傳，對民眾生活品質造成重大干擾並危害健康，雖中央及地方政府有逐漸加強科技執法與完善檢舉機制，惟現行《噪音管制法》相關罰鍰額度偏低，僅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如要以較重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之相關罰則，又或是吊扣駕駛執照則須依照交通部之擴張解釋需同時具備危險駕駛行為方得裁處，導致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從重裁罰方式有限，使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再犯機會成本過低。為有減少阻車輛噪音擾民事件，並給予第一線執法人員更多嚇阻與預防法律工具，有必要參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罰則，爰擬具「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罰則與增訂吊扣駕駛執照之處分機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罰則參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罰緩額度，從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提升至六千至一萬二千元罰鍰。\n二、《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八條罰則比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新增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吊扣駕駛執照六個月之處分。","對照表":[{"law_id":"02521","law_name":"噪音管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六條　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除民用航空器依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處罰外，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law_content_id":"02521:02521:2008-11-11-全文修正:29","說明":"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罰則參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罰鍰額度，從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提升至六千至一萬二千元罰鍰。","修正":"第二十六條　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除民用航空器依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處罰外，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現行":"第二十八條　不依第十三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law_content_id":"02521:02521:2008-11-11-全文修正:31","說明":"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八條罰則比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新增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吊扣駕駛執照六個月之處分。","修正":"第二十八條　不依第十三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n\n前項情形，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應移送監理機關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225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7225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7225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7225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