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17230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172300000","會議代碼":"院會-11-4-9","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4會期第9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12-18T18:14:01+08:00","提案日期":"2025-11-14","最新進度日期":"2025-12-16","法律編號":["04687"],"法律編號:str":["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40704225/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3/LCEWA01_110413_0016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3/LCEWA01_110413_0016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413_00166/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5-11-14","2025-11-18"],"會議代碼":"院會-11-4-9"},{"會期":"11-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5-11-14","2025-11-18"],"會議代碼":"院會-11-4-9"},{"會期":"11-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5-12-12","2025-12-16"],"會議代碼":"院會-11-4-13"},{"會期":"11-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5-12-12","2025-12-16"],"會議代碼":"院會-11-4-1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5-12-0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5120129"}],"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10173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31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6人、委員張嘉郡等23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欣瑩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鎮軍等25人、國民黨黨團分別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2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健豪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條、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傅崐萁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25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建賓等16人、委員陳玉珍等16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20人、委員林思銘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27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21101730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22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15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先翔等20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378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7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38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徐巧芯"],"連署人":["蘇清泉","許宇甄","柯志恩","鄭天財Sra Kacaw","高金素梅","陳玉珍","賴士葆","王鴻薇","羅智強","吳宗憲","林沛祥","張智倫","楊瓊瓔","羅廷瑋","洪孟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230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230","案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鑑於現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已大幅減少依法審定年金之所得替代率，且連續十年內每年再減少百分之一點五之所得替代率，更規定年金不再隨在職人員薪俸調整。然鑑於近年物價飛漲，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年升高，依據主計總處發布之「高齡家庭消費者物價指數」，發現物價成長對高齡者影響更為嚴重，對已退休之公務人員生活產生極大壓力，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自107年7月1日施行，其中第三十七條規定已退休人員年金之所得替代率，最高70%、最低45%，且自109年1月1日起每年再減少1.5%，逐年連續減少十年，直到所得替代率變為最高60%、最低30%，更規定年金自107年7月1日起，與在職人員薪俸調整脫鉤。\n二、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報告指出，112年之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高達2.5%，但高齡家庭的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高達2.8%，連同107年起試編結果也顯示高齡家庭年增率連續五年都高於全體年增率，顯然物價上漲對高齡者影響極大。","對照表":[{"law_id":"04687","law_name":"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n\n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n\n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n\n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n\n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說明":"一、基於維護公務人員退休生活，同時完善公務體系薪資與保障，並考量近年來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年上漲，對於以退休者生活產生實質影響，原將本條明「不再」隨在職人員予以修正，維護以退休之高齡者生活。\n\n二、另綜合本條各項規定，使退休公務人員年金逐年減少共十年，直到所得替代率變為最高60%、最低30%，基於上述維持老年生活之同一原因，亦有修正之必要。爰增訂第六項，規定附表三有關於所得替代率之部分，於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之後部分均不適用，停止所得替代之逐年降低。","修正":"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n\n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n\n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n\n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n\n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n\n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230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7230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7230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7230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