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17262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172620000","會議代碼":"院會-11-4-9","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4會期第9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12-05T15:14:41+08:00","提案日期":"2025-11-14","最新進度日期":"2025-12-04","法律編號":["07118"],"法律編號:str":["電信管理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9/LCEWA01_110409_0006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9/LCEWA01_110409_0006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409_00063/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402614/114240261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402614/1142402614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5-11-14","2025-11-18"],"會議代碼":"院會-11-4-9"},{"會期":"11-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14","2025-11-18"],"會議代碼":"院會-11-4-9"},{"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01"],"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3-8"},{"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03"],"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3-8"},{"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12-04"],"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3-9"}],"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10178000000","議案名稱":"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美惠等20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19人、委員黃捷等21人、委員邱鎮軍等21人、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沈伯洋等18人、委員蔡易餘等17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陳素月等21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張雅琳等17人、委員邱若華等17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何欣純等18人、委員徐富癸等18人、委員吳琪銘等16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洪孟楷等25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王鴻薇等17人、委員張宏陸等17人分別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宜瑾等22人擬具「電信管理法增訂第七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案。"},{"議案編號":"20111016134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7項強化防護我國海纜之法案。"},{"議案編號":"2021101629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0人「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31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8人「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34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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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caw","廖先翔","林倩綺","邱若華","陳雪生","涂權吉","牛煦庭","洪孟楷","林思銘","林沛祥","邱鎮軍","陳超明","黃仁"],"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262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262","案由":"本院委員羅廷瑋、徐欣瑩等16人，有鑑於近年屢有船舶作業疏失或違規拖錨，導致我國通訊海纜受損，影響通信品質與離島聯繫穩定。爰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完善法制及提升基礎設施防護水準。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118","law_name":"電信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二條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n\n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n\n第一項所稱纜線，指海纜登陸站與機房向海一側之纜線，及海纜登陸站與內陸介接站間之纜線。","law_content_id":"07118:07118:2023-05-30-修正:92","說明":"近年屢有船舶作業不慎或違規拖錨，導致通訊海纜受損，造成國內外及離島間通信多次中斷，影響民生運作與經濟活動。現行規範對於此類行為的犯罪工具或船舶雖已有沒收規定，但實務執行上仍存在困難。部分沒收物（例如涉案船舶）噸位龐大、保管不易，甚至因為屬非我國籍而欠缺船籍資料，導致拍賣程序無法順利進行。為此，本次修法參考《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立法例，增訂第六項，明確規範犯罪所使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的沒收與後續處理方式。考量沒收物的性質與保管成本差異極大，條文授權地方檢察署、高等檢察署及其分署，得依個案情形專案報准後，妥速處理。處理方式包括：若有公務用途，得無償留供原機關或其他機關公用；若保管成本高而拍賣價值有限，得予廢棄；或視情況採取其他適當方式，例如捐作公益、教育或教學使用等。讓實務機關有更明確且可行的執行依據，兼顧效率與妥適性，確保通訊安全及司法程序的順暢運作。","修正":"第七十二條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n\n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n\n供第一項至第三項及前項所定犯罪使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其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沒收之。其經裁判確定沒收者，得視個案情節，拍賣、變賣，或專案報准後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n\n一、無償留供公用。\n\n二、廢棄。\n\n三、為其他適當之處置。\n\n第一項所稱纜線，指海纜登陸站與機房向海一側之纜線，及海纜登陸站與內陸介接站間之纜線。"}]}],"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262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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