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17375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173750000","會議代碼":"院會-11-4-10","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4會期第10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12-02T18:14:29+08:00","提案日期":"2025-11-21","最新進度日期":"2025-11-25","法律編號":["02521"],"法律編號:str":["噪音管制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0/LCEWA01_110410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0/LCEWA01_110410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410_00021/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11-21","2025-11-25"],"會議代碼":"院會-11-4-10"},{"會期":"11-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21","2025-11-25"],"會議代碼":"院會-11-4-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王正旭"],"連署人":["賴惠員","吳沛憶","林淑芬","莊瑞雄","王世堅","林月琴","王義川","陳秀寳","鍾佳濱","吳思瑤","陳冠廷","黃秀芳","陳瑩","劉建國","張雅琳","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375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375","案由":"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7人，有鑑於機動車輛噪音公害檢舉案件數量居高不下，單是112年截至9月底已超過6.5萬件，其中，住宅區內的機動車輛噪音污染影響尤其嚴重且難以有效追蹤查緝。為遏止此類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的行為，並貫徹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所保障的生活環境安寧權，爰擬具「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521","law_name":"噪音管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六條　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除民用航空器依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處罰外，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law_content_id":"02521:02521:2008-11-11-全文修正:29","說明":"一、鑑於車輛噪音為為公害陳情主要來源，為有效嚇阻車輛噪音擾鄰，以維護環境安寧，爰加重違反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罰鍰。\n\n二、另為有效達成遏止非法之效果，於第二項新增針對屢次違反噪音管制標準之車輛處以吊扣其牌照處罰。","修正":"第二十六條　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除民用航空器依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處罰外，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除按次處罰外，情節重大者，並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吊扣其牌照至改善完畢後發還。\n\n前項情形，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吊扣其牌照六個月。"},{"現行":"第二十八條　不依第十三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law_content_id":"02521:02521:2008-11-11-全文修正:31","說明":"鑑於車輛噪音為為公害陳情主要來源，為有效嚇阻車輛噪音擾鄰，以維護環境安寧，爰加重違反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罰鍰。","修正":"第二十八條　不依第十三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375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7375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7375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7375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