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17388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173880000","會議代碼":"院會-11-4-10","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4會期第10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12-18T18:13:51+08:00","提案日期":"2025-11-21","最新進度日期":"2025-12-16","法律編號":["04687"],"法律編號:str":["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40704225/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3/LCEWA01_110413_0016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3/LCEWA01_110413_0016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413_00168/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5-11-21","2025-11-25"],"會議代碼":"院會-11-4-10"},{"會期":"11-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5-11-21","2025-11-25"],"會議代碼":"院會-11-4-10"},{"會期":"11-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5-12-12","2025-12-16"],"會議代碼":"院會-11-4-13"},{"會期":"11-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5-12-12","2025-12-16"],"會議代碼":"院會-11-4-1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5-12-0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5120129"}],"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10173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31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6人、委員張嘉郡等23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欣瑩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鎮軍等25人、國民黨黨團分別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2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健豪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條、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傅崐萁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25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建賓等16人、委員陳玉珍等16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20人、委員林思銘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27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21101730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22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15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先翔等20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23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378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7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連署人":["徐欣瑩","廖偉翔","王育敏","賴士葆","馬文君","王鴻薇","林倩綺","林沛祥","邱鎮軍","謝龍介","葉元之","陳雪生","牛煦庭","李彥秀","黃建賓"],"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388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388","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有鑑於現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並非以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召開20次會議之共識條文。且近年來物價飛漲飆升，通膨問題嚴峻，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數據顯示物價成長對高齡者影響更為嚴重，已退休之公務人員同樣也受到極大的影響，為強化退休之公務人員權益，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蔡英文總統105年5月20日上任後成立「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由陳建仁副總統主持，邀集專家學者及考試院與行政院各部會代表，召開多達20次會議，形成行政院與考試院提出的《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草案》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然而在106年立法院審查時，民進黨團憑藉絕對多數通過民進黨委員版本，未依循「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行政院及考試院的專業版本，反而進一步「大幅刪減」退休金。\n以公務人員為例：\n四十年年資：考試院版本第十一年替代率為75.0%，民進黨修正後降為62.5%。\n三十年年資：考試院版本第十一年替代率為64.0%，民進黨修正後降為52.5%。\n這樣的立法，完全忽視「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的專業意見，嚴重消減合理的退休金！\n二、近年來物價飛漲飆升，就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CPI），110年年增率為1.97%，111年為2.95%，112年為2.49%、113年為2.18%，又行政院主計總處，針對113年高齡家庭（戶內人口皆為65歲以上）全年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年增率為2.37%，高於整體平均值，顯見物價高漲對65歲以上高齡人士影響極大，已危及其基本生活。\n三、為強化政府對已退休公務人員之權益，爰提案修正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保障退休人員面臨逐年攀升之物價仍得維持基本生存權益。","對照表":[{"law_id":"04687","law_name":"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n\n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n\n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n\n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n\n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說明":"一、我國預估到2025年底，65歲以上人口占比將達20.8%，正式進入超高齡社會。因此，公務人員退休後之生活經濟影響因素，除物價通膨因素外，老年退休後之醫療與長照費用，也將會是生活的主要支出項目。然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所得替代率之規定，除明顯影響公務人員退休之生活經濟需求外，也規定年金不再隨在職人員薪俸調整，加上依法五年才需檢討制度設計一次，將可能讓公務人員退休後，更難以維持基本的生活品質。\n\n二、爰提案新增本條第六項，以維持公務人員退休後之生活經濟需求。","修正":"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n\n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n\n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n\n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n\n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應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n\n第二項附表三所定之替代率計算方式，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之後，停止適用。"},{"現行":"第三十八條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n\n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三十五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超過第三十五年者，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n\n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n\n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n\n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law_content_id":"04687:04687:2017-06-27-制定:45","說明":"一、提案原由同前條。\n\n二、爰提案新增本條第六項，以維持公務人員退休後之生活經濟需求。","修正":"第三十八條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n\n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三十五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超過第三十五年者，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n\n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n\n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n\n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應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n\n第二項附表三所定之替代率計算方式，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之後，停止適用。"}]}],"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388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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