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17389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173890000","會議代碼":"院會-11-4-10","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4會期第10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12-18T18:14:06+08:00","提案日期":"2025-11-21","最新進度日期":"2025-12-16","法律編號":["04692"],"法律編號:str":["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40704224/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3/LCEWA01_110413_0017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3/LCEWA01_110413_0017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413_00175/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5-11-21","2025-11-25"],"會議代碼":"院會-11-4-10"},{"會期":"11-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5-11-21","2025-11-25"],"會議代碼":"院會-11-4-10"},{"會期":"11-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5-12-12","2025-12-16"],"會議代碼":"院會-11-4-13"},{"會期":"11-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5-12-12","2025-12-16"],"會議代碼":"院會-11-4-1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5-12-0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5120129"}],"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10173300000","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9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21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健豪等20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9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建賓等16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21101718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先翔等22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21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294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學忠等19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373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7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39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6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09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連署人":["徐欣瑩","廖偉翔","邱鎮軍","王育敏","陳雪生","賴士葆","牛煦庭","黃建賓","李彥秀","馬文君","王鴻薇","謝龍介","林倩綺","葉元之","林沛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389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389","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有鑑於現行《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並非以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召開20次會議之共識條文。且近年來物價飛漲飆升，通膨問題嚴峻，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數據顯示物價成長對高齡者影響更為嚴重，已退休之公立學校教職員同樣也受到極大的影響，為強化退休之公立學校教職員權益，爰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後，各年度所得替代率不再逐年降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蔡英文總統105年5月20日上任後成立「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由陳建仁副總統主持，邀集專家學者及考試院與行政院各部會代表，召開多達20次會議，形成行政院與考試院提出的《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草案》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然而在106年立法院審查時，民進黨團憑藉絕對多數通過民進黨委員版本，未依循「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行政院及考試院的專業版本，反而進一步「大幅刪減」退休金。\n以公立學校教職員為例：\n四十年年資：行政院版本第十一年替代率為67.5%，民進黨修正後降為62.5%。\n三十年年資：行政院版本第十一年替代率為57.5%，民進黨修正後降為52.5%。\n這樣的立法，完全忽視「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的專業意見，嚴重消減合理的退休金！\n二、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稱本條例）自107年7月1日施行，其中第三十七條以及第三十八條，規定退休教職員年金之所得替代率自109年1月1日起每年再減少1.5%，逐年連續減少十年，直到所得替代率變為最高62.5%、最低30%，更規定年金自107年7月1日起，與在職人員薪俸調整脫鉤。\n三、近年來物價飛漲飆升，就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CPI），110年年增率為1.97%，111年為2.95%，112年為2.49%、113年為2.18%，又行政院主計總處，針對113年高齡家庭（戶內人口皆為65歲以上）全年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年增率為2.37%，高於整體平均值，顯見物價高漲對65歲以上高齡人士影響極大，已危及其基本生活。\n四、為強化政府對已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之權益，爰提案修正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明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後，各年度所得替代率不再逐年降低，並調整物價指數參考數值正、負百分之二時，應予調整，保障退休人員面臨逐年攀升之物價仍得維持基本生存權益。","對照表":[{"law_id":"04692","law_name":"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n\n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n\n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n\n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n\n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條例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law_content_id":"04692:04692:2017-06-29-制定:44","說明":"一、修正本條第三項及第五項。\n\n二、公立學校教職人員退休撫卹制度，旨在維持退休人員晚年基本生活，由國家負起照顧退休人員老年生活之責任，惟近年來物價飛漲飆升，111年物價指數年增率更達2.95，其中交通及通訊類更高達6.08，對高齡族群影響擴大。為照顧已退休之公立學校教職員，提案修正本條第三項，原規範所得替代率自民國一百零九年開始，每年下降1.5%，至民國一百十八年。修正到民國一百十四年即停止。\n\n三、修正第五項，原規定退休所得不再隨同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重新調整計算，恐致使退休教職員難以承擔物價攀升之生活，爰修正該項，刪除「不再」二字。","修正":"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n\n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n\n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n\n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n\n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條例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n\n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現行":"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n\n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四十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n\n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n\n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n\n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law_content_id":"04692:04692:2017-06-29-制定:45","說明":"同第三十七條說明二。","修正":"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n\n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四十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n\n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n\n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n\n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n\n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現行":"第六十七條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或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n\n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law_content_id":"04692:04692:2021-12-28-修正:81","說明":"一、依據財政部統計物價指數年增率，自111年年增率均高於2。\n\n二、又行政院主計總處，針對113年高齡家庭（戶內人口皆為65歲以上）全年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年增率為2.37%，高於整體平均值，而且是自110年以來連續四年破二，顯示高齡家庭較一般人承受更重物價之苦，為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爰調整機制之參考指標，強化對退休人員之照顧。","修正":"第六十七條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二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或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n\n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389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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