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17447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174470000","會議代碼":"院會-11-4-10","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4會期第10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12-17T18:19:11+08:00","提案日期":"2025-11-21","最新進度日期":"2025-12-17","法律編號":["07284"],"法律編號:str":["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0/LCEWA01_110410_0016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0/LCEWA01_110410_0016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410_00165/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503033/1144503033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503033/1144503033_0_2.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503033/1144503033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3"},{"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11-21","2025-11-25"],"會議代碼":"院會-11-4-10"},{"會期":"11-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21","2025-11-25"],"會議代碼":"院會-11-4-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03"],"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6-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04"],"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6-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12-17"]}],"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10180710000","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洪孟楷等2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羅廷瑋等20人、委員王育敏等16人、委員王鴻薇等20人、委員楊瓊瓔等19人分別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民進黨黨團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委員黃健豪等17人分別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8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委員張嘉郡等16人、委員許宇甄等23人分別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23人分別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1人擬具「外送平臺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王正旭等23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委員徐巧芯等17人、委員羅智強等19人、委員盧縣一等16人分別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廖偉翔等25人擬具「外送平臺管理暨從業人員及合作商家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暨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案。"},{"議案編號":"2021100175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21人「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6036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604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20人「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606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52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0人「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990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9人「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7670000","議案名稱":"本院民進黨黨團「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77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78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7人「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80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8人「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81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嘉郡等16人「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8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3人「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82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95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03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23人「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0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11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30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1人「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3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1人「外送平臺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31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正旭等23人「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32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45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6人「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47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偉翔等25人「外送平臺管理暨從業人員及合作商家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56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捷等16人「外送員權益保障暨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59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提案人":["羅智強","蘇清泉","林沛祥"],"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447號","案由":"本院委員羅智強、蘇清泉、林沛祥等19人，有鑑於數位時代來臨，外送產業也隨之蓬勃發展，外送平台之經濟型態與消費服務態樣已融入日常，外送服務業已成為國人主要的消費與生活模式之一。據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MIC）調查顯示，國內約有八成民眾曾使用外送服務；依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統計，外送人員人數已逾18萬人，與過去四年相比增加逾三倍，顯示外送產業成長之迅速與勞動人口快速擴張，亟待專法明確訂立其中各方權利義務。惟，外送平台業者、外送勞務提供者、合作商家及消費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與傳統消費型態有所差異，現行法制尚未能全面回應此新興經濟模式所衍生之權益爭議，為釐清各方之權利與義務、確保交易與勞動關係之透明與公平，並有效保障外送員及消費者權益，爰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黃仁","鄭天財Sra Kacaw","黃健豪","謝龍介","涂權吉","王育敏","陳永康","邱鎮軍","王鴻薇","張嘉郡","傅崐萁","洪孟楷","牛煦庭","鄭正鈐","陳菁徽","盧縣一"],"對照表":[{"law_id":"07284","law_name":"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rows":[{"說明":"本法之立法目的。","增訂":"第一條　為管理外送平台業者，保障外送員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說明":"為明確權責，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增訂":"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責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說明":"明定本法之用詞定義。","增訂":"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外送平台：指使用電子商務技術進行網際網路交易媒合，提供消費者購買食品或商品，且由外送員選擇接受消費者訂單並就消費者購買之食品或商品進行送達服務之平台。\n\n二、外送平台業者：指設置前款平台而營業之廠商。\n\n三、外送員：指透過外送平台媒合前往消費者指定之標的廠商領取食品或商品，並送達指定地點完成交付之外送服務從業人員。\n\n四、合作商家：指與外送平台業者簽訂契約，使用外送平台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行動裝置於外送平台提供食品或商品之食品業者或商業經營者。\n\n五、外送服務契約：指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外送平台業者給付報酬，以及就雙方權利義務有關之約定。\n\n六、外送合作契約：指外送平台業者與合作商家間，有關食品、商品或服務、貨款給付時間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之約定。\n\n七、報酬：指外送員因履行外送服務契約而獲得之對價，包括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給與均屬之。\n\n八、運費：指消費者透過外送平台訂購食品或商品，除食品或商品價格外，另行支付之運費或服務費。\n\n九、貨款：指合作商家提供食品或商品，外送平台業者應給與之費用。\n\n十、停權：外送平台業者停止指派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或其他之不利處分。\n\n十一、外送服務期間：指外送員於外送平台業者指定程式或裝置上線起至下線止之期間。"},{"說明":"外送平台業者對於外送員、合作商家及消費者，通常以定型化契約約定雙方權利義務，考量外送平台業者常具有契約優勢與容易造成資訊不對等，為保障外送員、合作商家及消費者權益，爰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擬定契約範本並公告。","增訂":"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平台業者與外送員、合作商家、消費者間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擬定契約範本，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說明":"有鑒於外送平台之外送員其工作型態與傳統商家自行招聘之外送行業略有不同，為保障消費者食品安全與外送員人身安全，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員之資格條件、應具備之食品安全知識及外送交通工具、設備等，訂定外送安全服務標準。","增訂":"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員資格、外送服務期間有關食品安全、交通安全之設備或工具，訂定外送安全衛生服務標準。"},{"說明":"一、有鑒於現行實務運作上，外送平台業者與外送員、合作商家之間涉及權利義務之事項變更常有模糊之處，為維護外送員與合作商家權益，外送平台業者與其成立契約時，應在七日內提供書面契約或電磁紀錄。\n\n二、現行外送平台業者透過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通知、公告有關外送員、合作商家之權利義務變更事項，事實上已涉及契約內容之變更，應得合作商家或外送員同意，故明定第二項及第三項。","增訂":"第六條　外送平台業者應於外送服務契約、外送合作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契約之書面或電磁紀錄予外送員、合作商家收執。\n\n未於契約內約定且涉及合作商家或外送員權利義務之事項，外送平台業者以網際網路、公告、郵件、書面或其他方法表示者，視為契約內容之變更。\n\n契約非經合作商家或外送員同意，不得變更。"},{"說明":"本條明定有關各項應記載於外送服務契約之內容。","增訂":"第七條　外送服務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n\n一、報酬之金額、計算方式、給付時間。\n\n二、停權、違規及終止契約事由。\n\n三、申訴制度。\n\n四、外送服務應具備之設備、程式或工具。\n\n五、外送服務基本流程。\n\n六、外送平台客服連絡方式，應至少記載電話、電子郵件。\n\n七、因不可歸責於外送員之事由，致無法完成外送服務之處理規範。"},{"說明":"本條明定有關各項應記載於外送合作契約之內容。","增訂":"第八條　外送合作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n\n一、外送平台業者收取之各項費用金額或比例。\n\n二、外送平台業者提供之設備及其維護修繕方式及費用。\n\n三、外送平台業者之客服聯絡方式，應至少記載電話、電子郵件。\n\n四、貨款或服務給付時間及給付方式。\n\n五、爭議款項處理機制。\n\n六、合作商家負責人變更之處理機制。\n\n七、同一消費者之同一訂單，經取消或訂單內容毀損，經外送平台業者要求再次給付相同訂單內容之貨款處理機制。"},{"說明":"外送平台業者應就本條各款紀錄保存至少保存二年，以便提供主管機關調閱、執行行政監督及處理消費爭議，並明定有關機關要求調閱時，平台業者不得拒絕。","增訂":"第九條　以下各款電磁紀錄，外送平台業者至少應保存兩年：\n\n一、消費者訂購商品之時間及內容。\n\n二、合作商家接受訂單及提供食品或商品之時間及內容。\n\n三、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之時間、地點及內容。\n\n四、消費者之付款與退費紀錄。\n\n五、消費者與客服人員之對話紀錄。\n\n六、合作商家與平台之客戶服務或爭議之處理紀錄。\n\n七、外送員與平台之申訴處理紀錄。\n\n八、貨款之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n\n九、其他與前七項有關之紀錄。\n\n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項各款紀錄，外送平台業者不得拒絕。"},{"說明":"有鑒於消費者係透過網際網路於外送平台購買商品或食品，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提供充分完整訂購資訊，以利降低消費糾紛，故明定外送平台業者應明確揭示之事項。","增訂":"第十條　外送平台業者應於外送平台介面客戶端明確揭示下列各款事項：\n\n一、商品重量、體積及價格。\n\n二、運費或運費以外應付之金額。\n\n三、消費者取消訂單之退費機制。\n\n四、外送平台業者得取消訂單之情事及退費機制。\n\n五、商品遲延交付、交付商品之種類或數量與訂單不符及商品損壞之處理方式、收退費用及補償措施。"},{"說明":"一、外送平台業者常因外送員收到消費者投訴而對其作停權處分，卻未提供外送員客訴內容，且無救濟管道，對外送員之保障顯未完善。為保障外送員權益，另為貫徹保障消費者權益之立法目的，爰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台業者應建立申訴制度，受理有關外送員與消費者之申訴。\n\n二、外送員不服外送平台業者之停權處分及報酬計算方式，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申訴之相關準則；消費者申訴之方式則由外送平台業者自行訂定相關準則，報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備查後，於外送平台介面公告之。","增訂":"第十一條　外送平台業者應建立下列申訴制度：\n\n一、外送員停權、違規及終止契約處分。\n\n二、報酬之金額、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n\n三、消費者就消費關係所發生之爭議。\n\n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申訴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由外送平台業者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告知外送員；前項第三款申訴之方式，由外送平台業者自行訂定，報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備查後，於外送平台介面公告之。"},{"說明":"有鑒於外送員與一般提供勞務之態樣仍有所差異，為尊重外送員提供勞務之意願，亦為避免外送員過勞，增加交通意外風險，爰規定外送平台應於外送員上線後始得使其為外送服務，且對於已上線之外送員，不得違反其意願，使其維持上線之狀態。","增訂":"第十二條　外送平台業者使外送員為外送服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n\n一、上線後始得提供外送服務。\n\n二、不得違反外送員之意願，使其維持上線狀態。"},{"說明":"基於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三項本文：「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爰於本條明定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為勞雇關係者，應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增訂":"第十三條　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為僱傭關係者，應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說明":"一、為避免過度限縮外送平台業者之經營權限，爰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台業者得敘明理由後隨時終止與外送員之外送服務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n\n二、為避免外送平台業者任意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致外送員經濟生活有不利影響，爰明定外送平台業者依第一項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時，應提供外送員經濟補償之義務。\n\n三、第二項之經濟補償，其給付標準、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授權主管機關定之，俾利權衡該新經濟型態發展與勞動保障。","增訂":"第十四條　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非為僱傭關係者，外送平台業者得敘明理由後，並於三十日前預告外送員，與其終止外送服務契約。\n\n外送平台業者依前項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應發給外送員經濟補償。\n\n前項經濟補償之給付標準、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明定可歸責於外送平台業者之原因，外送員可終止外送服務契約。\n\n二、為彌補外送員所受損失，外送員依前項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外送平台業者應發給外送員經濟補償。\n\n三、為使外送員合理行使第一項之契約終止權，爰於第三項規定，外送員應自知悉外送平台業者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增訂":"第十五條　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非為僱傭關係者，外送平台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送員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n\n一、外送平台業者於訂立外送服務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外送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n\n二、外送平台業者對外送員有違反外送服務契約或勞工法令之停權處分或其他損害行為。\n\n三、其他法令另有規定。\n\n外送員依前項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外送平台業者應依前條之規定，發給外送員經濟補償。\n\n外送員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說明":"一、本法之訂定除保障外送員之權益外，應併同考量外送平台業者與消費者之權益，爰明定外送平台業者得於特定情事下終止外送服務契約。\n\n二、另就因第一項而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其他影響外送員權益之不利處分，亦明定外送平台有敘明完整理由通知外送員，且就其理由負舉證責任之義務，並給予外送員申訴機制。","增訂":"第十六條　外送員因提供外送服務，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治法、刑法、交通法規或食品安全衛生法規，且情節重大者，外送平台業者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n\n外送平台業者依前項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為其他影響外送員權益之不利處分，應敘明完整理由通知外送員，且就其理由負舉證責任，並給予外送員申訴機制。"},{"說明":"為確保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時能安全駕駛，故明定要求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時，如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且經鑑定同為肇事原因或為肇事主因者，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四十八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於期限內完成者，外送平台業者應停止指派其提供外送服務，以利維護外送員與國人之道路交通安全。","增訂":"第十七條　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時，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且經鑑定同為肇事原因或為肇事主因者，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四十八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於期限內完成者，外送平台業者應停止指派其提供外送服務。"},{"說明":"外送員提供之勞務係外送平台業者獲取利潤之主要來源，為使外送平台業者履行社會責任，並保障外送員權益，爰參酌《勞動基準法》第八章技術生之規範，以及《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使外送平台業者為外送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增訂":"第十八條　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非為僱傭關係者，應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由外送平台業者為外送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說明":"為確保外送員交通與人身安全，爰參考臺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明定於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全日或半日停止上班時，外送平台業者應停止營業。","增訂":"第十九條　外送平台業者於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全日停止上班時，應停止營業，並通知外送員。\n\n政府機關發布停止上班半日時，外送平台業者停止營業時間如下：\n\n一、上午半日停止上班：\n\n(一)如政府機關已發布下午開始上班時間，外送平台業者停止營業時間為當日營業開始時間至該發布時間，自該發布時間起正常對外營業。\n\n(二)如政府機關未發布下午開始上班時間，外送平台業者停止營業時間為當日營業開始時間至下午一時三十分，自下午一時三十分起正常對外營業。\n\n二、下午半日停止上班：\n\n(一)如政府機關已發布下午停止上班時間，以該發布時間為外送平台業者停止對外營業時間。\n\n(二)如政府機關未發布下午停止上班時間，外送平台業者停止對外營業時間為中午十二時至當日營業終止時間。"},{"說明":"為使勞動檢查機構能迅速掌握職業災害相關訊息，防止類似災害之發生，故明定外送平台業者通報勞動部職業安全署所屬之勞動檢查機構之義務。","增訂":"第二十條　外送員於外送服務期間，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外送平台業者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所屬之勞動檢查機構：\n\n一、死亡。\n\n二、道路交通事故。"},{"說明":"參考臺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提升新加入外送員安全駕駛觀念、食品衛生安全知能，以及加強外送員及預防災變所需之認知，外送平台業者應安排新加入外送員接受職業安全、交通安全及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課程。","增訂":"第二十一條　外送平台業者對新加入之外送員，應提供至少四小時實體之職業安全、交通安全及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課程；對已完成前項教育訓練課程之從業外送員，每年應至少應提供二小時之實體或線上之教育訓練課程。"},{"說明":"一、明定外送平台業者未提供書面契約或電磁紀錄予外送員及合作廠商收執；未保存消費者訂購商品、廠商接受訂單及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之相關電磁紀錄；未於外送平台介面明確揭示商品價格、服務費或運費之金額、取消訂單之退費機制；以及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未依法為外送員辦理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時之罰則。\n\n二、明定未建立申訴制度、未依規定將外送員停權、未履行通報義務；未為外送員實施職業安全、交通安全及食品衛生安全等教育訓練時之罰則。\n\n三、明定外送平台業者於拒絕、規避或妨礙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監督時之處罰。","增訂":"第二十二條　外送平台業者有違反第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八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n\n外送平台業者有違反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n\n外送平台業者有拒絕、規避或防礙中央主管機關監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說明":"本法明定外送平台業者須於外送員排班後始得派單，亦不得違反外送員意願使其維持上線狀態；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全日停止上班時，應停止營業時，爰訂定違反此二條之罰則，以利強化對平台業者之約束力。","增訂":"第二十三條　外送平台業者有違反第十二條、第十九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說明":"一、外送平台業者應依第十四條相關之規定，應敘明理由並於三十日前預告外送員，始得終止與外送員之外送服務契約；第十五條則為因可歸責之事由，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時應提供外送員經濟補償，爰明定違反此二條之罰則。\n\n二、明定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十九條之規定，且外送員因執行外送服務過程中死亡時之處罰。","增訂":"第二十四條　外送平台業者有違反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外送平台業者有違反第十九條之規定，且外送員於執行外送服務過程中死亡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說明":"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二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提案編號":"20委11017447","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447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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