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17474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174740000","會議代碼":"院會-11-4-10","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4會期第10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12-17T18:19:13+08:00","提案日期":"2025-11-21","最新進度日期":"2025-12-17","法律編號":["07284"],"法律編號:str":["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0/LCEWA01_110410_0016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更正版)"},{"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0/LCEWA01_110410_0016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更正版)","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410_00167/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503033/1144503033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503033/1144503033_0_2.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503033/1144503033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3"},{"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11-21","2025-11-25"],"會議代碼":"院會-11-4-10"},{"會期":"11-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21","2025-11-25"],"會議代碼":"院會-11-4-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03"],"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6-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04"],"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6-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12-17"]}],"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10180710000","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洪孟楷等2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羅廷瑋等20人、委員王育敏等16人、委員王鴻薇等20人、委員楊瓊瓔等19人分別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民進黨黨團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委員黃健豪等17人分別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8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委員張嘉郡等16人、委員許宇甄等23人分別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23人分別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1人擬具「外送平臺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王正旭等23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委員徐巧芯等17人、委員羅智強等19人、委員盧縣一等16人分別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廖偉翔等25人擬具「外送平臺管理暨從業人員及合作商家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暨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案。"},{"議案編號":"2021100175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21人「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6036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604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20人「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606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52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0人「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990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9人「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7670000","議案名稱":"本院民進黨黨團「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77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78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7人「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80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8人「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81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嘉郡等16人「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8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3人「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82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95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03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23人「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0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11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30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1人「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3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1人「外送平臺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31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正旭等23人「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32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44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9人「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45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6人「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56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捷等16人「外送員權益保障暨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59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外送平臺管理暨從業人員及合作商家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偉翔等25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提案人":["廖偉翔","牛煦庭","林沛祥","羅廷瑋"],"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474號","案由":"本院委員廖偉翔、牛煦庭、林沛祥、羅廷瑋等25人，鑑於數位平臺發展出之新型經濟交易與服務模式，日益普及全體國民生活之中。其中平臺業者、平臺勞務提供者、勞務需求者，意即平臺、外送員、商家、消費者間之四方關係，不僅錯綜複雜，亦衍伸諸多糾紛，非現行法令所能有效概括與規範。又查各縣市地方政府對此現象，早已訂定自治條例作為規範依據，並數次為新型平臺經濟活動涉訟時所援引。惟其結果多被視為無中央法規法源依據而無效，實有盡速立法之必要，爰擬具「外送平臺管理暨從業人員及合作商家權益保障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楊瓊瓔","蘇清泉","陳菁徽","盧縣一","李彥秀","謝龍介","王鴻薇","柯志恩","丁學忠","張嘉郡","徐巧芯","林德福","林思銘","高金素梅","陳永康","王育敏","羅智強","廖先翔","顏寬恒","陳雪生","黃建賓"],"對照表":[{"law_id":"07284","law_name":"外送平臺管理暨從業人員及合作商家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外送平臺管理暨從業人員及合作商家權益保障法草案","rows":[{"說明":"明定章名。","增訂":"第一章　總　　則"},{"說明":"一、立法目的\n\n二、本條明定本法係為規範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合作商家及消費者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確保外送員與合作商家權益，填補現行法律對數位外送產業之管理不足。另明確規定適用層級與與勞動基準法之關聯，避免法律適用爭議。","增訂":"第一條　為規範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從業人員、合作商家及消費者之權利義務關係，並保障外送員及合作商家之權益，特制定本法。\n\n外送員、合作商家、消費者之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業者之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間另訂雇傭契約者，除適用第四條第五項、第十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外，其權益保障及處罰等事項，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辦理。"},{"說明":"一、明定各層級主管機關。\n\n二、中央主管機關為勞動部，地方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分別主管，並依不同業務性質，明確區分交通、經濟、衛福、金融及數位發展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職責，確保跨部會合作與權責明確化。","增訂":"第二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者，由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n\n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n\n一、主管機關：負責外送服務契約、停權、報酬、申訴制度、職業安全、保險、外送員相關紀錄保存、外送員職業安全教育訓練等有關外送員勞動權益保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n\n二、交通主管機關：負責道路交通安全、外送員交通安全教育訓練等有關外送平臺管理之規劃、推動及監督。\n\n三、經濟主管機關：負責外送合作契約、外送平臺業者收取合作商家費用，及消費者應負擔運費之標準與爭議處理、合作商家相關紀錄保存等有關合作商家權益保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n\n四、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負責外送食品衛生安全、外送員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等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n\n五、金融主管機關：負責外送平臺之電子支付交易安全、外送員投保商業保險商品等事項之核定及監督。\n\n六、數位發展主管機關：負責外送平臺服務交易安全、資訊安全、個人資料保護、消費者及外送員相關紀錄保存等事項之監督及管理。\n\n七、其他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事項：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及監督。"},{"說明":"一、明定本法中各用詞定義。\n\n二、本條為定義條款，釐清本法用詞，明確界定「外送平臺業者」、「外送員」、「合作商家」、「外送服務契約」、「外送消費契約」、「外送合作商家契約」等專業名詞，俾利後續條文準確適用，並建立薪資、貨款、運費之計算、契約規範與紀錄保存之共通基礎。","增訂":"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外送平臺業者：指經營使用電子商務技術進行網際網路交易之平臺，提供消費者購買商品，並將訂單發派予外送員選擇承接及進行外送服務之業者。\n\n二、外送員：指與外送平臺業者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從業人員。\n\n三、合作商家：指與外送平臺業者成立外送合作契約，使用外送平臺業者指定之網站、應用程式或裝置，提供商品或服務予消費者之業者。\n\n四、外送合作契約：指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間，有關商品提供、貨款給付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之契約。\n\n五、運費：指平臺業者向消費者及合作商家收取之運送商品費用。\n\n六、貨款：指合作商家透過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商品予消費者，外送平臺業者應給予合作商家之款項。\n\n七、外送服務契約：指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間有關外送服務提供、報酬計算及給付、停權規範、申訴制度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事項之契約。\n\n八、外送消費契約：指消費者外送平臺於外送平臺消費下單，並委託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外送服務之契約。\n\n九、外送合作商家契約：指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合作商家間有關外送商品提供、運費、貨款之計算及給付、申訴制度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事項之契約。\n\n十、停權：指外送平臺業者暫時停止發派訂單予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等處置；外送平臺業者暫時停止合作商家接收消費者訂單之處置。\n\n十一、報酬：指外送員依外送服務契約提供外送服務期間所獲得之勞務對價。包括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給與均屬之。\n\n十二、外送服務：指外送員使用外送平臺業者指定之應用程式，接受由外送平臺業者發派之訂單，前往合作商家領取商品並交付消費者或運送至指定地點。\n\n十三、外送服務期間：指自外送員接受外送平臺業者發派之每筆訂單時起，至完成該訂單服務要求為止之期間。\n\n十四、外送員上線期間：指外送員於外送平臺業者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裝置上線時起，至下線時止之期間。"},{"說明":"本條規範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之契約應採定型化契約，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防止平臺利用契約條款不當限制外送員權益。另規定契約變更需經外送員同意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強化資訊透明與勞動保障。","增訂":"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間成立之外送服務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訂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予公告。\n\n前項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包括下列事項：\n\n一、停權規定。\n\n二、終止契約規定。\n\n三、申訴處理機制。\n\n四、報酬明細及計薪方式。\n\n五、教育訓練。\n\n六、商業保險。\n\n七、外送服務基本流程。\n\n八、提供專人服務聯絡方式。\n\n九、其他有關外送員勞動權益之事項。\n\n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成立之外送服務契約，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其違反部分無效；該公告之應記載事項，縱未記載於契約中，仍視為契約之一部分。\n\n外送平臺業者變更或增補外送服務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經外送員同意，並報主管機關備查；未經外送員同意，即以網際網路、公告、郵件、書面或其他方式對外發布或通知者，不生效力。\n\n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外送服務契約成立後三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外送員收執，契約有變更或增補時，亦同。"},{"說明":"本條授權經濟主管機關擬訂外送平臺與合作商家及消費者之契約範本，以維護商業合作與消費交易公平。並要求平臺業者於契約成立後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確保商家知悉權利義務，預防平臺壟斷或不合理抽成費用爭議。","增訂":"第五條　經濟主管機關應就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及消費者間成立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擬訂契約範本，並予公告。\n\n外送平臺業者與消費者間之外送消費契約之範本，應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訂定為定型化契約，並報請行政院公告。\n\n第一項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之外送合作商家契約範本，應包括下列事項：\n\n一、商品提供及價格。\n\n二、運費收取方式及標準。\n\n三、貨款給付及方式。\n\n四、爭議處理機制。\n\n五、食品安全事項。\n\n六、其他有關合作商家權益之事項。\n\n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所合作商家收執。"},{"說明":"本條針對外送員違反重大法規情節之處理程序進行規範。平臺僅得在外送員有重大違法情節時終止契約，並須具體說明理由、負舉證責任及保障申訴權，以防止業者濫用停權或終止機制。另外送員不服申訴結果，得另循司法途徑救濟。","增訂":"第六條　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刑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規，且情節重大者，外送平臺業者始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n\n外送平臺業者依前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就其他影響外送員權益事項為不利決定時，應以書面或電子文件敘明完整、簡明及可理解之理由，通知外送員，且就其理由之存在負舉證責任。\n\n外送平臺業者依前項為不利決定者，應依第十七條規定，提供外送員申訴之機會。"},{"說明":"明定外送員可終止契約之事由及程序，保障外送員免於平臺不當對待時之解約權。另要求業者應給予經濟補償，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補償標準，以維護外送員經濟安全。","增訂":"第七條　外送平臺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送員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n\n一、外送平臺業者於成立外送服務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致外送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n\n二、外送平臺業者違反外送服務契約或本法之規定，致損害外送員權益。\n\n外送員依前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或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n\n外送員依第一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外送平臺業者應予外送員經濟補償。\n\n前項經濟補償之給付基準、期限、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明定章名。","增訂":"第二章　外送員薪資計算基準"},{"說明":"一、本條旨在建立外送平臺合理支付標準，強化外送員基本經濟保障，促進外送產業健全發展，並落實政府提升非典型勞動者權益之政策目標。\n\n二、外送員以接單完成配送作為主要收入來源，實務上其每筆訂單之報酬過低、報酬結構過度依賴平臺演算法調整、疊單等問題，已造成外送從業人員收入不穩定，甚至在高工時下仍難以達成合理生活所得。為確保外送員之基本勞動收益，並避免平臺業者藉由降低單筆報酬而引發惡性競爭，有必要明確設定每筆報酬基本報酬之最低標準。\n\n三、本條規範外送平臺業者支付外送員每筆訂單之報酬，項目包含基本費、里程費、等待費、樓層費等等，報酬總額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所定每小時最低工資三分之一，係基於外送勞動之特性多以單筆計酬且平均完成一件訂單通常需耗時約二十分鐘，故以最低工資之三分之一作為基本報酬下限，兼具可行性與保障性。此舉亦可防止平臺以不透明演算法壓低每筆報酬，確保外送員在不論接單時段、地區或市場競爭狀況下，仍可獲得符合法定最低標準之收入。","增訂":"第八條　報酬項目為基本費、里程費、等待費、樓層費等費用。\n\n前項報酬之總額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所定每小時最低工資三分之一。\n\n報酬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由主管機關會同交通主管機關共同定之。"},{"說明":"本條明定外送員薪資之計算方式與給付規範，確保報酬透明。另規定業者應提供報酬明細表與保存報酬清冊五年，以利查核與申訴依據，落實薪資保障原則。","增訂":"第九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提供外送員載明下列事項之報酬明細表：\n\n一、報酬總額。\n\n二、薪資計算方式及金額。\n\n三、依法令或雙方約定得扣除之項目及其金額。\n\n四、實際發給之金額。\n\n外送平臺業者應置備外送員報酬清冊，將給付報酬總額及報酬明細等事項計入，並應保存五年。"},{"說明":"明定章名。","增訂":"第三章　外送員保險與安全"},{"說明":"一、要求平臺於外送員提供服務前，為其投保商業保險，並明訂投保種類與額度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以強化外送員之職業風險保障。另要求平臺提供保險文件予外送員留存，確保資訊透明。\n\n二、外送平臺業者應提供外送員之商業保險，涉及保險商品規畫等事項，爰於第三項明訂中央主管機關會同金融主管機關、交通主管機關等機關定之。","增訂":"第十條　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時，應為外送員投保商業保險；未投保前，不得使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n\n外送平臺業者應將前項投保商業保險之保險契約及繳費明細，提供書面或電子資料予外送員收執，並保存一年。\n\n第一項商業保險之投保種類及投保額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金融主管機關、交通主管機關共同定之。"},{"說明":"本條保障外送員得申請平臺負擔其職災保險費用，減輕外送員負擔，並防止平臺拒絕。若外送員於多平臺工作，僅得擇一申請，避免重複補貼。","增訂":"第十一條　外送員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或經由其所屬職業工會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者，得檢附繳費證明，向外送平臺業者申請支付自行負擔之保險費；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n\n外送員同時於二個以上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外送服務者，僅得向其中一業者申請前項給付。"},{"說明":"要求平臺對外送員提供交通、職業及食品安全訓練，並明定最低訓練時數。由勞動、交通及衛福三主管機關共同定訂實施細則，並要求總時數不得低於四小時。","增訂":"第十二條　外送平臺業者對新加入之外送員，應提供一定時數之交通安全、職業安全、食品衛生安全及其他必要之教育訓練。\n\n外送平臺業者每年對提供外送服務之外送員，應要求其至少完成一定時數之教育訓練。\n\n前二項教育訓練之一定時數、內容及實施方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交通主管機關及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共同定之；其總時數不得低於四小時。"},{"說明":"為促使外送員積極注意交通安全，規範外送員發生重大交通違規時，平臺應暫停其服務並要求參與安全講習。講習須於三個月內完成且達48小時，未完成者不得再執行外送，以提升交通安全責任。","增訂":"第十三條　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時，若違反交通主管機關認定之重大影響交通安全之行為，外送平臺業者應暫停其提供外送服務。\n\n外送平臺業者應依前項通知，於改善期內完成對該外送員之運送安全講習；於完成講習前，外送平臺業者不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n\n安全講習應於三個月內完成，且總時數不得低於四十八小時；未於期限內完成者，任一外送平臺業者應停止指派其提供外送服務。"},{"說明":"一、本條旨在強化外送平臺之職安責任，提升事故應變效率，保障外送員生命與健康安全。\n\n二、為避免重大事故發生後通報延遲，使主管機關無法即時掌握情況並介入處理，有必要明確規範外送平臺業者之通報義務。\n\n三、本條規定業者於知悉或可得而知外送員發生死亡或需住院之重大災害時，應於八小時內通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並進行事故調查與分析，以確保災害資訊完整、責任釐清明確。","增訂":"第十四條　外送員於外送服務期間，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外送平臺業者應於知悉或可得而知該情事之時起，八小時內通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並於事後實施事故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n\n一、發生死亡災害。\n\n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說明":"明定政府宣布天然災害停止上班時，平臺應同步停止營業，並通知外送員及商家，以保障人員安全並防止違法派單或跨區送件。","增訂":"第十五條　外送平臺業者於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時，應停止營業，並通知合作商家及外送員。\n\n前項停止營業之範圍，應參照政府公布之停止範圍，並不得跨區營業。"},{"說明":"明定章名。","增訂":"第四章　申訴制度"},{"說明":"保障外送員自主接單與上線自由，禁止平臺強制排班或懲罰拒單行為，同時避免外送員過勞影響健康及增加交通事故風險，爰要求外送員於上線後，外送平臺始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且不得強制排定外送員上線期間，或違反外送員意願使其維持上線狀態。","增訂":"第十六條　外送平臺業者使外送員從事外送服務時，除依外送服務契約外，應遵守下列規定：\n\n一、不得強制排定外送員上線期間，或違反外送員意願使其維持上線狀態。\n\n二、對於外送員拒絕接單或選擇下線，不得有不利對待。"},{"說明":"要求平臺應個別建立外送員與合作商家之申訴制度，明確規範申訴範圍、處理流程及補償措施。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申訴準則，確保公平救濟。","增訂":"第十七條　外送平臺業者對外送員及合作商家應建立申訴制度，處理下列事項：\n\n一、運費、報酬金額、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n\n二、停權、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其他對外送員、商家不利之決定。\n\n三、外送員、合作商家與消費者就外送服務及商品給付所發生之爭議。\n\n前項申訴制度，應至少包括受理單位、救濟管道與處理流程、限期處理時間、回復方式，及申訴成立後之補償措施，並由外送平臺業者公開揭示。\n\n外送平臺業者應就第一項各款事由，成立處理小組，受理外送員及合作商家之申訴；其申訴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明定章名。","增訂":"第五章　資訊安全與資料保存"},{"說明":"規範平臺應維護資訊安全與個資保護，確保外送員、商家與消費者帳戶、信用卡、個資等資料不外洩。授權數位發展主管機關得要求平臺訂定資安維護計畫。","增訂":"第十八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確保其程式之資訊安全及系統穩定，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保障消費者、合作商家及外送員之權益。\n\n數位發展主管機關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要求外送平臺業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說明":"要求平臺保存消費者交易紀錄至少二年，並揭示退費與補償機制，以強化消費爭議處理及主管機關監督。","增訂":"第十九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下列與消費者交易有關之紀錄，保存時間不得低於二年：\n\n一、消費者訂購商品之時間及品名。\n\n二、商品之價格、服務費或運費。\n\n三、消費者取消訂單之退費機制。\n\n四、外送平臺業者得取消訂單之事由及退費機制。\n\n五、商品給付遲延、給付種類或數量與訂單不符、有瑕疵或損壞之處理方式、收退費用及補償措施。\n\n六、消費者與外送平臺業者間之契約。\n\n七、客戶服務及投訴處理紀錄。\n\n八、其他與前七款有關之紀錄。\n\n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外送平臺業者應對消費者明確揭示，並建立客戶服務機制。\n\n有關機關得依職權要求調閱第一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說明":"規定平臺應保存與合作商家交易、給付、爭議處理等紀錄至少二年，以作為查核依據並確保合作關係透明。","增訂":"第二十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下列與合作商家交易及合作有關之紀錄，保存時間不得低於二年：\n\n一、外送合作商家契約。\n\n二、平臺業務招攬行為及其執行紀錄。\n\n三、合作商家接受訂單及提供商品之時間及內容。\n\n四、合作商家之客戶服務或爭議處理紀錄。\n\n五、貨款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n\n六、其他與前五款相關之紀錄。\n\n有關機關得依職權要求調閱前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說明":"要求平臺保存與外送員相關契約、報酬與服務紀錄五年，供主管機關調閱查核，以防止薪資爭議及非法終止契約事件。","增訂":"第二十一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下列與外送員服務有關之紀錄，保存期間不得低於五年：\n\n一、外送服務契約。\n\n二、外送服務期間。\n\n三、外送員上線期間。\n\n四、外送員報酬、獎金與其他費用清冊。\n\n五、停權、依第六條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其他對外送員不利之決定。\n\n六、其他外送服務契約終止情事。\n\n主管機關得依職權要求調閱前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說明":"明定章名。","增訂":"第六章　罰　　則"},{"說明":"本條為罰則條款，明定各項違反行為之處罰對象、主管機關與罰鍰範圍，並規定公開違法業者資訊，以加強嚇阻與透明監理。","增訂":"第二十二條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者，由交通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外送平臺業者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檢查及調閱紀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n外送平臺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七條第三項、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n\n二、違反第四條第五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n\n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五條第四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n\n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十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規定，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處罰。\n\n外送平臺業者違反本法經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日期、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說明":"規定平臺若將業務委託第三人執行，該第三人應比照適用本法相關義務，避免平臺以外包方式規避法律責任。","增訂":"第二十三條　外送平臺業者將外送服務業務委託予第三人辦理，並由該第三人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者，該第三人應適用本法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及其罰則規定。\n\n前項第三人與外送員間具有僱傭關係者，依第一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辦理。"},{"說明":"明定章名。","增訂":"第七章　附　　則"},{"說明":"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部會訂定施行細則，以利制度執行與細節補充。","增訂":"第二十四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明定施行日期為公布後六個月，以預留平臺業者調整及主管機關法規配套期程。","增訂":"第二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提案編號":"20委11017474","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474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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