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17518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175180000","會議代碼":"院會-11-4-11","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12-23T12:19:55+08:00","提案日期":"2025-11-28","最新進度日期":"2025-12-22","法律編號":["07304"],"法律編號:str":["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1/LCEWA01_110411_0004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1/LCEWA01_110411_0004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411_00048/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002287/114400228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002287/1144002287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5-11-28","2025-12-02"],"會議代碼":"院會-11-4-11"},{"會期":"11-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28","2025-12-02"],"會議代碼":"院會-11-4-11"},{"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03"],"會議代碼":"委員會-11-4-15-1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04"],"會議代碼":"委員會-11-4-15-1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17"],"會議代碼":"委員會-11-4-15-1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18"],"會議代碼":"委員會-11-4-15-1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12-22"],"會議代碼":"委員會-11-4-15-17"}],"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10181950000","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吳沛憶等18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楊瓊瓔等2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萬美玲等21人、委員李柏毅等17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先翔等18人、委員吳沛憶等17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宏陸等30人、委員林宜瑾等27人、委員王義川等16人、委員陳素月等18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李坤城等20人、委員徐巧芯等16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蘇巧慧等22人、委員黃捷等21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翁曉玲等24人、委員羅智強等19人、委員洪孟楷等21人、委員李彥秀等18人、委員許宇甄等19人、委員張智倫等17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25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王鴻薇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111017425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21101745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41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3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6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8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71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71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7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9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83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82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1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82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7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937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8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201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先翔等18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35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7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81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288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30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28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311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義川等16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340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374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462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0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79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4006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400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2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399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捷等21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412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571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4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44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9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73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21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75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8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77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9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80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7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571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5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56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捷等16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76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7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洪孟楷","蘇清泉","羅廷瑋"],"連署人":["許宇甄","鄭天財Sra Kacaw","陳玉珍","謝龍介","黃健豪","林德福","萬美玲","盧縣一","黃建賓","丁學忠","羅明才","徐巧芯","廖先翔","王育敏"],"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518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518","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蘇清泉、羅廷瑋等17人，有鑑於本條例施行後，高額詐欺犯罪仍屢見不鮮，此等犯罪除侵害個人財產法益外，更因此危害社會整體經濟秩序，亦顯示現行規定無法全面評價行為之惡性及真正發揮遏止效果。為嚴懲詐欺犯罪以強化對於人民財產權之保障侵害個人財產法益，爰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詐欺犯罪所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害結果修正為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上及1億元以上，為層級化之刑事處罰，藉由嚴懲重罰強化處罰密度，符合罪責相當性，並達到嚇阻效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為強化對於人民財產權之保障侵害個人財產法益，爰將詐欺犯罪所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害結果修正為層級化之刑事處罰，藉由嚴懲重罰強化處罰密度，符合罪責相當性，並達到嚇阻效果：\n一、財產損害結果500萬元以上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萬元以下罰金。\n二、財產損害結果1,000萬元以上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n三、財產損害結果1億元以上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億元以下罰金。","對照表":[{"law_id":"07304","law_name":"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三條　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億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7304:07304:2024-07-12-制定:49","說明":"一、新型態電信詐欺犯罪常以假投資、網路交友或假冒親友借款等為詐欺手法，詐騙所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動輒數百萬元或上千萬元，對於人民財產法益造成嚴重危害。本條例施行後，高額詐欺犯罪仍屢見不鮮，此等犯罪除侵害個人財產法益外，更因此危害社會整體經濟秩序，亦顯示現行規定無法全面評價行為之惡性及真正發揮遏止效果。\n\n二、為嚴懲詐欺犯罪以強化對於人民財產權之保障侵害個人財產法益，爰將詐欺犯罪所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害結果修正為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上及1億元以上，為層級化之刑事處罰，藉由嚴懲重罰強化處罰密度，符合罪責相當性，並達到嚇阻效果：\n\n(一)財產損害結果500萬元以上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萬元以下罰金。\n\n(二)財產損害結果1000萬元以上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n\n(三)財產損害結果1億元以上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億元以下罰金。","修正":"第四十三條　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億元以下罰金。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億元以下罰金。"}]}],"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518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7518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7518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7518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