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17519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175190000","會議代碼":"院會-11-4-11","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12-08T09:14:57+08:00","提案日期":"2025-11-28","最新進度日期":"2025-12-05","法律編號":["02026"],"法律編號:str":["船舶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1/LCEWA01_110411_0004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1/LCEWA01_110411_0004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411_00049/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402615/1142402615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402615/1142402615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5-11-28","2025-12-02"],"會議代碼":"院會-11-4-11"},{"會期":"11-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28","2025-12-02"],"會議代碼":"院會-11-4-11"},{"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01"],"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3-8"},{"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03"],"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3-8"},{"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12-05"]}],"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10178150000","議案名稱":"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蔡其昌等22人、委員王美惠等21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黃捷等16人、委員徐富癸等16人、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沈伯洋等19人、委員蔡易餘等17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陳素月等21人、委員陳秀寳等17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張雅琳等17人、委員邱鎮軍等22人、委員何欣純等18人、委員羅美玲等18人、委員吳琪銘等16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張宏陸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分別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蘇巧慧等18人擬具「船舶法第八條及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1110161340600","議案名稱":"行政院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議案編號":"2021101353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2人「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29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1人「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30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8人「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34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46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捷等16人「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50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6人「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5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6人「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63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7人「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68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9人「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69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70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73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21人「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81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7人「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85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96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11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2人「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0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8人「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07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8人「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23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6人「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38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50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8人「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43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18人「船舶法第八條及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洪孟楷","蘇清泉"],"連署人":["萬美玲","林德福","許宇甄","黃健豪","王育敏","陳玉珍","羅明才","丁學忠","廖先翔","徐巧芯","鄭天財Sra Kacaw","謝龍介","羅廷瑋","盧縣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519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519","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蘇清泉等16人，有鑑於近期多起非我國船舶於我國海域滯留及侵擾事件，對海域安全造成影響，為強化船舶識別、提升航行安全及維護海域秩序，爰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船舶應維持自動識別系統正常運作，發送正確識別資訊，並具備正確船舶標誌與航海日誌；配合前述修正及實務需求，增訂相關罰則，並明定遊艇、小船及船舶租用人之適用範圍。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026","law_name":"船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訂定第一項：\n\n(一)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可讓船舶與周邊船舶或岸臺交換資訊，以掌握航行狀況、避免碰撞並提升航行安全，同時協助航政、海巡、漁政等機關監控船舶動態，維護海域秩序與安全。惟部分船舶因執行任務具有保密需求，如公務船執法或航經高風險海域（遭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等），得不公開航行資訊，不受此限。\n\n(二)第一款所稱「依本法規定」係指依本法授權訂定之子法規範，如小船檢查丈量規則第四十一條、船舶設備規則第二百四十二條之三、遊艇管理規則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附件三等。\n\n(三)第二款參酌《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第五章第十九規則，規定國際航線總噸位三百以上船舶、非國際航線五百以上貨船及所有客船均須裝設AIS。爰規定非我國籍船舶進入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五條所定水域，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公告之禁止水域時，應維持AIS正常運作。\n\n三、船舶於航行中可能因天候或事故等非可歸責因素導致AIS故障。為確保航行安全，應由海巡機關以岸際雷達或無線電定位等方式協助監控。爰規定船舶AIS故障時，須立即通報航政機關，並於指定期限內修復，或依指示定期回報船位，以利持續監控。","修正":"第八條之一　下列船舶，除公務船舶於海上執法，或航行水域開啟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有危害船舶安全之虞者外，應於航行或錨泊時，維持該設備正常運作，並發送正確之船名、國際海事組織船舶識別編號、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及船舶呼號等船舶識別資訊：\n\n一、依本法規定應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之中華民國船舶。\n\n二、於中華民國領海外界線以內水域或臺灣地區禁止水域，依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規定應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之非中華民國船舶。\n\n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故障未能正常運作時，應即通報航政機關，並依航政機關所定期限完成改善，或令其按時通報船舶位置。"},{"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迅速透過船舶外觀識別是否為非我國船舶，參酌SOLAS第十一之一章規則三規定，國際海事組織（下稱IMO）船舶識別編號應永久標記於船身及機艙隔艙壁上、艙口上、液貨船之液貨泵間或駛上駛下船之駛上駛下空間隔艙壁等位置；其中船身上標記IMO船舶識別編號可有效於海上識別船舶資訊，並參酌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水域範圍規定，爰為第一項規定。\n\n三、參照SOLAS第十一之一章規則三規定，於第二項定明非我國船舶標示第一項規定之標誌，應為正確標示，並不得毀壞、塗改或隱蔽。","修正":"第十條之一　非中華民國船舶於中華民國領海外界線以內水域或臺灣地區禁止水域航行或錨泊時，船身應具備下列標誌：\n\n一、船名。\n\n二、國際海事組織船舶識別編號。但依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規定無須具備者，不在此限。\n\n前項標誌應為正確標示，並不得毀壞、塗改或隱蔽。"},{"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有效掌握非我國船舶航行資訊，參酌《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第五章規則一、四及二十八，爰於第一項規定船舶在航行或錨泊時，應備有航海日誌並詳實記載相關事項；其適用範圍，依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水域辦理。\n\n三、依據國際海事組織（IMO）A.916(22)決議，爰於第二項明定航行活動及事故等事項應記載於航海日誌。\n\n四、參酌《海岸巡防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海巡人員於執勤時，如有正當理由認為船舶可能違法，得查驗其航海日誌。","修正":"第十一條之一　總噸位一百五十以上之非中華民國船舶於中華民國領海外界線以內水域或臺灣地區禁止水域航行或錨泊時，應具備航海日誌，詳實記載航行活動；遇有事故者，並應一併載明。\n\n前項航行活動及事故應記載事項如下：\n\n一、船舶開航前之船舶狀態。\n\n二、船舶航行期間與航程有關之詳細資訊。\n\n三、船舶發生事故或特殊事件之詳細資訊。\n\n四、船舶錨泊或在港時之操作或行政事務資訊、與船舶安全及保全有關之詳細資訊。"},{"現行":"第七十二條　自用遊艇，除本章、第一章、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二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與第二項前段、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與第三項、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三項及第九十九條至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外，不適用本法規定。\n\n非自用遊艇，除本章、第一章、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二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與第二項前段、第五章、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與第三項、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三項及第九十九條至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外，不適用本法規定。\n\n自用遊艇及非自用遊艇準用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並應將遊艇證書繳回航政機關。","law_content_id":"02026:02026:2018-11-06-修正:85","說明":"一、依現行規定，自用或非自用遊艇均適用第一章規定，爰亦適用本次增訂之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一、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八十九條之一係規範違反前開規定之罰則，爰增訂第一項自用遊艇及第二項非自用遊艇適用本法規定之範圍。\n\n二、第三項未修正。","修正":"第七十二條　自用遊艇，除本章、第一章、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二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與第二項前段、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之一、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與第三項、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三項及第九十九條至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外，不適用本法規定。\n\n非自用遊艇，除本章、第一章、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二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與第二項前段、第五章、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之一、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與第三項、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三項及第九十九條至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外，不適用本法規定。\n\n自用遊艇及非自用遊艇準用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並應將遊艇證書繳回航政機關。"},{"現行":"第八十二條　小船，除本章、第一章、第十五條之一、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與第三項、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二十八條之三、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與第二項前段、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條、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與第三項、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九十八條至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n\n小船準用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並應將小船執照繳回航政機關。\n\n載客小船準用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law_content_id":"02026:02026:2018-11-06-修正:96","說明":"一、第一項規定小船適用第一章規定，爰適用本次增訂之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一、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八十九條之一係規範違反前開規定之罰則，爰增列該條文為小船適用之範圍。\n\n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修正":"第八十二條　小船，除本章、第一章、第十五條之一、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與第三項、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二十八條之三、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與第二項前段、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之一、第九十條、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與第三項、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九十八條至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n\n小船準用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並應將小船執照繳回航政機關。\n\n載客小船準用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一、第十條之一、第十一條之一，就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增訂罰則，爰為第一項規定。\n\n三、考慮船舶航行過程隱匿船舶資訊會造成船舶航行安全之危害，爰於第二項增訂航政機關得令該船舶進港並停泊至指定處所，又為及時有效處置違規船舶，必要時，得洽請海岸巡防機關或其他機關協助通知及執行押送船舶至指定處所。另就進港及停泊期間費用應由何者負擔，於後段定明。\n\n四、為加速航政機關對於違反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一、第十條之一、第十一條之一，且有妨礙港區或水域安全之虞船舶之處置，於第三項定明依第二項規定進港，並停泊至指定處所之船舶，進港後逾三個月，未依第一項規定完成改善，而有妨礙港口或水域安全之虞者，不問該船舶屬於何人所有，由航政機關或行政院指定之機關沒入之。另考量船舶具前開違規情形之水域，可能位於金門、馬祖等地區水域，為迅速處置該船舶，提升執行效能，將令其就近於鄰近港口進港停泊，爰參酌商港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納入行政院指定之機關，增加執法之彈性。","修正":"第八十九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政機關依情節輕重，處船舶所有人、船長、遊艇駕駛或小船駕駛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n\n一、違反第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維持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正常運作，或發送不正確之船舶識別資訊。\n\n二、違反第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即通報航政機關，或未依航政機關所定期限完成改善，或未按時通報船舶位置。\n\n三、違反第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船身未具備該項所定標誌。\n\n四、違反第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正確標示，或毀壞、塗改、隱蔽標誌。\n\n五、違反第十一條之一規定，未具備航海日誌，或航海日誌未詳實記載航行活動或事故。\n\n前項情形，航政機關得令船舶進港並停泊至指定處所，必要時，得洽請海岸巡防機關或其他機關協助通知及執行；其進港及停泊期間所需費用，由船舶所有人、船長、遊艇駕駛或小船駕駛負擔。\n\n前項進港並停泊至指定處所之船舶，進港後逾三個月，未依第一項規定完成改善，而有妨礙港口或水域安全之虞者，該船舶不問屬於何人所有，由航政機關或行政院指定之機關沒入之。"},{"現行":"第一百條　本法關於船長或駕駛之規定，於代理船長、駕駛或執行其職務者準用之。\n\n代理船長、駕駛或執行其職務者，違反前項準用規定者，依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四條、第九十八條或第九十九條規定處罰。\n\n本法關於船舶所有人於第八條、第二十八條之三、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條、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於船舶租用人準用之。\n\n船舶租用人違反前項準用規定者，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或第九十九條規定處罰。","law_content_id":"02026:02026:2018-11-06-修正:116","說明":"一、為使船舶租用人亦有應遵循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一、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一之義務，並適用相應之罰則，爰修正第三項及第四項。\n\n二、第一項、第二項未修正。","修正":"第一百條　本法關於船長或駕駛之規定，於代理船長、駕駛或執行其職務者準用之。\n\n代理船長、駕駛或執行其職務者，違反前項準用規定者，依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四條、第九十八條或第九十九條規定處罰。\n\n本法關於船舶所有人於第八條、第八條之一、第十條之一、第十一條之一、第二十八條之三、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條、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於船舶租用人準用之。\n\n船舶租用人違反前項準用規定者，依第八十九條、第八十九條之一、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或第九十九條規定處罰。"}]}],"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519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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