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17562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175620000","會議代碼":"院會-11-4-11","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12-17T18:19:04+08:00","提案日期":"2025-11-28","最新進度日期":"2025-12-17","法律編號":["07284"],"法律編號:str":["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1/LCEWA01_110411_0007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1/LCEWA01_110411_0007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411_00070/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503033/1144503033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503033/1144503033_0_2.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503033/1144503033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3"},{"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11-28","2025-12-02"],"會議代碼":"院會-11-4-11"},{"會期":"11-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28","2025-12-02"],"會議代碼":"院會-11-4-1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03"],"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6-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04"],"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6-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12-17"]}],"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10180710000","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洪孟楷等2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羅廷瑋等20人、委員王育敏等16人、委員王鴻薇等20人、委員楊瓊瓔等19人分別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民進黨黨團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委員黃健豪等17人分別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8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委員張嘉郡等16人、委員許宇甄等23人分別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23人分別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1人擬具「外送平臺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王正旭等23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委員徐巧芯等17人、委員羅智強等19人、委員盧縣一等16人分別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廖偉翔等25人擬具「外送平臺管理暨從業人員及合作商家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暨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案。"},{"議案編號":"2021100175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21人「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6036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604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20人「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606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52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0人「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990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9人「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7670000","議案名稱":"本院民進黨黨團「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77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78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7人「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80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8人「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81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嘉郡等16人「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8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3人「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82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95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03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23人「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0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11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30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1人「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3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1人「外送平臺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31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正旭等23人「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32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44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9人「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45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6人「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47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偉翔等25人「外送平臺管理暨從業人員及合作商家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59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外送員權益保障暨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捷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提案人":["黃捷"],"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562號","案由":"本院委員黃捷等16人，有鑑於外送服務產業進入我國已十二年有餘，至今藉由平臺提供外送服務之外送員已近十五萬人，然而平臺責任與外送員權益保障範圍至今不明，諸如報酬計算不明、缺乏完整安全保障、缺乏申訴機制、停權標準模糊、個資保障不足及演算法不透明等各項問題多年未解。為健全外送員、消費者、合作商家及外送平臺業者之權益保障，爰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暨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吳秉叡","徐富癸","陳秀寳","沈發惠","林月琴","沈伯洋","李柏毅","李昆澤","羅美玲","蘇巧慧","王美惠","張宏陸","王正旭","許智傑","王義川"],"對照表":[{"law_id":"07284","law_name":"外送員權益保障暨外送平臺管理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外送員權益保障暨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rows":[{"說明":"一、立法目的。\n\n二、外送員與外送平臺業者具有僱傭關係者，除提供外送服務契約收執、投保商業保險、職業災害通報、外送員教育訓練及違反交通安全規定須完成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等事項，應依本法規定辦理，其餘權益保障事項應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辦理；未具僱傭關係者，其權益保障事項依本法規定處理，本法未規定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辦理。","增訂":"第一條　為保障外送員權益及管理外送平臺業者，特制定本法。\n\n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業者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但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間具有僱傭關係者，除適用第六條第五項、第十一條及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外，其權益保障及處罰等事項，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處理。"},{"說明":"本條明定各層級主管機關及各機關之權責劃分。","增訂":"第二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掌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n\n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n\n一、主管機關：外送服務契約、停權、報酬、申訴制度、職業安全、保險、外送員相關紀錄保存、外送員職業安全教育訓練、演算法管理等有關外送員勞動權益保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n\n二、交通主管機關：基本運價核定、消費者保護、個人資料保護、道路交通安全、消費者相關紀錄保存、外送員交通安全教育訓練等有關外送平臺管理之規劃、推動及監督。\n\n三、經濟主管機關：外送合作契約、外送平臺業者收取費用及爭議處理、合作商家相關紀錄保存等有關合作商家權益保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n\n四、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外送食品衛生安全、外送員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等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n\n五、金融主管機關：外送平臺之電子支付交易安全、外送員投保商業保險商品等事項之核定及監督。\n\n六、數位發展主管機關：外送平臺之第三方服務交易安全事項之監督。\n\n七、其他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事項：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說明":"明定本法相關用詞定義。","增訂":"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外送員：指與外送平臺業者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從業人員。\n\n二、外送平臺業者：指經營使用電子商務技術進行網際網路交易之平臺，提供消費者購買商品，並將訂單發派予外送員選擇承接及進行外送服務之業者。\n\n三、合作商家：指與外送平臺業者成立外送合作契約，使用外送平臺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裝置，提供商品予消費者購買之業者。\n\n四、外送合作契約：指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間，有關商品提供、貨款給付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之契約。\n\n五、運費：指平臺貨運業者向消費者及合作商家收取之運送商品費用。\n\n六、貨款：指合作商家透過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商品予消費者，外送平臺業者應給予合作商家之款項。\n\n七、外送服務契約：指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間有關外送服務提供、報酬計算及給付、停權規範、申訴制度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事項之契約。\n\n八、停權：指外送平臺業者暫時停止發派訂單予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等處置；外送平臺業者暫時停止合作商家接收消費者訂單之處置。\n\n九、報酬：指外送員依外送服務契約提供外送服務期間所獲得之勞務對價，包括基本報酬、各項獎金等。\n\n十、外送服務：指外送員使用外送平臺業者指定之應用程式，接受由外送平臺業者發派之訂單，前往合作商家領取商品並交付消費者或運送至指定地點。\n\n十一、外送服務期間：指自外送員接受外送平臺業者發派之每筆訂單時起，至完成該訂單時止之期間。\n\n十二、外送員上線期間：指外送員於外送平臺業者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裝置上線時起，至下線時止之期間。\n\n十三、演算法：外送平臺以程式或人工智慧對平臺使用者數據進行監測、控制、評估及決策之自動化模型。"},{"說明":"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及建立外送平臺業者與消費者間權利義務關係，爰明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擬訂定型化契約範本，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增訂":"第四條　交通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平臺業者與消費者間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依消費者保護法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說明":"本條明定經濟主管機關應擬定契約範本，供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參考，另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合作商家，使其得隨時檢視並確認契約內容，以避免爭議。","增訂":"第五條　經濟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成立外送合作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擬訂契約範本，並公告之。\n\n前項契約範本，應包括商品提供及價格、運費收取、貨款給付、爭議處理機制、食品安全及其他有關合作商家權益之事項。\n\n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外送合作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合作商家收執。"},{"說明":"本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外送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且業者應於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外送員，使其得隨時檢視並確認契約內容，以避免爭議。","增訂":"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平臺業者及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擬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公告之。\n\n前項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包括停權、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報酬、申訴制度、商業保險、外送服務基本流程及提供專人服務聯絡方式及其他有關外送員勞動權益之事項。\n\n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無效；該公告之應記載事項，雖未記載於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n\n外送平臺業者變更或增補外送服務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經外送員同意；未經外送員同意，即以網際網路、公告、郵件、書面或其他方式對外發布或通知者，不生效力。\n\n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外送服務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外送員收執。"},{"說明":"本條明定外送平臺業者得於特定情況下，與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權利，以維護消費者、合作商家及外送平臺業者權益。另為避免外送平臺業者任意對外送員施以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其他影響權益之不利決定，業者應敘明理由通知外送員，並就所執理由負舉證責任及給予申訴機會，若外送員不服申訴結果，得另循司法途徑救濟。","增訂":"第七條　外送員因提供外送服務，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刑法、交通法規或食品安全衛生法規，且情節重大者，外送平臺業者始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n\n外送平臺業者依前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為其他影響外送員權益之不利決定時，應敘明完整、簡明及可理解之理由通知外送員，且就其理由之存在負舉證責任，並依第十條規定給予外送員申訴機會。"},{"說明":"為避免外送平臺業者任意違反外送服務契約或本法規定，致有外送員權益受損之情形，爰於本條明定外送員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權利。","增訂":"第八條　外送平臺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送員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n\n一、外送平臺業者於成立外送服務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外送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n\n二、外送平臺業者有違反外送服務契約或本法規定，致有損害外送員權益。\n\n外送員依前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應自知悉其情形或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n\n外送員依第一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外送平臺業者應發給外送員經濟補償。\n\n前項經濟補償之給付基準、期限、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為保障外送員基本報酬及資訊透明，爰於本條明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公路法規核定基本運價，且業者提供之報酬不得低於基本運價及基本工資，並應提供報酬明細及留存報酬清冊。","增訂":"第九條　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公路法規核定基本運價。\n\n外送平臺業者給付外送員每筆訂單之基本報酬，不得低於依前項基本運價所訂之運費，且外送服務期間換算之每小時基本報酬，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所定每小時最低工資。\n\n外送平臺業者給付外送員報酬，應全額直接給付，且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一次，並應提供載明下列事項之外送員報酬明細表：\n\n一、報酬總額。\n\n二、每筆訂單報酬之計算方式及金額。\n\n三、依法令或雙方約定得扣除之項目及其金額。\n\n四、實際發給之金額。\n\n外送平臺業者應置備外送員報酬清冊，將給付報酬總額、報酬明細等事項記入；報酬清冊應保存五年。"},{"說明":"本條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對於外送員建立申訴制度並公開揭示，且對於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爭議應成立處理小組，以受理外送員之申訴。","增訂":"第十條　外送平臺業者對外送員，應建立下列事項之申訴制度：\n\n一、報酬金額、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n\n二、停權、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其他對於外送員不利決定。\n\n三、外送員與合作商家或消費者就外送服務所發生之爭議。\n\n前項申訴制度，應至少包括受理單位、救濟管道與處理流程、處理時間、回復方式及申訴成立後之補償措施等內容，並由外送平臺業者公開揭示。\n\n外送平臺業者應就其依第七條規定與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爭議，成立處理小組，受理外送員之申訴。\n\n前項處理小組應定期召開會議；其成員應符合下列規定，並與外送平臺業者間無利害關係：\n\n一、人數不得低於三人。\n\n二、由具備勞動法令專業，或熟悉外送平臺產業實務運作之外部專家學者擔任。"},{"說明":"本條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為外送員投保商業保險，並提供保險內容與保存資料予外送員及保存紀錄一年，以保障外送員權益。","增訂":"第十一條　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時，應為外送員投保商業保險。外送平臺業者未投保前，不得使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n\n外送平臺業者應將前項投保商業保險之保險契約及繳費明細，提供書面或電子資料予外送員收執，並保存一年。\n\n第一項保險之投保種類及投保額度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本條明定外送員享有離線權，以避免外送員過勞影響健康及增加交通事故風險，並尊重其提供勞務之意願，且外送平臺業者對於外送員行使離線權，不得有不利對待。","增訂":"第十二條　外送平臺業者使外送員從事外送服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n\n一、外送平臺業者不得強制排定外送員上線期間，或違反外送員意願使其維持上線狀態。\n\n二、外送平臺業者對於外送員拒絕接單或選擇下線休息，不得有不利對待。"},{"說明":"為便於合作商家經營管理及保障外送員工作安全，明定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時，外送平臺業者應停止營業，並主動通知合作商家及外送員。","增訂":"第十三條　外送平臺業者於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時，應停止營業，並通知合作商家及外送員。"},{"說明":"本條明定外送員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者，得擇定任一其所提供外送服務之平臺業者，檢附繳費證明向其申請支付自行負擔之保險費，且該外送平臺不得拒絕。","增訂":"第十四條　外送員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或經由其所屬職業工會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得檢附繳費證明向外送平臺業者申請支付自行負擔之保險費，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n\n外送員同時於二個以上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外送服務，僅得擇一申請。"},{"說明":"基於外送平臺業者掌握大量消費者、合作商家、外送員資料及相關金融資訊，爰規定外送平臺業者應確保資訊安全及系統穩定，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增訂":"第十五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確保其程式之資訊安全及系統穩定度，並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以保障消費者、合作商家及外送員權益。\n\n交通主管機關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要求外送平臺業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說明":"一、為確保演算法透明度，爰參考歐盟「平台工作指令（Parliament adopts Platform Work Directive）」第九條，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向外送員及中央主管機關告知演算法蒐集之資料、使用目的及後續處理情形。\n\n二、為確保演算法對於外送員之勞動權益及報酬能提供公平保障，如訂單分配、停權及報酬等事項，爰參考歐盟「平台工作指令」第十條，明定第二項規定。\n\n三、第三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第二項演算法有產生歧視性結果之疑慮時，得要求外送平臺業者進行說明及驗證，不得拒絕。\n\n四、第四項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數位發展主管機關，訂定前三項演算法之應揭示內容、決策過程及說明與驗證方式。","增訂":"第十六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對外送員及中央主管機關揭示其透過演算法監測、控制或評估外送員工作之資料及行為之事實、目的及運用情形。\n\n外送平臺業者以演算法處理外送員之勞動權益及報酬，應基於公平性原則，不得產生歧視或不平等待遇。\n\n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外送平臺業者說明及驗證前項演算法，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n\n前三項演算法之應揭示內容、決策過程及說明與驗證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數位發展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本條明定外送平臺業者與消費者之間之紀錄應至少保存二年，且機關得要求調閱，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增訂":"第十七條　下列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應至少保存二年：\n\n一、消費者訂購商品之時間及內容物。\n\n二、商品之價格、服務費或運費。\n\n三、消費者取消訂單之退費機制。\n\n四、外送平臺業者得取消訂單之事由及退費機制。\n\n五、商品給付遲延、給付之種類或數量與訂單不符、有瑕疵或損壞之處理方式、收退費用及補償措施。\n\n六、消費者與外送平臺業者間之契約。\n\n七、客戶服務、投訴處理紀錄。\n\n八、其他與前七款有關之紀錄。\n\n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外送平臺業者應對消費者明確揭示並應建立客戶服務機制。\n\n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第一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說明":"本條明定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之間之紀錄應至少保存二年，且機關得要求調閱，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增訂":"第十八條　下列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應至少保存二年：\n\n一、外送合作契約。\n\n二、平臺業務招攬行為及其執行紀錄。\n\n三、合作商家接受訂單及提供商品之時間及內容。\n\n四、其與合作商家間之客戶服務或爭議之處理紀錄。\n\n五、貨款之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n\n六、其他與前五款有關之紀錄。\n\n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說明":"為保障外送員權益，爰於本條明定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相關之紀錄均應保存至少五年，且機關得要求調閱，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增訂":"第十九條　下列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應至少保存五年：\n\n一、外送服務契約。\n\n二、外送服務期間。\n\n三、外送員上線期間。\n\n四、第九條第四項所定之外送員報酬清冊。\n\n五、停權、依第七條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及以演算法或其他方式對外送員為不利之決定。\n\n六、其他外送服務契約終止情事。\n\n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說明":"為使勞動檢查機構能迅速掌握職業災害訊息，以防止類似災害之發生，爰於本條明定外送平臺業者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之義務。","增訂":"第二十條　外送員於外送服務期間，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八小時內通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並於事後實施事故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n\n一、發生死亡災害。\n\n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說明":"為提升新加入外送員交通安全等從事外送工作之有關知能，爰於本條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安排其接受相關教育訓練，並每年提供一定時數之教育訓練。","增訂":"第二十一條　外送平臺業者對新加入之外送員，應提供一定時數之交通安全、職業安全、食品衛生安全及其他必要之教育訓練。\n\n外送平臺業者每年應要求提供外送服務之外送員至少完成一定時數之教育訓練。\n\n前二項教育訓練之一定時數、內容及實施方式等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交通主管機關及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分別定之。"},{"說明":"本條明定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時，若違反交通主管機關認定有重大影響交通安全之行為，外送平臺業者應於期限內實施外送員運送安全講習，未完成者，不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增訂":"第二十二條　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時，因違反交通主管機關認定有重大影響交通安全之行為時，外送平臺業者應依通知改善期內完成實施外送員運送安全講習，於完成講習前，外送平臺業者不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說明":"本條明定本法各條文處罰之裁處機關及罰則。","增訂":"第二十三條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者，由交通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外送平臺業者拒絕、規避或妨礙中央主管機關監督及檢查演算法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n外送平臺業者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檢查及調閱紀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外送平臺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n\n二、違反第六條第五項、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n\n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五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n\n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規定，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處罰。\n\n外送平臺業者違反本法經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日期、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說明":"本條明定承接外送平臺業者所委託外送業務之第三人，亦應適用之外送員權益保障相關規範。","增訂":"第二十四條　外送平臺業者將外送服務業務委託予第三人，並由其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者，該第三人適用第六條至第十四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及其罰則規定。\n\n前項第三人與外送員間具有僱傭關係者，依第一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辦理。"},{"說明":"本條明定本法施行細則之訂定機關。","增訂":"第二十五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施行日期。","增訂":"第二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提案編號":"20委11017562","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562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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