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17688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176880000","會議代碼":"院會-11-4-12","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4會期第12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12-16T18:19:22+08:00","提案日期":"2025-12-05","最新進度日期":"2025-12-09","法律編號":["07118"],"法律編號:str":["電信管理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2/LCEWA01_110412_000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2/LCEWA01_110412_000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412_00041/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5-12-05","2025-12-09"],"會議代碼":"院會-11-4-12"},{"會期":"11-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2-05","2025-12-09"],"會議代碼":"院會-11-4-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郭國文"],"連署人":["張宏陸","王義川","邱志偉","陳俊宇","徐富癸","羅美玲","林俊憲","陳冠廷","吳思瑤","林宜瑾","鍾佳濱","吳琪銘","沈伯洋","王正旭","蔡其昌"],"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688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688","案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6人，鑒於近年來頻有權宜輪違規破壞我國通訊海纜，衝擊我國聯外與離島間通信，甚至危及國家安全，為有效嚇阻前開不法行為，並解決供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保管問題，爰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刪除因過失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纜登陸站等設施之規定，並提高過失犯罪之處罰。\n二、參考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增訂故意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之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經裁判沒收確定者，得視個案情節需要為適當之處置。","對照表":[{"law_id":"07118","law_name":"電信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二條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n\n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n\n第一項所稱纜線，指海纜登陸站與機房向海一側之纜線，及海纜登陸站與內陸介接站間之纜線。","law_content_id":"07118:07118:2023-05-30-修正:92","說明":"一、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明定，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由於過失犯幾乎係以結果犯之態樣出現，其刑責自然以發生發生外在損害事件為前提；惟本條第四項過失犯之犯罪構成要件，其所包含之「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並不以造成實質損害為前提，恐與憲法罪責原則有違，故刪除之。另考量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遭毀壞之結果，將對社會造成極大之影響，爰提高過失犯罪之刑責及罰金額度上限，併此敘明。\n\n二、鑒於近年來迭有權宜輪違規破壞我國通訊海纜，衝擊我國聯外與離島間通信，甚至危及國家安全，為有效嚇阻該等不法行為，爰參考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增訂第六項，定明相關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沒收及處置規定。沒收物有經濟價值者，實務一般係採拍賣或變價方式執行，惟審酌供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五項犯罪用之工具（如船舶）往往具有噸數鉅大或其他原因難以保管，或因非我國籍船舶欠缺船籍資料而不易拍賣等特性，爰授權地方檢察署、高等檢察署及其分署得視具體個案沒收物性質與保管方式及處所等情節，專案報准依下列方式之一妥速處置沒收物，俾利實務運作：(一)沒收物有利公務使用者，得無償留供原機關或其他機關公用。(二)衡酌保管費用與沒收物價值後，認無拍賣或變價實益者，得予廢棄。(三)其他適當處置方式，如捐作公益及教學使用等用途。\n\n三、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五項未修正。\n\n四、現行第六項移列為第七項，內容未修正。","修正":"第七十二條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n\n因過失毀壞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n\n供第一項至第三項及前項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經裁判沒收確定者，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之：\n一、無償留供公用。\n二、廢棄。\n三、為其他適當之處置。\n第一項所稱纜線，指海纜登陸站與機房向海一側之纜線，及海纜登陸站與內陸介接站間之纜線。"}]}],"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688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7688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7688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7688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