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17765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177650000","會議代碼":"院會-11-4-13","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4會期第13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12-23T18:14:05+08:00","提案日期":"2025-12-12","最新進度日期":"2025-12-16","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3/LCEWA01_110413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3/LCEWA01_110413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413_00027/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5-12-12","2025-12-16"],"會議代碼":"院會-11-4-13"},{"會期":"11-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2-12","2025-12-16"],"會議代碼":"院會-11-4-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鐵路法增訂第六十八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王鴻薇"],"連署人":["黃仁","林德福","游顥","邱鎮軍","賴士葆","盧縣一","顏寬恒","馬文君","丁學忠","洪孟楷","鄭天財Sra Kacaw","鄭正鈐","高金素梅","羅廷瑋","陳雪生","邱若華","羅智強","林思銘"],"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765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765","案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9人，台鐵七個月來九起暴力事件，鐵路運務人員屢發生遭民眾暴力攻擊等不當行為，承受極高風險，亦妨礙鐵路運營安全。然現行相關法律規定不足，形成保護之缺口。第一線運務人員依法執勤，然現行相關法律規定不足，形成保護之缺口，其職場安全環境亟需通盤檢討。為維護旅運品質及公共安全，爰擬具「鐵路法增訂第六十八條之四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鐵路運務人員之職場安全，與乘客安全密切相關。為確保旅運品質並維護公共安全，爰參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罪、第一百三十五條「妨礙公務罪」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劫持交通工具罪」等條文規定，增定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鐵路從業人員執行職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傷害鐵路人員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鐵路從業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n三、另參酌醫療法第二十四條、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旅客運送契約第三點第六款，明定第四項，有第一項情形者，鐵路從業人員得拒絕運送。","對照表":[{"law_id":"02014","law_name":"鐵路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鐵路法增訂第六十八條之四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鐵路運務人員之職場安全，與乘客安全密切相關。為確保旅運品質並維護公共安全，爰參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罪、第一百三十五條「妨礙公務罪」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劫持交通工具罪」等條文規定，增定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鐵路從業人員執行職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傷害鐵路人員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鐵路從業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n\n三、另參酌醫療法第二十四條、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旅客運送契約第三點第六款，明定第四項，有第一項情形者，鐵路從業人員得拒絕運送。","增訂":"第六十八條之四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鐵路從業人員執行職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傷害鐵路人員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n\n犯第一項之罪者，鐵路從業人員得拒絕運送。"}]}],"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765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7765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7765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7765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