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17984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179840000","會議代碼":"院會-11-4-14","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12-30T18:15:27+08:00","提案日期":"2025-12-19","最新進度日期":"2025-12-23","法律編號":["07118"],"法律編號:str":["電信管理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4/LCEWA01_110414_001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4/LCEWA01_110414_001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414_00107/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5-12-19","2025-12-23"],"會議代碼":"院會-11-4-14"},{"會期":"11-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2-19","2025-12-23"],"會議代碼":"院會-11-4-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提案人":["黃健豪","廖偉翔"],"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984號","案由":"本院委員黃健豪、廖偉翔等16人，鑑於近年多起海纜受損事件與船舶違規操作有關，造成國際及離島通信中斷，並危及國家資訊安全。現行法對破壞行為已有刑罰，但對犯罪所用之船舶或機械因所有權複雜、保管困難，使沒收與處置缺乏有效機制，嚇阻力不足。為提升執法效率並避免再度破壞，修法增訂相關規範，明定不論工具是否屬於行為人均得沒收，並得依情形拍賣、廢棄或作為公用，以強化海纜保護與通訊安全。爰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葉元之","顏寬恒","鄭正鈐","牛煦庭","王鴻薇","邱鎮軍","張智倫","陳菁徽","黃建賓","洪孟楷","張嘉郡","柯志恩","廖先翔","徐巧芯"],"對照表":[{"law_id":"07118","law_name":"電信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二條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n\n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n\n第一項所稱纜線，指海纜登陸站與機房向海一側之纜線，及海纜登陸站與內陸介接站間之纜線。","law_content_id":"07118:07118:2023-05-30-修正:92","說明":"一、增訂第六項，現行第六項移列為第七項。\n\n二、現行條文未明文規範「沒收犯罪工具」，故增加有關沒收之規定。沒收有經濟價值之犯罪工具者，現僅得據其他法律規定，採拍賣或變價方式執行，惟違反本法之犯罪工具往往具有噸數鉅大或其他原因難以保管，或因非我國籍船舶欠缺船籍資料而不易拍賣等特性，爰授權地方檢察署、高等檢察署及其分署得視具體個案沒收物性質與保管方式及處所等情節，專案報准依下列方式之一妥速處置沒收物，俾利實務運作。","修正":"第七十二條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n\n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n\n供第一項至第三項及前項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經裁判沒收確定者，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之：\n\n一、無償留供公用。\n\n二、廢棄。\n\n三、為其他適當之處置。\n\n第一項所稱纜線，指海纜登陸站與機房向海一側之纜線，及海纜登陸站與內陸介接站間之纜線。"}]}],"提案編號":"20委11017984","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984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7984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7984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7984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