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17986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179860000","會議代碼":"院會-11-4-14","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12-30T18:15:31+08:00","提案日期":"2025-12-19","最新進度日期":"2025-12-23","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4/LCEWA01_110414_001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4/LCEWA01_110414_001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414_00109/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5-12-19","2025-12-23"],"會議代碼":"院會-11-4-14"},{"會期":"11-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2-19","2025-12-23"],"會議代碼":"院會-11-4-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鐵路法第六十八條之四及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提案人":["黃健豪","廖偉翔"],"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986號","案由":"本院委員黃健豪、廖偉翔等17人，鑑於現行鐵路法對部分行政處罰雖有規定，但對許多高風險或難以管理的違規缺乏明確法源，導致站務人員勸導效果有限，影響車站秩序與公共安全。此外，實務上遇到拒絕勸導、騷擾他人或影響運輸秩序者，若僅由站車人員強制驅離，常因權限不足而難以即時控制。為提升執法效能與安全性，爰擬具「鐵路法第六十八條之四及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相關違規態樣，並明確授權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離開站、車或鐵路區域，未乘車區間之運費不予退還。藉此健全管理法源、提高違規成本，確保旅客安全與車站環境品質。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葉元之","顏寬恒","鄭正鈐","牛煦庭","王鴻薇","徐巧芯","張智倫","黃建賓","張嘉郡","陳菁徽","廖先翔","葛如鈞","柯志恩","邱鎮軍","洪孟楷"],"對照表":[{"law_id":"02014","law_name":"鐵路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鐵路法第六十八條之四及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近年多起旅客以暴力、恐嚇或脅迫方式干擾站務與列車人員執勤，甚至造成傷害，已嚴重危及運輸安全與公共秩序。現行法規罰則不足以嚇阻，亦無明確刑事責任規範。為強化保障從業人員執法權限與人身安全，本次增訂以強暴脅迫妨害執務之刑責，並授權得拒絕運送，以維護整體鐵路運輸安全。","修正":"第六十八條之四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鐵路從業人員執行職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n\n犯第一項之罪者，鐵路從業人員得拒絕運送。"},{"現行":"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n\n一、列車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n\n二、列車行駛中，坐立出入臺階或妨礙關閉或擅自開啟車門不聽禁止。\n\n三、無故滯留或乘坐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或機車，致生危害安全之虞，不聽勸離。\n\n四、不按規定處所出入車站或上下車，不聽勸阻。\n\n五、未經許可在車廂或站區內向旅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或散發廣告物品，不聽勸阻。\n\n六、拒絕鐵路站車人員查票。\n\n七、於車廂或站區隨地吐痰、檳榔汁、拋棄紙屑、任意張貼物品或其他未經允許書寫、污穢車廂、站區或路線設備之行為。\n\n八、除依法令規定外，未經許可或未依鐵路機構規定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廂，不聽勸阻。\n\n九、未經許可在鐵路站區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不聽勸阻。\n\n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n\n十一、無故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n\n有前項或第六十八條之一各款情形之一者，鐵路站、車人員並得視情節強制其離開站、車或鐵路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運費，不予退還。","law_content_id":"02014:02014:2016-10-21-修正:95","說明":"一、現行法規對於車站及車廂內隨地吐痰、吐檳榔汁與拋棄紙屑等行為已有處罰，但隨著站區旅客量大幅成長，車站環境髒亂與衛生問題仍時有所見。尤其菸蒂、口香糖、瓜果皮核、果汁與其他一般廢棄物，因具有黏附性、小體積或易滲透特性，不僅清除困難，也容易造成車站地面滑倒事故、電扶梯卡滯、排水阻塞，影響整體運輸安全與設備維護成本，故於第一項第七款修正為拋棄「紙屑、菸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n\n二、原第一項第七款分為第七款以廢棄物使車廂汙穢、第八款以其他方式使車廂汙穢之行為。\n\n三、原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下移。\n\n四、縱現行法可就入侵軌道的行為開罰，但對於民眾跨越月台警戒線並無相關罰則。為維護鐵路站車之安全、加強乘客或非乘客之乘車秩序，爰增列第十三項，將「於月台上嬉戲、跨越黃色警戒線，或於電扶梯上不按遵行方向行走或奔跑，或為其他影響作業秩序及行車安全之行為，不聽勸止」列入本條處以罰鍰之範圍。\n\n五、現行第二項僅授權「站、車人員」驅離，並未明定可以「會同警察人員」處理。隨著近年車站及車廂內重大違規、危害安全或秩序事件頻傳，例如拒絕查票、暴力滋事、危險物攜帶、群聚鬧事等，單憑站、車人員往往難以有效維持秩序與保障旅客安全。若無明確回歸公權力的法律依據，可能導致執法困難、程序爭議或責任模糊。","修正":"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n\n一、列車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n\n二、列車行駛中，坐立出入臺階或妨礙關閉或擅自開啟車門不聽禁止。\n\n三、無故滯留或乘坐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或機車，致生危害安全之虞，不聽勸離。\n\n四、不按規定處所出入車站或上下車，不聽勸阻。\n\n五、未經許可在車廂或站區內向旅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或散發廣告物品，不聽勸阻。\n\n六、拒絕鐵路站車人員查票。\n\n七、於車廂或站區隨地吐痰、檳榔汁、拋棄紙屑、菸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n八、任意張貼物品或其他未經允許書寫、污穢車廂、站區或路線設備之行為。\n九、除依法令規定外，未經許可或未依鐵路機構規定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廂，不聽勸阻。\n\n十、未經許可在鐵路站區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不聽勸阻。\n\n十一、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n\n十二、無故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n\n十三、於月台上嬉戲、跨越黃色警戒線，或於電扶梯上不按遵行方向行走或奔跑，或為其他影響作業秩序及行車安全之行為，不聽勸止。\n有前項或第六十八條之一各款情形之一者，鐵路站、車人員並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開站、車或鐵路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運費，不予退還。"}]}],"說明":"一、實務上屢有旅客拒絕勸導、滋擾秩序甚至以暴力、威脅妨害站車人員執勤，危及職場安全及旅客權益。既有規範對暴力妨害執務之刑責不足，且僅賦予站車人員單獨驅離權限，難以應對脫序行為。為完善管理與維持安全，本次修法增訂違規態樣與罰則，並明確規範以強暴脅迫妨害執務者之刑事責任，並得拒絕運送。藉此提升執法效能、嚇阻違規，保障旅客安全與維護車站環境品質。\n二、同時，近年車站與月台內跨越警戒線、逆向搭乘電扶梯、追逐奔跑，以及隨地吐痰、吐檳榔汁、丟棄菸蒂、口香糖與瓜果皮核等情事頻仍，不僅造成環境髒亂，更提高旅客滑倒、跌落月台與設備卡滯的風險。現行法對於上開情事缺乏明確法源，導致站務人員勸導效果有限，影響車站秩序與公共安全，爰修正本法第七十一條，並授權站車人員得會同警察強制驅離。","提案編號":"20委11017986","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986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7986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7986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7986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