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18430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184300000","會議代碼":"院會-11-4-17","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4會期第17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6-01-20T15:16:31+08:00","提案日期":"2026-01-09","最新進度日期":"2026-01-13","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7/LCEWA01_110417_0015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7/LCEWA01_110417_0015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417_00156/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4-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6-01-09","2026-01-13"],"會議代碼":"院會-11-4-17"},{"會期":"11-04-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1-09","2026-01-13"],"會議代碼":"院會-11-4-1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8430號","提案編號":"20委11018430","案由":"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8人，鑒於現行「區間平均速率」執法設備在實務運作上引發嚴重爭議。除侵害民眾憲法保障之資訊隱私權外，更因其強制平均速率之特性，誘發駕駛人於離峰路段不當減速，導致「幽靈塞車」及速差過大衍生之追撞風險。且交通部從未提出確切科學證據證明調低平均車速能有效降低事故率。為兼顧交通安全、道路效率與人民權利，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明文排除使用區間平均速率裝置作為逕行舉發之科學儀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長期以來，交通執法陷於「速度愈慢，事故愈少」之迷思。然而，交通安全之核心在於「車流穩定性」與「交通安全工程」。交通部應透過工程設計、管理與執法手段，系統性地改善道路環境、建立安全設施，減少交通事故發生才能提升道路安全，且交通部從未提出有力證據證明，強制降低路段平均速度能直接讓事故率下降；相反地，許多研究指出，當車速與車流平均速度產生過大偏差，例如車流與車速忽快或忽慢時，事故風險反而攀升。\n二、區間測速導致駕駛人在路況順暢或離峰時間時，因擔憂超速罰單而過度減速或在終點前才降低車速，造成後方車流回堵。這種人為造成的「幽靈塞車」不僅降低道路服務水準，更浪費社會成本，使原本暢通的公共設施無法發揮應有效益。\n三、駕駛人為調整區間內之平均速率，常於接近出口處或發現進度超前時，採取突發性減速或重踩剎車。此舉不僅干擾車流節奏，更增加後方車輛反應不及發生追撞之危險，交通部使用區間測速反倒創造車輛駕駛新的交通風險，且為符合區間限速，駕駛人於行駛過程中需頻繁分心注視時速表，或反覆操作車載導航、計算剩餘時間與距離，導致對車前路況之注意力下降，嚴重違背道路安全駕駛原則。\n四、區間測速採取「全時全量」監控，不論用路人是否違規，其行蹤資訊均遭政府設備蒐集與處理。涉及對不特定多數人長期車牌與行蹤之監控，已逾越《憲法》保障人民隱私權之最小侵害原則，同時引發資安與個人資料保護之疑慮。\n五、定點式（瞬時）測速或其他科技工具已足以導正易出事路段之超速行為。排除區間測速可讓交通執法回歸「針對違規行為」，且降低該路段超速之狀態，而非對全體用路人實施無差別之監控，方能建立民眾對於交通執法公正性之信任，並達科學有效之交通管理。","提案人":["葉元之"],"連署人":["傅崐萁","黃健豪","牛煦庭","翁曉玲","邱鎮軍","羅廷瑋","羅智強","陳永康","陳玉珍","黃仁","林思銘","呂玉玲","林沛祥","陳雪生","林倩綺","廖先翔","盧縣一"],"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之二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n\n一、闖紅燈或平交道。\n\n二、搶越行人穿越道。\n\n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n\n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n\n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n\n六、行經收費之道路，不依規定繳費。\n\n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n\n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屬應經定期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其取得違規證據資料之地點或路段，應定期於網站公布。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n\n一、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三項之行為。\n\n二、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九十二條第二項之行為。\n\n三、違規超車。\n\n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n\n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n\n六、未依規定轉彎及變換車道。\n\n七、未保持安全距離。\n\n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n\n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n\n十、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十二條第七項第六款之行為。\n\n對於前項第九款之取締執法路段，在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前，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前，設置測速取締標誌。\n\n載重貨車行駛於設有地磅站之道路，不依規定過磅或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車重量，得採用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逕行舉發。\n\n第一項、第四項逕行舉發，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或其指定之主要駕駛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但租賃期一年以上之租賃業汽車，經租賃業者申請，得以租用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21-12-07-修正:10","說明":"定點式（瞬時）測速或其他科技工具已足以導正易出事路段之超速行為。排除區間測速可讓交通執法回歸「針對違規行為」，且降低該路段超速之狀態，而非對全體用路人實施無差別之監控，方能建立民眾對於交通執法公正性之信任，並達科學有效之交通管理。","修正":"第七條之二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n\n一、闖紅燈或平交道。\n\n二、搶越行人穿越道。\n\n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n\n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n\n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n\n六、行經收費之道路，不依規定繳費。\n\n七、除區間平均速率裝置以外之科學儀器並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n\n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屬應經定期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其取得違規證據資料之地點或路段，應定期於網站公布。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n\n一、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三項之行為。\n\n二、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九十二條第二項之行為。\n\n三、違規超車。\n\n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n\n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n\n六、未依規定轉彎及變換車道。\n\n七、未保持安全距離。\n\n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n\n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n\n十、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十二條第七項第六款之行為。\n\n對於前項第九款之取締執法路段，在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前，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前，設置測速取締標誌。\n\n載重貨車行駛於設有地磅站之道路，不依規定過磅或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車重量，得採用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逕行舉發。\n\n第一項、第四項逕行舉發，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或其指定之主要駕駛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但租賃期一年以上之租賃業汽車，經租賃業者申請，得以租用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8430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8430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8430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8430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