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18750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187500000","會議代碼":"院會-11-4-19","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4會期第19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6-02-03T12:16:28+08:00","提案日期":"2026-01-23","最新進度日期":"2026-01-27","法律編號":["01734"],"法律編號:str":["教師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9/LCEWA01_110419_002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9/LCEWA01_110419_002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419_00228/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4-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6-01-23","2026-01-27"],"會議代碼":"院會-11-4-19"},{"會期":"11-04-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1-23","2026-01-27"],"會議代碼":"院會-11-4-1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師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8750號","提案編號":"20委11018750","案由":"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2人，鑒於我國教師專業參與及集體意見表達之制度設計，應反映教師組織實際多元運作樣態，現行《教師法》對教師組織之定義與規範，未能完整涵蓋依法成立並實際運作之教師團體，致教師意見參與機制之代表性與多元性尚有不足，爰擬具「教師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工會法》於民國一百年修正後，教師得依法組織及加入工會，教師專業意見之集體表達與勞動權益之維護，遂呈現多元組織型態並行之實際運作情形。惟現行《教師法》第三十九條對「教師組織」之規範，僅就教師會之組織層級與設立要件加以規定，尚未明文將依法成立之教師工會納入教師組織之法定範疇，與實務現況未盡相符。\n二、教師組織於教育政策研議、制度協商及程序參與中，具有重要功能，其制度設計自應以反映實際代表性與確保多元意見參與為原則。若僅以單一組織型態作為教師組織之制度基礎，易造成教師專業意見表達之管道過於集中，不利於民主參與及教育政策之周延討論。\n三、修正第三十九條，明確定義教師組織包含依《教師法》成立之教師會及依《工會法》成立之教師工會，使不同法制基礎下成立、且實際代表教師意見之組織，均得於制度上參與相關程序，以回應教師組織多元並行之現實。\n四、配合前述定義之調整，明定教師會與教師工會各自之組織層級，以健全教師組織制度架構，確保教師意見參與機制之開放性、多元性與正當性。","提案人":["林倩綺"],"連署人":["陳玉珍","蘇清泉","林德福","盧縣一","翁曉玲","徐欣瑩","廖先翔","黃仁","黃建賓","涂權吉","許宇甄","邱鎮軍","陳超明","馬文君","陳雪生","呂玉玲","廖偉翔","鄭正鈐","邱若華","顏寬恒","鄭天財Sra Kacaw"],"對照表":[{"law_id":"01734","law_name":"教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師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九條　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市）為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n\n學校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得跨區（鄉、鎮）合併成立學校教師會。\n\n各級教師組織之設立，應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辦理。\n\n地方教師會應有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加入，始得設立。全國教師會應有半數以上之地方教師會加入，始得成立。","law_content_id":"01734:01734:2019-05-10-全文修正:45","說明":"一、新增第一項、第四項。\n\n二、民國一百年修正工會法第四條，教師得組織及加入工會，且實務上教師組織多以教師工會為運作主體，爰新增第一項，明確定義教師組織包含依教師法成立之教師會及依工會法成立之教師工會，以符合教師組織實際運作之情形。讓教師工會進入教育現場，得以健全保障相關程序之多元性。\n\n三、第一項移列為第二項並修正文字，敘明教師會之組織層級；新增第四項，敘明教師工會之組織層級。\n\n四、第三項移列為第五項，並修正文字以符合教師會及教師工會之組織法源依據。","修正":"第三十九條　教師組織包含依本法成立之教師會及依工會法成立之教師工會。\n教師會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市）為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n\n學校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得跨區（鄉、鎮）合併成立學校教師會。\n\n教師工會分為二級：在直轄市及縣（市）為地方產業工會及地方職業工會；在中央為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n各級教師組織之設立，應依人民團體法及工會法規定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辦理。\n\n地方教師會應有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加入，始得設立。全國教師會應有半數以上之地方教師會加入，始得成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8750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8750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8750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8750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