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18773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187730000","會議代碼":"院會-11-4-19","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4會期第19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6-02-05T12:15:45+08:00","提案日期":"2026-01-23","最新進度日期":"2026-01-27","法律編號":["03134"],"法律編號:str":["動物保護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9/LCEWA01_110419_0025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9/LCEWA01_110419_0025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419_00252/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4-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6-01-23","2026-01-27"],"會議代碼":"院會-11-4-19"},{"會期":"11-04-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1-23","2026-01-27"],"會議代碼":"院會-11-4-1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動物保護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8773號","提案編號":"20委11018773","案由":"本院委員蔡易餘、王美惠、賴惠員、邱志偉、張雅琳等17人，鑒於台灣社會風俗民情，犬貓為多數家庭飼養之伴侶動物，長期以來提供情感支持與陪伴照護。然而，部分民眾出於愛心或憐憫，於公共空間或生態保育區餵食流浪動物，卻衍生諸多衝突與問題。此類行為導致遊蕩犬貓攻擊台灣原生物種，並造成農田、魚塭作物及相關設備受損，更因犬隻具地域性與群聚天性，進一步增加隨機攻擊人之風險，對生態環境與公共安全均構成嚴重威脅。為補足現行法規之不足，並兼顧公共安全及原生物種保護，實有必要釐清責任歸屬，明定於一定範圍內持續性餵食流浪動物之行為，應視同飼主並負起相應責任，爰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蔡易餘","王美惠","賴惠員","邱志偉","張雅琳"],"連署人":["林岱樺","王世堅","林宜瑾","楊曜","李坤城","吳琪銘","陳俊宇","陳亭妃","許智傑","王正旭","陳培瑜","陳秀寳"],"對照表":[{"law_id":"03134","law_name":"動物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動物保護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n\n二、經濟動物：指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n\n三、實驗動物：指為科學應用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n\n四、科學應用：指為教學訓練、科學試驗、製造生物製劑、試驗商品、藥物、毒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所進行之應用行為。\n\n五、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n\n六、寵物食品：指為供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寵物均衡營養之食料及其他物質。\n\n七、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n\n八、寵物繁殖場：指為供商業用途而培育、改良或繁殖寵物之場所。\n\n九、寵物食品業者：指經營寵物食品之製造、加工、分裝、批發、販賣、輸入或輸出之業者。\n\n十、虐待：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器物、不作為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n\n十一、運送人員：指以運送動物為職業者。\n\n十二、屠宰從業人員：指於屠宰場宰殺經濟動物為職業者。\n\n十三、展演：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動物供展示、表演或與人互動。","law_content_id":"03134:03134:2021-04-27-修正:4","說明":"一、犬貓為台灣社會多數家庭主要飼養之伴侶動物，長期以來提供情感支持與陪伴照護。然而，部分民眾出於愛心或憐憫，於公共空間及生態保育區持續餵食流浪動物，衍生諸多社會與環境問題。\n\n二、生態衝擊：遊蕩犬貓攻擊台灣原生物種，破壞生態平衡。\n\n三、產業損害：農田、魚塭作物及相關設備受損，造成農漁產業損失。\n\n四、公共安全：犬隻因地域性與群聚天性，易形成攻擊行為，增加隨機攻擊人之風險。\n\n五、現行「動物保護法」僅將「飼養或管領動物之人」視為飼主，持續性餵食流浪動物者，未予明確規範，責任歸屬存有缺漏。\n\n六、為補足現行法規不足，兼顧公共安全與原生物種保護，釐清責任歸屬，爰明定凡於一定範圍內持續性、定時定點餵食流浪動物之行為，應視同飼主並負起相應責任。藉此完善動物管理制度，減少衝突，維護社會與環境之永續發展。","修正":"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n\n二、經濟動物：指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n\n三、實驗動物：指為科學應用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n\n四、科學應用：指為教學訓練、科學試驗、製造生物製劑、試驗商品、藥物、毒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所進行之應用行為。\n\n五、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n\n六、寵物食品：指為供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寵物均衡營養之食料及其他物質。\n\n七、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實際管領動物或定時定點餵食之人。\n\n八、寵物繁殖場：指為供商業用途而培育、改良或繁殖寵物之場所。\n\n九、寵物食品業者：指經營寵物食品之製造、加工、分裝、批發、販賣、輸入或輸出之業者。\n\n十、虐待：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器物、不作為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n\n十一、運送人員：指以運送動物為職業者。\n\n十二、屠宰從業人員：指於屠宰場宰殺經濟動物為職業者。\n\n十三、展演：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動物供展示、表演或與人互動。"}]}],"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8773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8773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8773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8773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