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18935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189350000","會議代碼":"院會-11-4-20","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4會期第20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6-03-04T18:25:12+08:00","提案日期":"2026-01-30","最新進度日期":"2026-01-30","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20/LCEWA01_110420_002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20/LCEWA01_110420_002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420_00209/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4-2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6-01-30"],"會議代碼":"院會-11-4-20"},{"會期":"11-04-2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1-30"],"會議代碼":"院會-11-4-2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鐵路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冠廷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8935號","提案編號":"20委11018935","案由":"本院委員陳冠廷、王世堅等16人，有鑑於運輸需求及車輛型態轉變，刪除坐立出入臺階之文字，並增加月台門之規範，以符合現行鐵路運輸之現況，爰擬具「鐵路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條文第二款之出入臺階一詞對照目前多數列車車型皆已無類似設計，且避免乘客因車內人潮眾多、擁擠被迫站立於車門出入口之情形，故刪除坐立出入臺階等文字。\n二、有鑑於除車門外，目前有些車站月台也設有月台門，並參酌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修正文字納入月台門，並刪除列車行駛中之情形以涵蓋月台之行為。","提案人":["陳冠廷","王世堅"],"連署人":["林楚茵","王正旭","林月琴","蔡其昌","沈伯洋","郭昱晴","劉建國","林淑芬","陳瑩","蔡易餘","林俊憲","鍾佳濱","羅美玲","陳俊宇"],"對照表":[{"law_id":"02014","law_name":"鐵路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鐵路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n\n一、列車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n\n二、列車行駛中，坐立出入臺階或妨礙關閉或擅自開啟車門不聽禁止。\n\n三、無故滯留或乘坐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或機車，致生危害安全之虞，不聽勸離。\n\n四、不按規定處所出入車站或上下車，不聽勸阻。\n\n五、未經許可在車廂或站區內向旅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或散發廣告物品，不聽勸阻。\n\n六、拒絕鐵路站車人員查票。\n\n七、於車廂或站區隨地吐痰、檳榔汁、拋棄紙屑、任意張貼物品或其他未經允許書寫、污穢車廂、站區或路線設備之行為。\n\n八、除依法令規定外，未經許可或未依鐵路機構規定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廂，不聽勸阻。\n\n九、未經許可在鐵路站區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不聽勸阻。\n\n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n\n十一、無故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n\n有前項或第六十八條之一各款情形之一者，鐵路站、車人員並得視情節強制其離開站、車或鐵路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運費，不予退還。","law_content_id":"02014:02014:2016-10-21-修正:95","說明":"一、現行條文第二款之出入臺階一詞對照目前多數列車車型皆已無類似設計，且避免乘客因車內人潮眾多、擁擠被迫站立於車門出入口之情形，故刪除坐立出入臺階等文字。\n\n二、有鑑於除車門外，目前有些車站月台也設有月台門，並參酌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修正文字納入月台門，並刪除列車行駛中之情形以涵蓋月台之行為。","修正":"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n\n一、列車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n\n二、妨礙關閉或擅自開啟車門、月台門不聽禁止。\n\n三、無故滯留或乘坐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或機車，致生危害安全之虞，不聽勸離。\n\n四、不按規定處所出入車站或上下車，不聽勸阻。\n\n五、未經許可在車廂或站區內向旅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或散發廣告物品，不聽勸阻。\n\n六、拒絕鐵路站車人員查票。\n\n七、於車廂或站區隨地吐痰、檳榔汁、拋棄紙屑、任意張貼物品或其他未經允許書寫、污穢車廂、站區或路線設備之行為。\n\n八、除依法令規定外，未經許可或未依鐵路機構規定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廂，不聽勸阻。\n\n九、未經許可在鐵路站區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不聽勸阻。\n\n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n\n十一、無故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n\n有前項或第六十八條之一各款情形之一者，鐵路站、車人員並得視情節強制其離開站、車或鐵路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運費，不予退還。"}]}],"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8935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8935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8935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8935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