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19908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199080000","會議代碼":"院會-11-5-5","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5會期第5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6-03-25T09:19:12+08:00","提案日期":"2026-03-27","最新進度日期":"2026-03-31","法律編號":["02034"],"法律編號:str":["停車場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5/LCEWA01_110505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5/LCEWA01_110505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505_00007/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6-03-27","2026-03-3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停車場法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先翔等17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廖先翔","蘇清泉","游顥"],"連署人":["許宇甄","邱鎮軍","王鴻薇","盧縣一","牛煦庭","洪孟楷","邱若華","林沛祥","馬文君","翁曉玲","邱慧洳","羅智強","林倩綺","高金素梅"],"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5,"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9908號","提案編號":"20委11019908","案由":"本院委員廖先翔、蘇清泉、游顥等17人，鑑於現行《停車場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強制要求公共停車場應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充電設施，然實務執行上，部分路外公共停車場受限於建物結構老舊、電力配線饋線不足或消防安全考量，致使設置困難且具公共安全風險，為遵守內政部114年4月公布之「戶外、建築物室內與公共場域設置電動車輛充換電站安全管理指引」，以健全充電設施配置之行政彈性，並確保公共安全，增訂路外公共停車場得免予設置之但書規定，爰擬具「停車場法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停車場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僅概括規定「公共停車場應設置」，並無免除義務之相關條文，致使子法《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之「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得免設置」面臨母法授權不足（逾越母法規定義務）之法理質疑。為使行政機關執行免設許可時具備堅實之法源基礎，實有增訂但書之必要。\n二、鋰電池火災具備熱失控特性，撲滅極其困難。依據內政部114年4月公布之「戶外、建築物室內與公共場域設置電動車輛充換電站安全管理指引」，部分老舊建築地下室或空間狹小之停車場，若強行設置充電樁，恐導致消防救災動線受阻，或因結構耐火時效不足造成建築崩塌風險。例如，部分醫療院所地下室設有精密高價醫療設備（如MRI、斷層掃描），一旦發生充電意外，損失難以估計。修正案列入「消防安全」作為核准免設之要件，係落實預防原則。\n三、許多早期興建之民營路外停車場，其配電盤、電纜橋架及台電饋線容量已達飽和。若不顧建物結構與電力負荷強行要求設置，將面臨既有電力系統崩潰或引發電氣火災之虞。修正條文賦予地方主管機關得依客觀數據核准免予設置，以維護基礎設施穩定。","對照表":[{"law_id":"02034","law_name":"停車場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停車場法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七條之一　公共停車場應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n\n前項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設置比例、充電設施設置標準、推動輔導、補助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034:02034:2022-11-15-修正:34","說明":"一、修正第二十七條之一增訂免設但書，現行條文採強制設置原則，未考量各場域之物理限制，針對建物老舊致結構安全堪慮、台電饋線容量飽和、或如醫療院所等特定避難弱者聚集場所，若強行設置恐生更大風險，爰增訂但書給予行政救濟空間。\n\n二、配合內政部「戶外、建築物室內與公共場域設置電動車輛充換電站安全管理指引」，對於無法增設防火區劃或強化排煙設備之場域，應有明確法源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免予設置審核基準」，以利地方主管機關依一致性標準執行核准，避免行政裁量流於恣意。","修正":"第二十七條之一　公共停車場應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但路外公共停車場因建物結構、電力供應、消防安全或其他特殊事由等，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免予設置。\n前項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設置比例、充電設施設置標準、免予設置之審核基準、推動輔導、補助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9908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9908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9908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9908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