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3103147580000"],"data":{"屆":10,"議案編號":"203103147580000","會議代碼":"院會-10-7-11","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7會期第11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02-12T11:09:16+08:00","提案日期":"2023-04-20","最新進度日期":"2023-05-16","法律編號":["06820"],"法律編號:str":["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20702142/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0788/1124300788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0788/1124300788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0788/1124300788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0788/1124300788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4-20"]},{"會期":"10-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3-05-12","2023-05-16"],"會議代碼":"院會-10-7-11"},{"會期":"10-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3-05-12","2023-05-16"],"會議代碼":"院會-10-7-1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08"],"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087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10"],"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108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11"],"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1194"}],"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110505070100500","議案名稱":"行政院「交通部組織法修正草案」、「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組織法草案」、「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法草案」、「交通部航港局組織法草案」及「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案。"},{"議案編號":"1110523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議案狀態":"三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審查報告","會期":7,"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條文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法":"","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不予採納","修正":"","條號":"名稱"},{"現行法":"","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修正":"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交通行政、交通建設及產業業務，特設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條號":"第一條"},{"現行法":"第一條　交通部主管全國交通行政及交通事業。\n第五條　路政司掌理左列事項：\n一、關於鐵路、公路建設籌劃之監督事項。\n二、關於鐵路、公路業務及其附屬事業管理之監督事項。\n三、關於鐵路、公路動力車、客貨車製造、進口規格之審議事項。\n四、關於公有、民營及專用鐵路、公路之監督事項。\n五、關於公路監理業務之監督事項。\n六、關於鐵路、公路行車安全之策劃與監督事項。\n七、關於觀光事業籌設、規劃及觀光資源開發之策進事項。\n八、關於觀光事業建設、管理、經營之監督事項。\n九、其他有關鐵路、公路及觀光事項。\n（現行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九日修正公布條文）\n第六條　郵電司掌理下列事項：\n一、關於郵政規劃之核議事項。\n二、關於郵政儲金、匯兌及簡易人壽保險規劃之核議事項。\n三、關於郵政事業經營與其聯繫之規劃及策進事項。\n四、關於郵政事業費率之核議事項。\n五、關於郵政事業之監理事項。\n六、關於郵政之國際合作交流事項。\n七、其他有關郵政事項。\n第七條　航政司掌理左列事項：\n一、關於航業、民用航空、港務、氣象發展計畫之核議事項。\n二、關於公有及民營航業、民用航空、港務、氣象之監督事項。\n三、關於航業、民用航空運輸航線及費率之核議事項。\n四、關於船舶購建、檢查、丈量登記、證書核發之監督事項。\n五、關於船員、引水人之儲訓及執業證書核發之監督事項。\n六、關於航業經營及聯營之規劃策進事項。\n七、關於海難救護及海事案件之審議事項。\n八、其他有關航業、民用航空、港務及氣象事項。","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修正":"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n一、鐵路、大眾捷運與公路建設之政策、工程籌劃、監督及管理。\n二、公共運輸與公路監理之政策、籌劃、監督及管理。\n三、觀光發展規劃、宣傳推廣、資源開發建設及經營輔導管理之督導。\n四、海空運輸之政策與建設規劃及法規研擬；商港、機場、自由貿易港區之發展、規劃、監督及管理。\n五、智慧運輸科技創新、數據應用、資訊服務與資訊安全之政策規劃、協調、監督及管理；交通數位轉型輔導及推動。\n六、郵務、儲金匯兌與壽險業務之籌劃、監督及管理。\n七、交通安全之政策規劃、協調、監督及管理；運輸相關業務之研究及發展。\n八、氣象監測及預報業務之督導；交通領域之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政策之推動。\n九、所屬機關（構）辦理氣象、觀光、公路、國道、鐵道、民航、航港及運輸研究事務之督導。\n十、其他有關交通事項。","條號":"第一條"},{"現行法":"第十九條　交通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n第二十條　交通部置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修正":"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條號":"第十九條"},{"現行法":"第二十一條　交通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五人至七人，技監一人或二人，司長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司長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二十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十二人至十四人，視察十二人至十六人，技正三十二人至四十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七人，技正二十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四十人至四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六十八人至七十四人，編審十人至十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科員八十二人至九十二人，技士九人至十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二人至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八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n本法修正施行前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修正":"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條號":"第二十一條"},{"現行法":"第二條　交通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修正":"","條號":"第二條"},{"現行法":"第三條　交通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修正":"","條號":"第三條"},{"現行法":"第四條　交通部設左列各司、室：\n一、路政司。\n二、郵電司。\n三、航政司。\n四、總務司。\n五、秘書室。","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修正":"","條號":"第四條"},{"現行法":"第十條　交通部設鐵路總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n第十一條　交通部設公路總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n第十四條　交通部設民用航空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n第十五條　交通部設中央氣象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n第十六條　交通部設觀光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n第十七條　交通部設航政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保留，送院會處理","修正":"","條號":"第十條"},{"現行法":"第八條　總務司掌理左列事項：\n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及保管事項。\n二、關於部令之發布事項。\n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n四、關於公產公物之保管處理事項。\n五、關於款項之出納事項。\n六、關於出版物之印行事項。\n七、關於事務之管理事項。\n八、不屬其他各司、處、室事項。","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修正":"","條號":"第八條"},{"現行法":"第九條　秘書室掌理左列事項：\n一、關於機要公文、密電之處理、保管事項。\n二、關於文稿之撰擬、覆核、彙報事項。\n三、關於部務會報之議事事項。\n四、關於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工作報告之彙編事項。\n五、關於公報編輯事項。\n六、關於施政之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n七、關於文書稽催、查詢事項。\n八、關於資料蒐集、研究事項。\n九、關於公共關係及新聞聯繫事項。\n十、部長、次長交辦事項。","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修正":"","條號":"第九條"},{"現行法":"第十二條　（刪除）","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修正":"","條號":"第十二條"},{"現行法":"第十三條　（刪除）","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修正":"","條號":"第十三條"},{"現行法":"第十八條　交通部設運輸研究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修正":"","條號":"第十八條"},{"現行法":"第十八條之一　（刪除）","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修正":"","條號":"第十八條之一"},{"現行法":"第二十二條　交通部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修正":"","條號":"第二十二條"},{"現行法":"第二十二條之一　交通部設政風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一人，兼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修正":"","條號":"第二十二條之一"},{"現行法":"第二十三條　交通部設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會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修正":"","條號":"第二十三條"},{"現行法":"第二十三條之一　交通部設統計處，置統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統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修正":"","條號":"第二十三條之一"},{"現行法":"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交通行政、路政、電政、航政、郵政、氣象、運務、交通技術、法制、人事行政、文書、事務管理、會計、統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修正":"","條號":"第二十四條"},{"現行法":"第二十五條　交通部得聘用對交通科技有專門研究或經驗之人員八人至十人為顧問。","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修正":"","條號":"第二十五條"},{"現行法":"第二十六條　交通部因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調用之。","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修正":"","條號":"第二十六條"},{"現行法":"第二十六條之一　本部得設下列附屬事業機構：\n一、臺灣鐵路管理局。\n二、臺灣鐵路貨物搬運股份有限公司。\n前項附屬事業機構之設置，另以法律定之。","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修正":"","條號":"第二十六條之一"},{"現行法":"第二十七條　交通部設法規委員會，由顧問、參事、專門人員及有關單位主管組成，掌理左列事項：\n一、關於交通法規之修訂、編纂及解釋事項。\n二、關於有關法律案件之審議事項。\n三、關於業務行政涉及法律之審議事項。\n四、關於法律之蒐集、分析及研究事項。\n五、其他有關交通法規事項。\n法規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調用之。","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修正":"","條號":"第二十七條"},{"現行法":"第二十八條　交通部處務規程，由交通部定之。","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修正":"","條號":"第二十八條"},{"現行法":"","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修正":"第六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條號":"第六條"},{"現行法":"第二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n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修正":"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條號":"第二十九條"}]}],"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310314758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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