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3103169550000"],"data":{"屆":10,"議案編號":"203103169550000","會議代碼":"院會-10-8-11","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8會期第11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02-12T11:01:09+08:00","提案日期":"2023-05-30","最新進度日期":"2023-12-12","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20704238/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723/1124001723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723/1124001723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723/1124001723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723/1124001723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5-30"]},{"狀態":"交付協商","日期":["2023-06-06"]},{"會期":"10-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3-12-08","2023-12-12"],"會議代碼":"院會-10-8-11"},{"會期":"10-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3-12-08","2023-12-12"],"會議代碼":"院會-10-8-1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11-13"],"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111064"}],"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091203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5人「殯葬管理條例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0428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9人「殯葬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0509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7人「殯葬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蘇巧慧等25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楊瓊瓔等19人及委員邱議瑩等17人分別擬具「殯葬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內政委員會","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來源":"審查報告","議案類別":"法律案","會期":8,"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審查會通過條文","rows":[{"現行法":"","說明":"保留。","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保留","修正":"","條號":"第二十一條之二"},{"現行法":"第三十五條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向墓主及存放者收取之費用，應明定管理費，並以管理費設立專戶，專款專用。本條例施行前已設置之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亦同。\n前項管理費之金額、收取方式及其用途，殯葬設施經營者應於書面契約中載明。\n第一項專戶之支出用途，以下列各款為限：\n一、維護設施安全、整潔。\n二、舉辦祭祀活動。\n三、內部行政管理。\n四、定型化契約所載明由管理費支應之費用。\n第一項管理費專戶之設立、收支、管理、運用、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照委員邱議瑩等17人提案通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委員邱議瑩等17人提案通過","修正":"第三十五條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向墓主及存放者收取之費用，應明定管理費。本條例施行前已設置之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亦同。\n前項管理費不得低於消費者依契約支付一切費用之百分之十二，其中百分之六十五為日常支出，百分之三十五為急難支出，應於金融機構分別開設日常支出專戶及急難支出專戶，並將管理費存入專戶。\n第一項管理費之金額、收取方式及其用途，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應於書面契約中載明。\n第二項專戶之設立、存入、支用、管理、查核、急難支出之使用條件與動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條號":"第三十五條"},{"現行法":"","說明":"一、照委員邱議瑩等17人提案修正通過。二、刪除第三項句末「並免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等文字，及第四項修正為「管理費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委員邱議瑩等17人提案修正通過","修正":"第三十五條之一　日常支出專戶之用途，以維護管理該設施所生必要直接之費用，且以下列各款為限：\n一、維護設施安全、整潔。\n二、舉辦祭祀活動。\n三、內部行政管理。\n四、依第三十五條之二規定投保火災保險及地震保險所需之費用。\n急難支出專戶之用途，以下列情形發生時，該設施修護及善後費用為限：\n一、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因災害防救法所定之災害發生受損致無法繼續使用。\n二、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經法院為破產宣告後設施無其他業者承接，或經營者廢弛管理，致無法正常營運。\n管理費屬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代為消費者保管專用於設施管理維護之費用。\n管理費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n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破產時，管理費不屬於破產財團。\n屬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經營之支出、因消費者個別需求或已另收取服務費用，均不得由管理費支出。","條號":"第三十五條之一"},{"現行法":"","說明":"照委員楊瓊瓔等19人提案通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委員楊瓊瓔等19人提案通過","修正":"第三十五條之二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應以其經營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內之建築物為保險標的，投保火災保險及地震保險，並應於保險公司給付保險理賠金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保險理賠金存入急難支出專戶。\n前項保險之保險金額，以不低於該建築物之實際現金價值或該建築物之重置成本之百分之三十，二者較高者定之。\n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內之建築物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領得建造執照者，其經營者經向三家以上保險公司提出第一項保險之要保，無公司承保者，於出具三家要保證明報經設施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後，自核准之日起得免辦理保險，其所收之管理費運用於急難支出之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五，不受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條號":"第三十五條之二"},{"現行法":"","說明":"照委員邱議瑩等17人提案通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委員邱議瑩等17人提案通過","修正":"第三十五條之三　以公共造產或其他政府基金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向墓主及存放者收取之使用價金，應提撥百分之七於公共造產或其他政府基金專戶內分帳管理，其用途準用第三十五條第四項所定辦法，非依法不得解繳公庫或移作他用。","條號":"第三十五條之三"},{"現行法":"第三十六條　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應將管理費以外之其他費用，提撥百分之二，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成立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支應重大事故發生或經營不善致無法正常營運時之修護、管理等費用。本條例施行前已設置尚未出售之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自本條例施行後，亦同。","說明":"照委員楊瓊瓔等19人提案刪除。","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委員楊瓊瓔等19人提案刪除","修正":"第三十六條　（刪除）","條號":"第三十六條"},{"現行法":"","說明":"照委員邱議瑩等17人提案通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委員邱議瑩等17人提案通過","修正":"第三十六條之一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應設置專簿，載明該設施管理費當年度各月收支運用情形，置於該設施之服務中心並刊登於網站，提供利害關係人查閱，並於每月結束後二十日內更新專簿資料。\n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應按月逐筆繕造所收總價金及管理費清冊，並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n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應將日常支出專戶及急難支出專戶之年度決算書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於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將查核報告書併同決算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第二項備查經營者提撥各季管理費總額之資訊公布於該機關網站，並應就前項辦理查核報告書及決算書之備查聘請會計師審核。","條號":"第三十六條之一"},{"現行法":"","說明":"照委員楊瓊瓔等19人提案通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委員楊瓊瓔等19人提案通過","修正":"第三十六條之二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有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一款之情形，該設施經營者經提具設施恢復營運或善後計畫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向金融機構出具該核准函後，始得提領急難支出專戶之款項。","條號":"第三十六條之二"},{"現行法":"","說明":"一、與內政部建議修正條文，均予以保留。二、內政部建議修正條文，於委員邱議瑩等17人提案增訂第四項為：「第二項情形之設施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由其他殯葬設施經營業承接經營者，原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指定團體應將其開設專戶內之賸餘款項轉存至該承接業者開設之日常支出專戶及急難支出專戶。」","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與內政部建議修正條文，均予以保留","修正":"","條號":"第三十六條之三"},{"現行法":"第三十七條　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應按月將前條規定提撥之款項繕造交易清冊後，於次月底前交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說明":"照委員楊瓊瓔等19人提案刪除。","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委員楊瓊瓔等19人提案刪除","修正":"第三十七條　（刪除）","條號":"第三十七條"},{"現行法":"","說明":"一、與內政部建議修正條文，均予以保留。二、內政部建議修正條文如下：「第三十七條之一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管理費專戶，應於修正施行後一個月內變更為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日常支出專戶。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提撥之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修正施行後三個月內，將賸餘款項按已提撥金額比例存入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急難支出專戶，或第三十五條之三之公共造產基金專戶或其他政府基金專戶。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公布前五年未提撥之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應於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提撥至急難支出專戶，或於公共造產基金或其他政府基金專戶補列應有費用；有財務困難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得於三年內分期提撥。\n                            違反前項規定未足額提撥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三個月內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命其停止販售墓基或骨灰（骸）存放單位並移送行政執行；其不遵從而繼續販售者，廢止其殯葬設施經營業之經營許可。」","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與內政部建議修正條文，均予以保留","修正":"","條號":"第三十七條之一"},{"現行法":"第五十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瞭解殯葬服務業依第三十五條規定提撥之款項、依第五十一條至前條規定預收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費用收支及交付信託之情形，得隨時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查核之，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n前項查核結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公開相關資訊。","說明":"照委員楊瓊瓔等19人提案通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委員楊瓊瓔等19人提案通過","修正":"第五十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瞭解殯葬服務業下列情形，得隨時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查核之，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n一、依第三十五條規定存入之款項、書面契約載明之管理費。\n二、依第三十五條之一規定日常支出專戶及急難支出專戶之支出用途。\n三、依第三十五條之二規定投保火災保險及地震保險。\n四、依第五十一條至前條規定預收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費用收支及交付信託之情形。\n前項查核結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開相關資訊。","條號":"第五十五條"},{"現行法":"第八十條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明定管理費、未設立管理費專戶或未依第二項規定於書面契約中載明管理費之金額、收取方式及其用途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n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支出管理費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n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五條第四項所定之辦法中有關專戶收支運用資料公開與更新、會計師查核簽證及相關資料報經備查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說明":"照委員邱議瑩等17人提案通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委員邱議瑩等17人提案通過","修正":"第八十條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明定管理費、違反第二項規定未開設日常支出或急難支出專戶，或違反第三項規定未於書面契約中載明管理費之金額、收取方式及其用途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n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未將足額之管理費存入專戶，或違反第三十五條之一規定支出管理費者，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止販售墓基或骨灰（骸）存放單位至改善為止；其不遵從而繼續販售者，得廢止其殯葬設施經營業之經營許可。\n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五條第四項所定之辦法中有關強制及禁止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條號":"第八十條"},{"現行法":"第八十一條　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者，依其所收取之其他費用之總額，定其罰鍰之數額處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說明":"照委員楊瓊瓔等19人提案通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委員楊瓊瓔等19人提案通過","修正":"第八十一條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投保火災保險及地震保險，或違反第二項規定保險金額不足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n以公共造產或其他政府基金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五條之三規定，未將所收使用價金提撥百分之七於公共造產基金或其他政府基金專戶內分帳管理，或未依法支用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條號":"第八十一條"},{"現行法":"第八十二條　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未按月繕造清冊交付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依所應交付之總額定其罰鍰數額處罰。","說明":"照委員楊瓊瓔等19人提案通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委員楊瓊瓔等19人提案通過","修正":"第八十二條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n一、違反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依規定設置專簿，刊登於網站或管理費收支情形未載明確實。\n二、違反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按月繕造清冊或按季報請備查。\n三、違反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未將管理費專戶年度決算書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報請備查。","條號":"第八十二條"}]}],"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310316955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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