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311003635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3110036350000","會議代碼":"院會-11-1-10","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1會期第10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6-04-05T18:21:26+08:00","提案日期":"2024-04-18","最新進度日期":"2024-04-23","法律編號":["03186"],"法律編號:str":["遠洋漁業條例"],"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30701484/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433/1134200433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433/1134200433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433/1134200433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433/1134200433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04-18"]},{"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111000510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遠洋漁業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三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21100223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8人「遠洋漁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208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遠洋漁業條例增訂第十四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遠洋漁業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三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鎮軍等18人擬具「遠洋漁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遠洋漁業條例增訂第十四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經濟委員會","議案狀態":"三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審查報告","會期":1,"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審查會通過","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審查會通過","rows":[{"現行法":"第三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委員邱鎮軍等人提案通過","修正":"第三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農業部。","條號":"第三條"},{"現行法":"","說明":"立法說明增訂第五點：五、我國漁船所捕撈之漁獲物為國產魚貨，非本條所規範之對象。","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修正":"第十四條之一　涉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n前項漁獲物或漁產品之品項、載運或捕撈資訊，由主管機關公告之。\n因國際條約、協定、聯合國決議或國際合作需要，或為打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目的，主管機關得公告特定國家、地區之全部或部分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不得進口之原因消失時，主管機關應即公告解除其限制。","條號":"第十四條之一"},{"現行法":"","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修正":"第三十六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n一、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進口涉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漁獲物或漁產品。\n二、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三項所定主管機關公告，自特定國家或地區進口漁獲物或漁產品。\n最近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第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九百萬元以上四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條號":"第三十六條之一"},{"現行法":"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修正":"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n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條號":"第四十七條"}]}],"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311003635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311003635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311003635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311003635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