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311004147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3110041470000","資料抓取時間":"2026-05-08T15:25:47+08:00","提案日期":"2024-04-30","最新進度日期":"2024-05-01","法律編號":["04401"],"法律編號:str":["立法院組織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300748/1134300748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300748/1134300748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300748/1134300748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300748/1134300748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04-30"]},{"狀態":"交付協商","日期":["2024-05-01"]}],"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28120000","議案名稱":"本院民進黨黨團「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224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3人「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270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132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7人「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報告併案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金素梅等23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高金素梅等17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議案狀態":"交付協商","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審查報告","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條文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法":"第三條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n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不得擔任政黨職務，應本公平中立原則行使職權，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保留，送院會處理","修正":"","條號":"第三條"},{"現行法":"第五條　立法院會議，公開舉行，必要時得開秘密會議。\n行政院院長或各部、會首長，得請開秘密會議。\n除秘密會議外，立法院應透過電視、網路等媒體通路，全程轉播本院會議、委員會會議及黨團協商實況，並應全程錄影、錄音。\n秘密會議應予速記、錄音，不得公開。但經院會同意公開者，不在此限。\n有關透過電視轉播事項，編列預算交由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辦理，不受電波頻率不得租賃、借貸或轉讓之限制。\n議事轉播應逐步提供同步聽打或手語翻譯等無障礙資訊服務，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平等參與政治與公共生活之權利。","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保留，送院會處理","修正":"","條號":"第五條"},{"現行法":"第十四條　立法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副秘書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均由院長遴選報告院會後，提請任命之。\n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保留，送院會處理","修正":"","條號":"第十四條"},{"現行法":"第十五條　立法院設下列各處、局、館、中心：\n一、秘書處。\n二、國際事務處。\n三、議事處。\n四、公報處。\n五、總務處。\n六、資訊處。\n七、法制局。\n八、預算中心。\n九、國會圖書館。\n十、中南部服務中心。\n十一、議政博物館。","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保留，送院會處理","修正":"","條號":"第十五條"},{"現行法":"","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保留，送院會處理","修正":"","條號":"\n                            第十九條之二"},{"現行法":"第二十四條　立法院置處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處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秘書十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編審十一人、高級分析師二人至三人、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一人至三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二十八人至三十七人、技正二人至三人、編譯三人至五人、分析師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編輯六人至八人、設計師五人至六人、管理師七人至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四人至六人、科員五十二人至七十一人、速記員四十人至六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管理師九人、操作員七人至八人、病歷管理員一人、校對員十二人至十六人、技佐六人至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管理師五人、操作員四人、校對員八人、技佐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十五人至三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n立法院置藥師一人、護理長一人，職務均列師(三)級；護士二人至四人、藥劑生二人、檢驗員一人，職務均列士（生）級。\n本法修正施行前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書記，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保留，送院會處理","修正":"","條號":"第二十四條"},{"現行法":"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所列之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必要時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之。\n前項聘用人員之待遇，除依相關規定外，得由立法院另定之。","說明":"一、照委員林思銘、柯建銘等10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二、委員林思銘、柯建銘等10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所列之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n                            得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之。\n                        前項聘\n                            任人員之\n                            遴聘、員額、待遇、\n                            業務、管理及考核事項，由立法院定之。」\n                        「說明：\n                            　　因本院目前已超額聘用人員，在限制未排除前，不宜再以聘用人員進用，而應採聘任方式為之，爰修正第一項及配合修正第二項文字。」","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委員林思銘、柯建銘等10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修正":")\n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所列之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得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之。\n前項聘任人員之遴聘、員額、待遇、業務、管理及考核事項，由立法院定之。","條號":"第二十八條"},{"現行法":"第三十二條　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n前項立法委員辦公事務等必要費用之項目及標準如附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n立法院應每年編列預算補助公費助理實施健康檢查及文康活動費用；其對象、項目、方法、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立法院另定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保留，送院會處理","修正":"","條號":"第三十二條"},{"現行法":"第三十三條　每屆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席次達三席且席次較多之五個政黨得各組成黨團；席次相同時，以抽籤決定組成之。立法委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政黨以組成一黨團為限；每一黨團至少須維持三人以上。\n未能依前項規定組成黨團之政黨或無黨籍之委員，得加入其他黨團。黨團未達五個時，得合組四人以上之政團；依第四項將名單送交人事處之政團，以席次較多者優先組成，黨（政）團總數合計以五個為限。\n前項政團準用有關黨團之規定。\n各黨團應於每年首次會期開議日前一日，將各黨團所屬委員名單經黨團負責人簽名後，送交人事處，以供認定委員所參加之黨團。\n黨團辦公室由立法院提供之。\n各黨團置公費助理十人至十六人，由各黨團遴選，並由其推派之委員聘用之；相關費用依前條之規定。\n前項現職公費助理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一日至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間，由各黨團遴選並由其推派之委員或各該政黨聘用，並實際服務於黨團之助理年資，得辦理勞動基準法工作年資結清事宜。","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保留，送院會處理","修正":"","條號":"第三十三條"},{"現行法":"","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保留，送院會處理","修正":"","條號":"第三十三條之三"}]}],"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311004147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311004147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311004147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311004147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