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311004379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3110043790000","會議代碼":"院會-11-1-13","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6-03-16T18:22:02+08:00","提案日期":"2024-05-02","最新進度日期":"2024-07-16","法律編號":["01063"],"法律編號:str":["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30702823/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300835/1134300835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300835/1134300835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300835/1134300835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300835/1134300835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05-02"]},{"狀態":"交付協商","日期":["2024-05-03"]},{"會期":"11-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4-05-10","2024-05-14"],"會議代碼":"院會-11-1-13"},{"會期":"11-01-2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4-07-12","2024-07-15","2024-07-16"],"會議代碼":"院會-11-1-22"},{"會期":"11-01-2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4-07-12","2024-07-15","2024-07-16"],"會議代碼":"院會-11-1-2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6-1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61134"},{"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7-08"],"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7087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7-0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70985"},{"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7-11"],"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71094"},{"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7-12"],"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71209"}],"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095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傅崐萁等33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144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傅崐萁等41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第八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144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25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271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傅崐萁等33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傅崐萁等41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第八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5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議案狀態":"三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審查報告","會期":1,"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條文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法":"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但本法第一次修正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三人之任期為二年。\n本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n本會委員應具電信、資訊、傳播、法律或財經等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n本會委員自本法第一次修正後不分屆次，委員任滿三個月前，應依第一項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如因立法院不同意或出缺致委員人數未達足額時，亦同。\n本會委員任期屆滿未能依前項規定提任時，原任委員之任期得延至新任委員就職前一日止，不受第一項任期之限制。\n第一項規定之行使同意權程序，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說明":"一、保留，送院會處理。二、委員黃國昌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保留，送院會處理：「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本會委員應具電信、資訊、傳播、法律或財經等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本會委員自本法修正後不分屆次，\n                            由行政院院長依下列程序任命之：\n                        \n                            一、由立法院推薦九名社會公正人士，交由行政院組成提名審查委員會。\n                        \n                            二、由行政院提出推薦名單，交由提名審查委員會審查，經全體委員過半之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提名。\n                        \n                            三、就行政院院長提名之人選，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n                        \n                            如因立法院不同意或出缺致本會委員人數未達足額時，準用前項規定。\n                        \n                            行政院長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n                        \n                            第三項第一款之提名審查委員會，由各政黨（團）依其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推薦之。\n                        本會委員任期屆滿未能依\n                            第三項規定提任時，視同出缺。\n                        \n                            本條修正規定之行使同意權程序，自公布日起施行。」\n                        三、委員林思銘、洪孟楷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保留，送院會處理：「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n                            一次。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n                        本會委員應具電信、資訊、傳播、法律或財經等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n                            本會委員應由行政院及政黨按專長領域及實務經驗各推薦七名，其中政黨（團）應依其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分配名額。推薦名單應交由行政院組成之提名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審查。\n                        \n                            前項審查會由行政院推薦三名及各政黨（團）依其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推薦八名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委員應包含設有大眾傳播或通訊等相關系所之大專院校、通訊傳播產業及非政府組織之專家學者。審查會應於接受推薦名單後，二十日內完成審查，本項審查應以聽證會程序公開為之，並以記名投票表決。行政院院長應於七日內參酌審查會表決結果提出名單，送請立法院同意。立法院應於收到名單後十五日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以立法委員總額二分之一同意為通過，行政院即任命之。\n                        \n                            委員會應於七位委員任命後之次日就職，並互選正、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應分屬不同政黨（團）推薦人選。\n                        本會委員自本法第一次修正後不分屆次，委員任滿三個月前，應依第一項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如因立法院不同意或出缺致委員人數未達足額時，亦同。本會委員任期屆滿未能依前項規定提任時，\n                            或提任未能通過立法院同意時，原任委員之任期即應終止不得延任。\n                        第一項規定之行使同意權程序，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保留，送院會處理","修正":"","條號":"第四條"},{"現行法":"第八條　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n本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應謹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參加政黨活動或擔任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之職務或顧問，並不得擔任通訊傳播事業或團體之任何專任或兼任職務。\n本會委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n本會委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就與離職前五年內原掌理之業務有直接利益關係之事項，為自己或他人利益，直接或間接與原任職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接洽或處理相關業務。","說明":"保留，送院會處理。","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保留，送院會處理","修正":"","條號":"第八條"},{"現行法":"第十條　本會每週舉行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n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其他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n會議之決議，應以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各委員對該決議得提出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併同會議決議一併公布之。\n本會得經委員會議決議，召開分組委員會議。\n本會委員應依委員會議決議，按其專長及本會職掌，專業分工督導本會相關會務。\n委員會議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與會，並得請相關機關、事業或團體派員列席說明、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n委員會議審議第三條或第九條涉及民眾權益重大事項之行政命令、行政計畫或行政處分，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十節聽證程序之規定，召開聽證會。","說明":"保留，送院會處理。","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保留，送院會處理","修正":"","條號":"第十條"}]}],"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311004379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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