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311006166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3110061660000","會議代碼":"院會-11-1-22","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6-03-16T18:21:14+08:00","提案日期":"2024-07-10","最新進度日期":"2024-11-29","法律編號":["01792"],"法律編號:str":["學生輔導法"],"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30704290/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301451/113230145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301451/113230145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301451/113230145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301451/113230145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07-10"]},{"狀態":"交付協商","日期":["2024-07-10"]},{"會期":"11-01-2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4-07-12","2024-07-15","2024-07-16"],"會議代碼":"院會-11-1-22"},{"會期":"11-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4-11-15","2024-11-19"],"會議代碼":"院會-11-2-9"},{"會期":"11-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4-11-22"],"會議代碼":"院會-11-2-10"},{"會期":"11-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4-11-29"],"會議代碼":"院會-11-2-11"},{"會期":"11-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4-11-29"],"會議代碼":"院會-11-2-1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7-11"],"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71095"},{"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11-07"],"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110550"}],"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06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079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2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121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9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166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8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173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8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214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5人「學生輔導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214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6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223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8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22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8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224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8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273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22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305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0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330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9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34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9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344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9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346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6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3483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365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6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366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0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380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388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426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學生輔導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426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4人「學生輔導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441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446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菁徽等20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474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9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572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589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8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600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9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605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22人、委員張雅琳等19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柏毅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5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20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王育敏等20人、委員萬美玲等19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4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委員陳菁徽等20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9人、委員萬美玲等17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9人及委員廖偉翔等16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議案狀態":"三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審查報告","會期":2,"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審查會通過條文","rows":[{"現行法":"第一條　為促進與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並健全學生輔導工作，特制定本法。\n學生輔導，依本法之規定。但特殊教育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說明":"修正通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修正通過","修正":"第一條 為促進與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並健全學生輔導工作，特制定本法。\n學生輔導，依本法之規定。但特殊教育法或少年矯正學校相關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條號":"第一條"},{"現行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軍事及警察校院，其主管機關分別為國防部及內政部。\n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說明":"照委員陳培瑜等18人提案通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案通過","修正":"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軍事學校、預備學校，其主管機關為國防部；警察各級學校，其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少年矯正學校，其主管機關為法務部。\n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條號":"第二條"},{"現行法":"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一、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但不包括矯正學校。\n二、輔導教師：指符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教師資格，依法令任用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n三、專業輔導人員：指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由主管機關或學校依法進用，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n前項第二款輔導教師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修正通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修正通過","修正":"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一、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n二、輔導教師：指符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教師資格，依法令任用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n三、專業輔導人員：指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由主管機關或學校依法進用，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n前項第二款輔導教師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少年矯正學校得不適用第四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五條及第八條第二項關於家長代表之規定。","條號":"第三條"},{"現行法":"第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學生輔導行政工作，應指定學生輔導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辦理各項學生輔導工作之規劃及執行事項。\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設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其任務如下：\n一、提供學生心理評估、輔導諮商及資源轉介服務。\n二、支援學校輔導嚴重適應困難及行為偏差之學生。\n三、支援學校嚴重個案之轉介及轉銜服務。\n四、支援學校教師及學生家長專業諮詢服務。\n五、支援學校辦理個案研討會議。\n六、支援學校處理危機事件之心理諮商工作。\n七、進行成果評估及嚴重個案追蹤管理。\n八、協調與整合社區諮商及輔導資源。\n九、協助辦理專業輔導人員與輔導教師之研習與督導工作。\n十、統整並督導學校適性輔導工作之推動。\n十一、其他與學生輔導相關事宜。\n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之建置規劃、設施設備、推動運作及與學校之協調聯繫等事項之規定，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各項提案及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保留，送院會處理","修正":"","條號":"第四條"},{"現行法":"","說明":"不予增訂。","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不予增訂","修正":"","條號":"第四條之一"},{"現行法":"第五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學生輔導工作發展，應召開學生輔導諮詢會，其任務如下：\n一、提供有關學生輔導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n二、協調所主管學校、有關機關（構）推展學生輔導相關工作之事項。\n三、研議實施學生輔導措施之發展方向。\n四、提供學生輔導相關工作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n五、提供學生輔導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n六、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結合民間資源，共同推動學生輔導工作。\n七、其他有關推展學生輔導相關工作之諮詢事項。\n前項諮詢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各級主管機關首長擔任，其餘委員由各級主管機關首長就學者專家（應包括精神科醫師）、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應包括輔導主任）、教師代表（應包括輔導教師）、家長代表、相關專業輔導人員、相關機關（構）或專業團體代表聘兼之；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n第一項學生輔導諮詢會之委員遴選、組織及運作方式之規定，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各項提案及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保留，送院會處理","修正":"","條號":"第五條"},{"現行法":"","說明":"修正通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修正通過","修正":"第五條之一  學生之輔導，應以維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為原則，其決定涉及不同主體之權利衝突時，應優先考量兒童及少年權利之保障，並採取符合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之解釋。\n輔導學生之過程，應特別關注兒童及少年表達意見、身心健康、受教育及其他相關權利，並應關注兒童及少年之身分認同、家庭維繫、受照顧、保護與安全及其他相關需求。\n具有心理師證書之專業輔導人員，對未成年學生執行輔導諮商業務時，經該學生同意，並由學校召開個案會議評估該學生有輔導諮商需求，為符合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得不受心理師法第十九條規定之限制，在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下執行。","條號":"第五條之一"},{"現行法":"第六條　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三級輔導。\n前項所定三級輔導之內容如下：\n一、發展性輔導：為促進學生心理健康、社會適應及適性發展，針對全校學生，訂定學校輔導工作計畫，實施生活輔導、學習輔導及生涯輔導相關措施。\n二、介入性輔導：針對經前款發展性輔導仍無法有效滿足其需求，或適應欠佳、重複發生問題行為，或遭受重大創傷經驗等學生，依其個別化需求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提供諮詢、個別諮商及小團體輔導等措施，並提供評估轉介機制，進行個案管理及輔導。\n三、處遇性輔導：針對經前款介入性輔導仍無法有效協助，或嚴重適應困難、行為偏差，或重大違規行為等學生，配合其特殊需求，結合心理治療、社會工作、家庭輔導、職能治療、法律服務、精神醫療等各類專業服務。","說明":"修正通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修正通過","修正":"第六條  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三級輔導。\n前項所定三級輔導之內容如下：\n一、發展性輔導：為促進學生心理健康、社會適應及適性發展，針對全校學生，訂定學校輔導工作計畫，實施生活輔導、學習輔導及生涯輔導相關措施。\n二、介入性輔導：針對學生有個別化輔導需求或適應欠佳、情緒困擾、行為偏差，或遭受重大創傷經驗，及早辨識、發現，即時介入，依其需求訂定個別化之輔導方案或計畫，提供諮詢、個別諮商、小團體輔導及其他有助於學生輔導措施，並提供評估轉介機制，進行個案管理及輔導。\n三、處遇性輔導：針對學生嚴重學校適應困難或遭遇問題、行為偏差、重大違規行為，或有其他須持續輔導之需求者，配合其需求，結合心理治療、社會工作、家庭輔導、職能治療、法律服務、精神醫療等各類資源與專業服務，提供整合性服務。\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遇有緊急個案，經學校會同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召開專案或個案會議評估確有必要後，得轉介處遇性輔導。","條號":"第六條"},{"現行法":"","說明":"修正通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修正通過","修正":"第六條之一  學校應針對介入性輔導及處遇性輔導之學生，列冊追蹤輔導。\n學校得召開個案會議，針對前項學生之個別特性，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等相關措施。\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邀請學校行政人員、相關教師及輔導教師參與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等相關措施，並得視學生輔導需求邀請專業輔導人員、學生家長或學生本人參與。\n專科以上學校應邀請學校行政人員、相關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參與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等相關措施，並得視學生輔導需求邀請學生本人或學生家長參與。\n學校得視學生輔導需求，彈性處理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不受請假或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n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輔導方案或計畫等相關措施，學校教職員工均應於職責範圍內予以配合。","條號":"第六條之一"},{"現行法":"第七條　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n學校各行政單位應共同推動及執行前條三級輔導相關措施，協助前項人員落實其輔導職責，並安排輔導相關課程或活動之實施。\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遇有中途輟學、長期缺課、中途離校、身心障礙、特殊境遇、文化或經濟弱勢及其他明顯有輔導需求之學生，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n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必要時，得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家庭教育中心等資源，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說明":"修正通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修正通過","修正":"第七條  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n學校各行政單位應共同推動及執行第六條三級輔導相關措施，協助前項人員落實其輔導職責，並安排輔導相關課程或活動之實施。\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遇有中途輟學、長期缺課、中途離校、身心障礙、自我傷害、特殊境遇、文化或經濟弱勢及其他明顯有輔導需求之學生，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n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必要時，得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家庭教育中心、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少年輔導委員會等資源，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條號":"第七條"},{"現行法":"","說明":"一、各項提案及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保留，送院會處理","修正":"","條號":"第七條之一"},{"現行法":"第九條　學校應由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掌理學生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學生智力、性向、人格等測驗之實施，學生興趣成就及志願之調查、輔導及諮商之進行等事項。\n前項學生輔導資料，學校應指定場所妥善保存，其保存方式、保存時限及銷毀，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修正通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修正通過","修正":"第九條  學校應由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掌理學生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學生智力、性向、人格等測驗之實施，學生興趣成就及志願之調查、輔導及諮商之進行等事項。\n前項學生輔導資料，學校應指定場所妥善保存，其保存方式、保存年限、銷毀及執行學生輔導工作蒐集、處理、利用學生個人資料之應遵循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學校輔導主管宜由具輔導專業專長者優先任用。","條號":"第九條"},{"現行法":"第十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n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五班以上者，每二十四班增置一人。\n二、國民中學十五班以下者，置一人，十六班以上者，每十五班增置一人。\n三、高級中等學校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十三班以上者，每十二班增置一人。\n學校屬跨學制者，其專任輔導教師之員額編制，應依各學制規定分別設置。","說明":"一、各項提案及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保留，送院會處理","修正":"","條號":"第十條"},{"現行法":"第十一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視實際需要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其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其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n依前二項規定所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應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之。\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酌予補助之；其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方式、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n專科以上學校學生一千二百人以下者，應置專業輔導人員至少一人；超過一千二百人者，以每滿一千二百人置專業輔導人員一人為原則，未滿一千二百人而餘數達六百人以上者，得視業務需求，增置一人。但空中大學及宗教研修學院，不在此限。\n學校分設不同校區者，應依校區學生總數分別置專業輔導人員。","說明":"各項提案均保留，送院會處理。","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保留，送院會處理","修正":"","條號":"第十一條"},{"現行法":"","說明":"照委員陳培瑜等18人提案通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委員陳培瑜等18人提案通過","修正":"第十一條之一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就轄內之專業輔導人員，至少每七人擇一人擔任督導人員。但轄內之專業輔導人員總數未滿七人者，應擇一人擔任督導人員。","條號":"第十一條之一"},{"現行法":"第十二條　學校教師，負責執行發展性輔導措施，並協助介入性及處遇性輔導措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輔導教師，並應負責執行介入性輔導措施。\n學校及主管機關所置專業輔導人員，負責執行處遇性輔導措施，並協助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專科以上學校之專業輔導人員，並應負責執行介入性輔導措施。\n學生對學校或輔導相關人員有關其個人之輔導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提出申訴，學校應提供申訴服務；其申訴案件之處理程序、方式及相關服務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說明":"各項提案均保留，送院會處理。","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保留，送院會處理","修正":"","條號":"第十二條"},{"現行法":"第十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妥善規劃專業培訓管道，並加強推動教師與專業輔導人員之輔導知能職前教育及在職進修。\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初聘專業輔導人員至少四十小時之職前基礎培訓課程。\n學校應定期辦理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輔導知能研習，並納入年度輔導工作計畫實施。\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每年應接受輔導知能在職進修課程至少三小時；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每年應接受在職進修課程至少十八小時；聘用機關或學校應核給公（差）假。但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初聘專業輔導人員依第二項規定於當年度已完成四十小時以上之職前基礎培訓課程者，得抵免之。","說明":"修正通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修正通過","修正":"第十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妥善規劃專業培訓管道，並加強推動教職員與專業輔導人員之輔導知能職前訓練及在職進修。\n學校應定期辦理校長、教職員及專業輔導人員輔導知能研習，並納入年度輔導工作計畫實施。\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之職前訓練，其時數不得少於十八小時；每學年並應定期辦理輔導主任或組長之在職進修，其時數不得少於十二小時；聘用機關或學校應核給參加訓練或進修人員公（差）假。\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初任輔導教師及初聘專業輔導人員之職前訓練，其時數不得少於三十六小時；每學年並應定期辦理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之在職進修，其時數不得少於十八小時；聘用機關或學校應核給參加訓練或進修人員公（差）假。\n前二項職前訓練及在職進修，其內涵應考量參加人員實際工作需求，得以研習、工作坊、專業督導、教師專業學習社群、參訪交流等方式辦理，並應聘請具有相關專業素養或實務經驗者擔任講師。\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定期辦理校長與教職員之輔導知能在職進修，至少三小時；聘用機關或學校應核給參加進修人員公（差）假。","條號":"第十四條"},{"現行法":"第十五條　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接受在職進修課程情形及學生輔導工作成效，納入其成績考核，成績優良者，應予獎勵。","說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維持現行條文","修正":"","條號":"第十五條"},{"現行法":"第十六條　學校應設置執行學生輔導工作所需之場地及設備，執行及推動學生輔導工作；其設置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維持現行條文","修正":"","條號":"第十六條"},{"現行法":"第十七條　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負保密義務，不得洩漏。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為避免緊急危難之處置，不在此限。\n前項人員並應謹守專業倫理，維護學生接受輔導專業服務之權益。","說明":"一、各項提案及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保留，送院會處理","修正":"","條號":"第十七條"},{"現行法":"","說明":"一、各項提案及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保留，送院會處理","修正":"","條號":"第十七條之一"},{"現行法":"第二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說明":"修正通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修正通過","修正":"第二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n本法修正條文第一條至第三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條號":"第二十四條"}]},{"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審查會通過條文","rows":[{"現行法":"第一條　為促進與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並健全學生輔導工作，特制定本法。\n學生輔導，依本法之規定。但特殊教育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說明":"修正通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修正通過","修正":"第一條 為促進與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並健全學生輔導工作，特制定本法。\n學生輔導，依本法之規定。但特殊教育法或少年矯正學校相關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條號":"第一條"},{"現行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軍事及警察校院，其主管機關分別為國防部及內政部。\n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說明":"照委員陳培瑜等18人提案通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案通過","修正":"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軍事學校、預備學校，其主管機關為國防部；警察各級學校，其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少年矯正學校，其主管機關為法務部。\n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條號":"第二條"},{"現行法":"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一、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但不包括矯正學校。\n二、輔導教師：指符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教師資格，依法令任用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n三、專業輔導人員：指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由主管機關或學校依法進用，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n前項第二款輔導教師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修正通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修正通過","修正":"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一、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n二、輔導教師：指符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教師資格，依法令任用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n三、專業輔導人員：指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由主管機關或學校依法進用，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n前項第二款輔導教師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少年矯正學校得不適用第四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五條及第八條第二項關於家長代表之規定。","條號":"第三條"},{"現行法":"第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學生輔導行政工作，應指定學生輔導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辦理各項學生輔導工作之規劃及執行事項。\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設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其任務如下：\n一、提供學生心理評估、輔導諮商及資源轉介服務。\n二、支援學校輔導嚴重適應困難及行為偏差之學生。\n三、支援學校嚴重個案之轉介及轉銜服務。\n四、支援學校教師及學生家長專業諮詢服務。\n五、支援學校辦理個案研討會議。\n六、支援學校處理危機事件之心理諮商工作。\n七、進行成果評估及嚴重個案追蹤管理。\n八、協調與整合社區諮商及輔導資源。\n九、協助辦理專業輔導人員與輔導教師之研習與督導工作。\n十、統整並督導學校適性輔導工作之推動。\n十一、其他與學生輔導相關事宜。\n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之建置規劃、設施設備、推動運作及與學校之協調聯繫等事項之規定，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定之。","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保留，送院會處理","修正":"","條號":"第四條"}]}],"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311006166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311006166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311006166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311006166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