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311008329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3110083290000","資料抓取時間":"2026-04-04T15:22:10+08:00","提案日期":"2024-12-17","最新進度日期":"2024-12-17","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2160/1134002160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2160/1134002160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12-17"]},{"狀態":"交付協商","日期":["2024-12-17"]}],"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42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冠廷等25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報告審查委員陳冠廷等25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內政委員會","議案狀態":"交付協商","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審查報告","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條文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法":"第五十二條　政黨及任何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罷免之宣傳品，應親自簽名；其為非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者，並應載明其住址或地址；其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載明法人或團體之名稱與其代表人姓名及地址。宣傳品之張貼，以候選人競選辦事處、政黨辦公處、罷免辦事處及宣傳車輛為限。\n前項宣傳品於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前印製，準備於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開始後散發者，視為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所印製。\n政黨及任何人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或罷免廣告物應具名，並不得於道路、橋梁、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懸掛或豎立之。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供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推薦候選人或被罷免人所屬之政黨使用之地點，不在此限。\n前項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地點，應公平合理提供使用；其使用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n廣告物之懸掛或豎立，不得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並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自行清除；違反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n違反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所張貼之宣傳品、懸掛、豎立之廣告物，應由選舉委員會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單位）依規定處理。","說明":"保留。","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保留","修正":"","條號":"第五十二條"}]}],"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311008329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311008329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311008329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311008329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