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311011153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3110111530000","會議代碼":"院會-11-3-11","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6-04-16T09:21:41+08:00","提案日期":"2025-04-21","最新進度日期":"2025-05-13","法律編號":["01655"],"法律編號:str":["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40701564/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100333/1142100333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100333/1142100333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4-21"]},{"會期":"11-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5-05-09","2025-05-13"],"會議代碼":"院會-11-3-11"},{"會期":"11-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5-05-09","2025-05-13"],"會議代碼":"院會-11-3-11"}],"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304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2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184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8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333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0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七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86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8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2人擬具「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20人擬具「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七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思銘等18人擬具「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財政委員會","議案狀態":"三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審查報告","會期":3,"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條文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法":"第四條　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n前項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每二年定期檢討。\n中央主管機關於公告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時，應一併公布其決定基準及判斷資料。","說明":"照委員羅廷瑋等18人提案通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委員羅廷瑋等18人提案通過","修正":"第四條　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n前項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應於每年定期公告及檢討。\n中央主管機關於公告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時，應一併公布其決定基準及判斷資料。","條號":"第四條"},{"現行法":"第六條　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n前項租稅優惠之擬訂，應舉行公聽會並提出稅式支出評估。","說明":"照委員賴士葆等22人提案通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委員賴士葆等22人提案通過","修正":"第六條　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n前項租稅優惠之擬訂，於法律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前，應舉行公聽會並提出稅式支出評估。","條號":"第六條"},{"現行法":"第七條　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n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n納稅者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以非常規交易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為租稅規避。稅捐稽徵機關仍根據與實質上經濟利益相當之法律形式，成立租稅上請求權，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n前項租稅規避及第二項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稅捐稽徵機關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n納稅者依本法及稅法規定所負之協力義務，不因前項規定而免除。\n稅捐稽徵機關查明納稅者及交易之相對人或關係人有第三項之情事者，為正確計算應納稅額，得按交易常規或依查得資料依各稅法規定予以調整。\n第三項之滯納金，按應補繳稅款百分之十五計算；並自該應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補繳稅款，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n第三項情形，主管機關不得另課予逃漏稅捐之處罰。但納稅者於申報或調查時，對重要事項隱匿或為虛偽不實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稅捐稽徵機關短漏核定稅捐者，不在此限。\n納稅者得在從事特定交易行為前，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諮詢，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六個月內答覆。\n本法施行前之租稅規避案件，依各稅法規定應裁罰而尚未裁罰者，適用第三項、第七項及第八項規定；已裁罰尚未確定者，其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第七項所定滯納金及利息之總額。但有第八項但書情形者，不適用之。","說明":"維持現行條文。","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維持現行條文","修正":"","條號":"第七條"},{"現行法":"第二十條　稅捐稽徵機關應主動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並以任務編組方式指定專人為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辦理下列事項：\n一、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n二、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n三、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n四、每年提出納稅者權利保護之工作成果報告。\n前項所定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於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得為必要之調查。\n稅捐稽徵機關應將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之姓名及聯絡方式報財政部備查，並於網站公告之；人員有所變動時，亦同。\n第一項辦理情形，財政部得隨時派員抽查之，並列入年度稽徵業務考核項目。","說明":"照委員賴士葆等22人提案修正通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委員賴士葆等22人提案修正通過","修正":"第二十條　稅捐稽徵機關應主動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並設置專人為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辦理下列事項：\n一、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n二、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n三、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n四、每年提出納稅者權利保護之工作成果報告。\n前項所定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於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得為必要之調查。\n前項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得由外部專家學者擔任。\n稅捐稽徵機關應將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之姓名及聯絡方式報財政部備查，並於網站公告之；人員有所變動時，亦同。\n第一項辦理情形，財政部得隨時派員抽查之，並列入年度稽徵業務考核項目。\n財政部每年應就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業務績效及考核結果提出報告，並送立法院備查。","條號":"第二十條"},{"現行法":"第二十一條　納稅者不服課稅處分，經復查決定後提起行政爭訟，於訴願審議委員會決議前或行政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追加或變更主張課稅處分違法事由，受理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應予審酌。其由受理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依職權發現課稅處分違法者，亦同。\n前項情形，稅捐稽徵機關應提出答辯書狀，具體表明對於該追加或變更事由之意見。\n行政法院對於納稅者之應納稅額，應查明事證以核實確認，在納稅者聲明不服之範圍內定其數額。但因案情複雜而難以查明者，不在此限。\n納稅者不服課稅處分、復查或訴願決定提出行政爭訟之案件，其課稅處分、復查或訴願決定自本法施行後因違法而受法院撤銷或變更，自法院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逾十五年未能確定其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但逾期係因納稅者之故意延滯訴訟或因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n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等，準用前項規定。","說明":"維持現行條文。","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維持現行條文","修正":"","條號":"第二十一條"},{"現行法":"","說明":"不予增訂。","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不予增訂","修正":"","條號":"第二十一條之一"}]}],"狀態":"三讀","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311011153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311011153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311011153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311011153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