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311012484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3110124840000","會議代碼":"院會-11-3-13","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3會期第13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6-04-16T09:21:26+08:00","提案日期":"2025-05-08","最新進度日期":"2025-05-27","法律編號":["01183"],"法律編號:str":["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40701869/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000685/1144000685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000685/1144000685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5-08"]},{"會期":"11-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5-05-23","2025-05-27"],"會議代碼":"院會-11-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5-05-27"]}],"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376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389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1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40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4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474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2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588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若華等19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473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7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684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6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820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8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5606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588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若華等19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684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6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高金素梅等21人、委員王鴻薇等24人、委員林思銘等22人、委員邱若華等19人分別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7人、委員顏寬恒等16人、委員魯明哲等18人分別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若華等19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內政委員會","議案狀態":"三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審查報告","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條文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法":"第九條　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n一、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n二、滿七十歲人。\n三、精神耗弱或瘖啞人。\n前項第一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n第一項第三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監護或不能監護時，得送交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說明":"1、 修正通過。2、 除第一項修正為：「\n                            下列各款之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一、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二、滿七十歲人。三、精神耗弱或\n                            未滿七歲即有聽覺且語言障礙者。」外，餘維持現行條文。\n                        3、 內政部補充立法說明如下：「1、 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責任及其處罰，考其立法理由（與刑法第二十條相同）應係：瘖啞有生而瘖啞者，有因疾病或受傷而瘖啞者，生而瘖啞，乃自來痼疾，不能承受教育，能力薄弱，故各國等諸幼年之列。若因疾病或受傷而瘖啞者，不過肢體不具，其精神知識與普通無異，則不能適用此例。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七○○號解釋（瘖啞人係指出生及自幼瘖啞者，瘖而不啞，或啞而不瘖，均非屬之），以及司法院（七十三）廳刑一字第七二七號函法律問題研討結論（自幼係指未滿七歲者）。二、為維持及符合上開減輕責任（處罰）之立法精神及規範目的，並避免涉有歧視意涵，以貫徹身心障礙者權益之保障及人格權之維護，爰將『瘖啞人』修正為『未滿七歲即有聽覺且語言障礙者』。」","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修正通過","修正":"第九條　下列各款之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n一、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n二、滿七十歲人。\n三、精神耗弱或未滿七歲即有聽覺且語言障礙者。\n前項第一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n第一項第三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監護或不能監護時，得送交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條號":"第九條"},{"現行法":"第六十四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n一、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n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n三、車、船、旅店服務人員或搬運工人或其他接待人員，糾纏旅客或強行攬載者。\n四、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或中途刁難或雖未約定，事後故意訛索，超出慣例者。\n五、主持、操縱或參加不良組織有危害社會秩序者。","說明":"1、 修正通過。2、 除序文修正為「「有\n                            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n                            三萬元以下罰鍰」外，餘維持現行條文。\n                        3、 內政部補充立法說明如下：「為提高懲罰嚇阻效果，爰將罰鍰修正為新臺幣三萬元以下。」","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修正通過","修正":"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n一、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n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n三、車、船、旅店服務人員或搬運工人或其他接待人員，糾纏旅客或強行攬載者。\n四、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或中途刁難或雖未約定，事後故意訛索，超出慣例者。\n五、主持、操縱或參加不良組織有危害社會秩序者。","條號":"第六十四條"},{"現行法":"第七十二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n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n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n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說明":"1、 修正通過。2、 條文修正如下：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鍰：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二、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不聽禁止者。三、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三、內政部補充立法說明如下：「一、將原第二款規定移列至第三款，並將原第三款規定移列至第二款。二、為提高懲罰嚇阻效果，爰將罰鍰修正為新臺幣一萬元以下。三、本法係普通法之性質，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六條規定，其他特別法律定有關於噪（聲）音之處置或處罰規定，例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噪音管制法，應優先適用之，不再適用本法規定。」","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修正通過","修正":"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鍰：\n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n二、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不聽禁止者。\n三、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條號":"第七十二條"},{"現行法":"第八十九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n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n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說明":"1、 修正通過。2、 除序文修正為：「有\n                            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n                            萬元以下罰鍰或申誡」外，餘維持現行條文。\n                        3、 內政部補充立法說明如下：「為提高懲罰嚇阻效果，爰將罰鍰修正為新臺幣三萬元以下。」","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修正通過","修正":"第八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或申誡：\n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n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條號":"第八十九條"}]}],"會期":3,"狀態":"三讀","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311012484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311012484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311012484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311012484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