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311013995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3110139950000","會議代碼":"院會-11-3-19","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3會期第19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6-03-16T18:19:43+08:00","提案日期":"2025-06-27","最新進度日期":"2025-07-08","法律編號":["01781"],"法律編號:str":["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40702501/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301330/1142301330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301330/1142301330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6-27"]},{"會期":"11-03-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5-07-04","2025-07-08"],"會議代碼":"院會-11-3-19"},{"會期":"11-03-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5-07-04","2025-07-08"],"會議代碼":"院會-11-3-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5-07-08"]}],"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111013048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21100683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22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27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8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45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52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9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74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2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836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9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908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7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935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937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7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950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8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964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9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975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8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976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8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977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988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21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994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021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3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02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024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055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若華等18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0569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098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7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111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2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25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280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299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7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305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9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305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9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306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316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32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9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325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8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22人、委員張智倫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委員王鴻薇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2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鎮軍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28人、委員黃捷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張雅琳等17人、委員陳秀寳等23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若華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葛如鈞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欣瑩等22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吳琪銘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鎮軍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議案狀態":"三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審查報告","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條文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法":"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說明":"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修正":"","條號":"第二條"},{"現行法":"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運動產業，指提供民眾從事運動或運動觀賞所需產品或服務，或可促進運動推展之支援性服務，而具有增進國民身心健康、提升體能及生活品質之下列產業：\n一、職業或業餘運動業。\n二、運動休閒教育服務業。\n三、運動傳播媒體或資訊出版業。\n四、運動表演業。\n五、運動旅遊業。\n六、電子競技業。\n七、運動博弈業。\n八、運動經紀、管理顧問或行政管理業。\n九、運動場館或設施營建業。\n十、運動用品或器材製造、批發及零售業。\n十一、運動用品或器材租賃業。\n十二、運動保健業。\n十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產業。\n前項各款產業內容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修正":"","條號":"第四條"},{"現行法":"第八條　主管機關為推展運動產業發展，對於下列事項，得採取適當之輔導或獎助措施：\n一、建立異業合作模式，提供創新商品或創新服務。\n二、拓展國際市場、建立自有品牌。\n三、辦理運動產業產學合作、創業育成及輔導。\n四、培植運動產業專業人才。\n五、建立產業媒合及交流資訊平台、蒐集產業市場資訊。\n六、運用資訊科技提升運動產業服務品質或提高運動產業競爭力。\n七、提供運動產業貸款利息補貼及信用保證。\n八、提升重大國際賽事之觀賞人口。\n九、民眾從事觀賞性或參與性運動消費支出。\n十、整合地方資源推動運動產業發展。\n十一、運動場館設施之興整建與營運。\n十二、推展運動產業研發、生產、行銷、推廣及授權等產業活動。\n十三、其他促進運動產業發展之事項。\n前項輔導或獎助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獎助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說明":"照委員蔡其昌等17人提案通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委員蔡其昌等17人提案通過","修正":"第八條　主管機關為推展運動產業發展，對於下列事項，得採取適當之輔導或獎助措施：\n一、建立異業合作模式，提供創新商品或創新服務。\n二、拓展國際市場、建立自有品牌。\n三、辦理運動產業產學合作、創業育成及輔導。\n四、培植運動產業專業人才。\n五、建立產業媒合及交流資訊平台、蒐集產業市場資訊。\n六、運用數位技術或資訊科技等運動科技提升運動產業服務品質或提高運動產業競爭力。\n七、提供運動產業貸款利息補貼及信用保證。\n八、提升重大國際賽事之觀賞人口。\n九、民眾從事觀賞性或參與性運動消費支出。\n十、整合地方資源推動運動產業發展。\n十一、運動場館設施之興整建與營運。\n十二、推展運動產業研發、生產、行銷、推廣及授權等產業活動。\n十三、其他促進運動產業發展之事項。\n前項輔導或獎助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獎助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條號":"第八條"},{"現行法":"第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及信用保證機構，建立運動產業發展投資之優惠融資管道及信用保證機制，協助運動事業取得推展運動業務所需資金。","說明":"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修正":"第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或協調相關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及信用保證機構，建立運動產業發展投資、優惠融資管道及信用保證機制，並提供優惠措施引導民間資金投入，以協助各經營階段之運動事業取得推展運動業務所需資金。\n國家發展基金應提撥一定比例投資運動產業。\n前項投資之審核、撥款機制及績效指標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條號":"第十三條"},{"現行法":"第二十四條　體育團體舉辦之運動賽事或活動，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者，其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n前項運動賽事、活動範圍及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說明":"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修正":"","條號":"第二十四條"},{"現行法":"第二十六條　營利事業合於下列之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n一、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n二、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n三、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n四、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n五、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n前項實施辦法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說明":"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修正":"第二十六條　營利事業合於下列之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n一、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n二、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n三、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n四、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n五、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n六、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促進全民運動發展之賽事。\n前項得以費用列支之捐贈，其實施方式與第六款之認可方式、賽事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條號":"第二十六條"},{"現行法":"第二十六條之二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發展，得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贈有關事宜。\n營利事業透過前項專戶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在捐贈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額度內，按該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營利事業與受贈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間具有關係人身分者，在前開限額內，僅得按其捐贈金額百分之一百，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n營利事業透過第一項專戶對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全數按捐贈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不受前項新臺幣一千萬元額度及但書之限制。\n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設置專戶接受營利事業依前二項規定之捐贈，每年累積金額以新臺幣三十億元為限，並得於該總額限度內，針對不同運動種類及受贈對象訂定得收受捐贈金額之上限。\n第一項專戶之設置、資金之收支、保管、運用、分配、查核及監督、第二項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認可、受贈資金之用途、關係人範圍、減除方法、應附之證明文件、第三項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專案核准之要件及範圍、前項得收受捐贈之種類、受贈對象及金額上限之規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n第二項及第三項得減除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施行期間，對職業運動業之捐贈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日起十年，對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日起五年。","說明":"一、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二、委員張雅琳等3人修正動議： 第二十六條之二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發展，得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贈有關事宜。營利事業透過前項專戶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在捐贈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額度內，按該金額之百分之\n                            一百七十五，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營利事業與受贈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間具有關係人身分者，在前開限額內，僅得按其捐贈金額百分之一百，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n                          營利事業透過第一項專戶對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全數按捐贈金額之百分之\n                            一百七十五，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不受前項新臺幣一千萬元額度及但書之限制。\n                          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設置專戶接受營利事業依前二項規定之捐贈，每年累積金額以新臺幣三十億元為限，並得於該總額限度內，針對不同運動種類及受贈對象訂定得收受捐贈金額之上限。  第一項專戶之設置、資金之收支、保管、運用、分配、查核及監督、第二項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認可、受贈資金之用途、關係人範圍、減除方法、應附之證明文件、第三項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專案核准之要件及範圍、前項得收受捐贈之種類、受贈對象及金額上限之規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n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二項及第三項得減除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施行期間，自\n                            修正生效日起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止。","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修正":"第二十六條之二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發展，得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贈有關事宜。\n營利事業透過前項專戶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在捐贈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額度內，按該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七十五，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營利事業與受贈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間具有關係人身分者，在前開限額內，僅得按其捐贈金額百分之一百，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n營利事業透過第一項專戶對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全數按捐贈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七十五，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不受前項新臺幣一千萬元額度及但書之限制。\n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設置專戶接受營利事業依前二項規定之捐贈，每年累積金額以新臺幣三十億元為限，並得於該總額限度內，針對不同運動種類及受贈對象訂定得收受捐贈金額之上限。\n第一項專戶之設置、資金之收支、保管、運用、分配、查核及監督、第二項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認可、受贈資金之用途、關係人範圍、減除方法、應附之證明文件、第三項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專案核准之要件及範圍、前項得收受捐贈之種類、受贈對象及金額上限之規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n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二項及第三項得減除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施行期間，自修正生效日起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止。","條號":"第二十六條之二"},{"現行法":"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n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說明":"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修正":"","條號":"第三十三條"}]}],"會期":3,"狀態":"三讀","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311013995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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