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51336"],"data":{"IVOD_ID":151336,"IVOD_URL":"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51336","日期":"2024-04-18","會議資料":{"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2-8","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1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屆":11,"會期":1,"會次":8,"臨時會會次":null,"種類":"委員會","委員會代碼":[22],"委員會代碼:str":["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標題":"第11屆第1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影片種類":"Clip","開始時間":"2024-04-18T09:01:37+08:00","結束時間":"2024-04-18T09:05:28+08:00","影片長度":"00:03:51","支援功能":["ai-transcript"],"video_url":"https://ivod-lyvod.cdn.hinet.net/vod_1/_definst_/mp4:1MClips/566e821c95e2b4454cbe80f5331c5bba57f6d030f47604f3c5dab72e655c1c9463cfaa1421ca07f45ea18f28b6918d91.mp4/playlist.m3u8","委員名稱":"何欣純","委員發言時間":"09:01:37 - 09:05:28","會議時間":"2024-04-18T09:00:00+08:00","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事由：一、審查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大學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二、審查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三、審查(一)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蔡其昌等21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何欣純等20人擬具「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第(四)案，如未接獲議事處來函，則不予審查】。\n(僅進行詢答)【4月17日及18日二天一次會】）","transcript":{"pyannote":[{"speaker":"SPEAKER_00","start":4.35096875,"end":229.96971875000003}],"whisperx":[{"start":5.187,"end":15.593,"text":"謝謝昭委、柯委員本席提案有關國民體育法的修法版本有鑒於上次亞洲杯資格賽眾所矚目大家很關心台灣男男隊時能險的保障不足引發了社會關注本席認為不僅僅是國家代表隊的選手需要保險的保障我認為所有的學生選手都應該享有足夠的保障"},{"start":30.843,"end":48.878,"text":"畢竟沒有學生選手哪有國手哪有代表隊的國手唯有讓所有的選手從訓練到比賽都能獲得全方面的保障才是真正的厚實國家的體育實力所以這一次我提出的修法版本有三條現行國民體育法現在體育署訂定的全國級的賽事補助辦法僅要求主辦單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健康保險或傷害保險"},{"start":58.786,"end":75.283,"text":"那投保健康保險或傷害保險者每個保險金額都不得低於三百萬所以呢我也知道這是我們體育署所設的一個保險保障的一個樓地板那但是呢我們常見的賽前的一個熱身期間受傷"},{"start":76.784,"end":77.084,"text":"獲得獲得獲得獲得獲得獲得獲得獲得獲得獲得獲得"},{"start":97.41,"end":125.185,"text":"一旦受傷是自己還有家庭帶來沉重的一個負擔所以有時候因為家庭環境或者是經濟因素不足以負荷可以進行及時的治療或後續的復健那這個將影響的是什麼這一個學生選手可能是未來的國手他的恢復的狀況跟未來的發展可能會受到嚴重的影響所以我提出新增第二十之一條只要是學生代表學校參加"},{"start":126.826,"end":127.988,"text":"二、審查委員柯志恩等一、審查委員柯志恩等一、審查委員柯志恩等一、審查委員"},{"start":143.607,"end":156.964,"text":"這部分分別則是參照現行的學生團體保險制度由教育部來訂定體育活動及運動訓練團體的保險費用費率這當然需要我們今天也一起出席練習的我們金管會的保險局"},{"start":160.729,"end":170.037,"text":"則要來一起來努力跨部會來合作。另外要設立保險費的審議會。保險費用由各級學校主管機關補助三分之一。其餘三分之二的保險費我認為應該由運動發展基金來支應。這個運動發展基金的設立本來就是為了國家來培育國手而沒有學生選手哪有國手。所以應該由中央我們的運動發展基金"},{"start":188.473,"end":192.517,"text":"二、審查委員柯志恩等一、審查委員柯志恩等一、審查委員柯志恩等一、審查委員柯志恩等一、審查委員"},{"start":204.81,"end":229.286,"text":"上後的後續醫療照顧及相關的就業輔導服務讓國手及職員得以擁有足夠的保障我再強調一次有足夠的保險保障才能夠保護我們的學生選手能夠安心、安全他才能夠全職專心地邁向國手之路為自己、為台灣打拚、為國爭光以上請各位委員支持謝謝"}]}},"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