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52258"],"data":{"IVOD_ID":152258,"IVOD_URL":"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52258","日期":"2024-05-08","會議資料":{"會議代碼":"委員會-11-1-36-20","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屆":11,"會期":1,"會次":20,"臨時會會次":null,"種類":"委員會","委員會代碼":[36],"委員會代碼:str":["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標題":"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影片種類":"Clip","開始時間":"2024-05-08T09:30:40+08:00","結束時間":"2024-05-08T09:34:32+08:00","影片長度":"00:03:52","支援功能":["ai-transcript"],"video_url":"https://ivod-lyvod.cdn.hinet.net/vod_1/_definst_/mp4:1MClips/9fa9bc2102b9cf713dbcfe81ee66b033bf7234400c22c8c236499d1b681a2ac78fc881b9a350622d5ea18f28b6918d91.mp4/playlist.m3u8","委員名稱":"吳宗憲","委員發言時間":"09:30:40 - 09:34:32","會議時間":"2024-05-08T09:00:00+08:00","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事由：一、繼續審查\n（一）民進黨黨團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二）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n（三）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二、繼續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及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三、繼續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transcript":{"pyannote":[{"speaker":"SPEAKER_00","start":0.6215937500000001,"end":1.68471875},{"speaker":"SPEAKER_00","start":8.687843750000003,"end":10.020968750000002},{"speaker":"SPEAKER_00","start":13.14284375,"end":13.36221875},{"speaker":"SPEAKER_00","start":13.46346875,"end":16.09596875},{"speaker":"SPEAKER_00","start":16.70346875,"end":18.45846875},{"speaker":"SPEAKER_00","start":19.28534375,"end":19.36971875},{"speaker":"SPEAKER_00","start":19.74096875,"end":20.17971875},{"speaker":"SPEAKER_00","start":20.33159375,"end":21.88409375},{"speaker":"SPEAKER_00","start":21.96846875,"end":23.23409375},{"speaker":"SPEAKER_00","start":23.622218750000002,"end":28.414718750000002},{"speaker":"SPEAKER_01","start":25.54596875,"end":25.562843750000003},{"speaker":"SPEAKER_01","start":25.63034375,"end":25.64721875},{"speaker":"SPEAKER_00","start":28.887218750000002,"end":37.34159375},{"speaker":"SPEAKER_00","start":37.78034375,"end":42.893468750000004},{"speaker":"SPEAKER_00","start":43.16346875,"end":44.74971875},{"speaker":"SPEAKER_00","start":45.37409375,"end":53.305343750000006},{"speaker":"SPEAKER_00","start":53.862218750000004,"end":60.64596875},{"speaker":"SPEAKER_00","start":61.337843750000005,"end":79.03971875},{"speaker":"SPEAKER_00","start":79.49534375,"end":87.19034375000001},{"speaker":"SPEAKER_00","start":87.51096875,"end":88.03409375000001},{"speaker":"SPEAKER_00","start":89.06346875,"end":90.26159375},{"speaker":"SPEAKER_00","start":90.80159375000001,"end":92.32034375},{"speaker":"SPEAKER_00","start":92.53971875,"end":101.82096875},{"speaker":"SPEAKER_00","start":102.20909375000001,"end":109.39784375},{"speaker":"SPEAKER_00","start":109.71846875000001,"end":113.12721875000001},{"speaker":"SPEAKER_00","start":113.58284375000001,"end":123.40409375},{"speaker":"SPEAKER_00","start":124.11284375000001,"end":132.12846875},{"speaker":"SPEAKER_00","start":132.58409375000002,"end":177.13409375},{"speaker":"SPEAKER_00","start":177.94409375,"end":188.25471875000002},{"speaker":"SPEAKER_00","start":188.87909375,"end":231.11721875}],"whisperx":[{"start":0.929,"end":16.801,"text":"時間三分鐘請接下來就請吳昭偉程序發言三分鐘"},{"start":31.18,"end":52.811,"text":"謝謝這邊再跟柯總要報告一下柯總只要一直講那個比例原則我在這邊跟各位報告一個點沒關係我講錯的話可以找任何一個法律學者來挑戰我我們說人沒有遷徙的自由也就是說我們不可以加任何限制在遷徙上面除非你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start":53.931,"end":78.504,"text":"我想這句話沒有問題也就是說原本國家在我們憲法中他是給人民有遷徙的自由這時候如果我們要跟人民說你的遷徙上面要加上任何限制的話必須要有法律明文規定但是我們在訂定法律的時候必須考量到憲法23條的比例原則我想柯總召一直在講的是這個"},{"start":79.565,"end":86.603,"text":"當然柯總交對於憲法23條背得非常的完整已經是到95%以上的數字都背得對了"},{"start":89.113,"end":112.474,"text":"沒問題對柯永昭非常的厲害那但是呢我們比例原則在學理上面我們比例原則他要符合幾個合適性必要性以及狹義的比例原則這三點是我們所謂的比例原則的核心概念那從比例原則來看我上次有特別提到大家說公職人員或者是公務員"},{"start":113.575,"end":123.848,"text":""},{"start":124.181,"end":146.732,"text":"你第一個你就先給他扣帽子第二個為什麼我們早期對於有一些法律對於一些人去中國大陸我們有很多的限制因為那個時代並沒有像現在有這麼多的通訊軟體以及遠端的視訊所以很多時候他們機密的交付他必須要去第三地或者是去中國大陸交付這一點我沒有意見"},{"start":147.572,"end":176.932,"text":"但是在現在這個時代我們任何法律的規範我們要考量到他的目的性是什麼他的手段性是什麼有沒有對於人權的侵害最輕微的方式就可以解決的情況下而你要去立法去用更嚴重的方式去限制人民的遷移自由這個就會違反憲法的比例原則那今天我在上次已經講過了從各種通訊軟體在這個時代你要用洩密這個帽子去扣這些人的時候"},{"start":177.972,"end":204.433,"text":"他們不能用那些通訊軟體泄密嗎?那可以的情況下誰會還刻意大剌剌的跑到中國大陸去告訴你們大家我要來這裡泄密了所以你去限制這個沒有意義除非你今天要講一個更合理的概念所以那一天我跟陳柏洋委員說你不是不能設這個法而是你要有足夠的理由來說服我們你今天設這個法的目的性存在今天泄密"},{"start":205.194,"end":230.914,"text":"我講的用通訊軟體都可以做到的事情結果你叫我們人不可以過去那你不是拿二次大戰以前的概念來到今天立法嗎我們很多法律的規範當年是因為沒有通訊軟體所以有這些規範但是今天已經不是了大家都知道視訊傳檔案什麼都可以用通訊軟體那我不懂你這個要求的目的性在哪裡所以我個人認為甚至都有違憲之餘啦好謝謝各位"}]}},"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