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52573"],"data":{"IVOD_ID":152573,"IVOD_URL":"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52573","日期":"2024-05-16","會議資料":{"會議代碼":"委員會-11-1-36-23","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屆":11,"會期":1,"會次":23,"臨時會會次":null,"種類":"委員會","委員會代碼":[36],"委員會代碼:str":["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標題":"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影片種類":"Clip","開始時間":"2024-05-16T09:29:41+08:00","結束時間":"2024-05-16T09:33:38+08:00","影片長度":"00:03:57","支援功能":["ai-transcript","gazette"],"video_url":"https://ivod-lyvod.cdn.hinet.net/vod_1/_definst_/mp4:1MClips/069b0cf7e017bc30599b085846c29889c1296c2fd5de7bd8e01ba30ddb4afe0f94c373f717d6a0d75ea18f28b6918d91.mp4/playlist.m3u8","委員名稱":"王世堅","委員發言時間":"09:29:41 - 09:33:38","會議時間":"2024-05-16T09:00:00+08:00","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事由：一、併案審查\n（一）委員廖偉翔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n（二）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n（三）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n（四）委員羅智強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五）委員黃健豪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n（六）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n（七）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n（八）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n（九）委員徐欣瑩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委員涂權吉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一）委員王世堅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二）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三）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四）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五）委員葉元之等24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六）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n二、併案審查\n（一）委員廖偉翔等18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n（二）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n（三）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n（四）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n（五）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n（六）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n（七）委員吳宗憲等19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n【第二案（七）如經院會復議，則不予審查】）","gazette":{"lineno":114,"blocks":[["王委員世堅：（9時29分）本席針對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以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提出修正草案，基於這幾年來詐欺、尤其是投資詐欺，造成對我們社會以及受害者的影響實在是越來越重、越來越離譜，所以本席認為非加以重刑提高刑責，否則無以防範。那麼詐欺行為之刑期增加，分別在第三百三十九條提高到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為十年以下；最重要在投資詐欺的部分，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之徒刑。我特別強調投資詐欺的原因是因為投資詐欺近年來的案件，我舉112年為例，竟然高達1萬1,775件，詐欺金額超過40億，達53.7億，所有詐欺案件總和加起來還不到它的三分之一，這麼高的財損能夠追回來的金額少之又少，所以投資詐欺不但讓受害人遭受詐欺的心理創傷，而且被詐欺之後，未來還要面對因為受害金額而受到的經濟壓力。","所以我認為加重詐欺行為之刑期，將投資詐欺列為詐欺加重的事由非常重要，而且也必須趕快著手，至於剛才我們提到的，在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同樣是投資詐欺這一項目，我們也加入「三人以上共同犯之」這一個部分的刑期加重，因為這是比照另外一個法案，就是組織犯罪條例，這是非常有道理的，因為現在的詐欺已經非一人、兩人去從事可以做到，現在的詐欺都是集團化、集體化的作為，一方面他們可以分散每一位參與者的罪責，二方面分飾不同角色才有辦法做出更多、更大使受害人相信的詐欺行為，所以這樣子的詐欺行為已經遍及現在超過90%以上的詐欺案件，所以我們認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提高這個刑責是當務之急。以上，我作簡單地報告跟說明，謝謝。"],["主席：下一位我們請黃健豪委員進行提案說明。"]],"agenda":{"page_end":282,"meet_id":"委員會-11-1-36-23","speakers":["吳宗憲","洪孟楷","徐欣瑩","林月琴","黃國昌","羅智強","王世堅","黃健豪","謝龍介","陳俊宇","沈發惠","鍾佳濱","王鴻薇","沈伯洋","林思銘","莊瑞雄","吳思瑤","楊瓊瓔","傅崐萁","賴士葆","牛煦庭","徐巧芯","翁曉玲"],"page_start":39,"meetingDate":["2024-05-16"],"gazette_id":"1134801","agenda_lcidc_ids":["1134801_00003"],"meet_name":"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content":"一、併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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