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52859"],"data":{"IVOD_ID":152859,"IVOD_URL":"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52859","日期":"2024-05-23","會議資料":{"會議代碼":"委員會-11-1-19-13","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1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屆":11,"會期":1,"會次":13,"臨時會會次":null,"種類":"委員會","委員會代碼":[19],"委員會代碼:str":["經濟委員會"],"標題":"第11屆第1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影片種類":"Clip","開始時間":"2024-05-23T09:04:49+08:00","結束時間":"2024-05-23T09:07:08+08:00","影片長度":"00:02:19","支援功能":["ai-transcript","gazette"],"video_url":"https://ivod-lyvod.cdn.hinet.net/vod_1/_definst_/mp4:1MClips/d339c8d1909fa4536642a646950c351bf1f99622ceb699a780469f81d0044283aaab6b1aed7c96905ea18f28b6918d91.mp4/playlist.m3u8","委員名稱":"楊瓊瓔","委員發言時間":"09:04:49 - 09:07:08","會議時間":"2024-05-23T09:00:00+08:00","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事由：一、邀請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就「外送平台併購是否涉及限制競爭之調查程序、認定原則及對消費者權益影響之配套措施」進行報告，並備質詢。\n二、審查：\n（一）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二）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4人擬具「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gazette":{"lineno":84,"blocks":[["楊委員瓊瓔：（9時4分）謝謝主席，楊瓊瓔發言。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4人，為因應現代社會潮流與民眾便利性，修正增設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十三條之電子參加契約，現行「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已就契約應記載事項、退出退貨等事項有明確規範，給予傳銷商權利完整的保護，該等法定要求既然同樣適用於電子參加契約，則開放線上加入並不會衝擊任何傳銷商權益。現代電子文書之使用與儲存已十分普及，相較紙本契約之保存不易，以電子形式締約反使傳銷商及業者更加能夠達到目前環境保護無紙化之環保趨勢，基於上述各項修法主張，爰擬具「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其中就是在第十三條的第二項，將現行「前項之書面，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的「不」刪掉，讓電子文件可以直接加入，敬請各位同仁以及行政部門支持。我們為了也因應排碳以及環境保護無紙化，而且讓保存更加的完整，敬請大家來支持。謝謝！"],["主席：謝謝楊瓊瓔委員。","接下來請公平會主委李鎂就報告事項及委員討論的版本進行報告，請李主委。"],["李主任委員鎂：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各位媒體朋友，大家早安。以下我謹代表公平會針對今天的兩個議題，「外送平台併購是否涉及限制競爭之調查程序、認定原則及對消費者權益影響之配套措施」，另外還有經濟委員會邱志偉委員等16位委員，以及楊瓊瓔委員等24位委員所提出的「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向各位提出報告，敬請各位指教。","首先在外送平台併購案這裡，因為外送平台的出現結合了「平台經濟」跟「零工經濟」兩種新興商業型態，改變我們社會大眾的消費習慣以及餐飲商業經營模式，創造了新的工作機會。公平會是競爭主管機關，我們向來對於外送平台在市場的競爭狀況非常的重視，之前我們也曾經有針對外送平台要求餐廳要接受店內價條款，以及顧客自取等等限制行為作成處分，因此對於外送平台的營運模式，我們會關切有無對市場的競爭產生影響。","公平交易法除了對競爭行為有規範以外，也包括對於市場結構的管制，依照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事業之間如果有合併跟購併的情形，符合法定的結合定義，而且參與結合事業的市占率或者是銷售率達到結合的申報門檻，應該要事前向公平會提出申報。我們已經在5月14號收到Uber Eats母公司提出要跟foodpanda結合的申報案件，現在正在審查這些文件申報資料是不是齊備，等到所有申報資料完整之後，我們就會開始受理這個結合案進行審查。","我們對於結合申報的案件，根據公平交易法的規定，參與結合事業在我們受理申報後30個工作天之內不得進行結合，這個30天的審查期間，必要時我們可以再延長到60個工作天。","Uber Eats跟foodpanda的結合，顯著地將會改變市場的結構，因此我們審查的重點會從市場集中度、結合後併購方訂價能力、合併案協同效果、市場效益等四大面向來審查。簡單說，我們會去觀察結合以後的市場集中度，因為競爭對手減少了，併購方是不是因此有提高價格的能力；第二個就是市場上因為競爭對手變少了，是不是有可能產生聯合行為發生的風險；再來是交易相對人，譬如說餐廳、外送員或者是消費者，議價能力是不是受到影響？以及潛在的競爭者是不是容易參進這個市場？這都是我們考慮的面向。我們在審查的過程當中會徵詢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包括餐廳、外送員、消費者以及相關主管機關，包括消保會、勞動部等等，我們也會召開公聽會或座談會徵詢各界的意見，最後我們再綜合評估整個結合案的整體經濟利益是否大於限制競爭的不利益，再做出准駁的決定。","外送經濟已經深入我們全民的生活，這個結合案影響深遠，我們會審慎地做出決定，確保維護自由與公平的競爭，這是關於外送平台結合案所做的報告。","接下來報告邱志偉委員等16位委員，以及楊瓊瓔委員等24位委員所提的「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案」，說明如下：","首先是邱委員等16人，以及楊委員等24人所提的修正案都是針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十三條的修正意見，而且修正的內容是相同的，主要都是要增加多層次傳銷事業跟傳銷商締結參加契約的時候可以用電子文件為之。我先說明一下現行條文的規定，現行條文的規定是，傳銷事業跟傳銷商在簽訂參加契約的時候要用書面，不可以用電子方式為之。當時為什麼要這麼規定？因為傳銷商跟傳銷事業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用書面締結，以白紙黑字寫清楚，可以讓雙方對權利義務關係很清楚，而且能夠讓傳銷商確實地瞭解，因此現行規定是說要有書面契約，而且要交付契約的正本，不可以用電子方式進行。但是現在科技發展，民眾已經能夠接受電子契約，而且相當普及，加上電子化符合無紙化的趨勢，所以委員等所提的草案版本，規定傳銷事業跟傳銷商的參加契約可以用電子文件為之，本會敬表支持。以上簡單報告，敬請指教！"],["主席：謝謝公平會主委的報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及數發部的書面報告請委員自行參酌，並刊登公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書面資料：","「外送平台併購是否涉及限制競爭之調查程序、認定原則及對消費者權益影響之配套措施」專題報告","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今天承貴委員會邀請就「外送平台併購是否涉及限制競爭之調查程序、認定原則及對消費者權益影響之配套措施」提出專題報告，謹報告如下。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壹、外送平台業者合併對消費者權益之影響","據113年5月14日媒體報載，業者Uber宣布將以9.5億美元併購Delivery Hero旗下foodpanda台灣外送事業，預計在明年上半年完成交易，引起各界關注。另依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於113年2月所發布之「2023年外送服務使用調查報告」顯示，112年有71%網友使用外送平台，其中有73.6%使用foodpanda，57.6%使用Uber Eats；未來如併購成功，預期業者市占率極高，且一般餐飲業者雖亦可提供外送服務，惟外送平台可提供之餐飲及商品，因其具有多樣性及便利性之特質，恐非一般餐飲業者可予替代，在此情形下，合併後，業者市場掌控能力極高，主導性強，對消費者權益可能產生下列影響：","一、消費者選擇權被削弱：","合併後，業者對於市場價格定價具有主導權，在定價權被業者掌控之情形下，消費者選擇權下降，可能被迫接受不利條件，例如外送服務費調漲、服務品質下降等問題，恐衍生更多消費爭議。","二、會員既有權益是否存續：","Uber Eats的Uber One會員優惠權益與foodpanda的pandapro會員優惠權益有所不同，例如：","(一)訂閱制費用：pandapro會員年度訂閱費提供75折優惠，1,079元/年；Uber One會員提供83折優惠1,200元/年。","(二)免外送服務費門檻：pandapro會員，美食及生鮮雜貨之外送訂單需滿179元，享有無限次免外送服務費；Uber One會員，美食外送訂單需達199元或生鮮雜貨訂單需滿299元，免外送服務費。","(三)訂閱制退訂權益：pandapro會員享有訂閱後7日內如無使用優惠，可申請退訂之機制，Uber One則無。","未來如果合併，原先兩家會員所享之權益可否存續，對消費者權益影響重大。","三、合作店家成本提高恐將轉嫁消費者：","合併後，業者對於合作店家所收取之上架費、交易抽成、平台使用費等費用如上漲，如此一來，店家支出成本提高，亦可能會將商品價格轉嫁至消費者。","貳、本處採取保護消費者之措施：","鑒於前述對消費者權益可能產生之影響，本處採取以下措施：","一、參與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就結合案召開之相關會議，並提出意見：","依「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0項規定，主管機關就事業結合之申報，得徵詢外界意見。另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結合申報案件之處理原則」第13點，具有顯著限制競爭疑慮之結合申報案件，申報事業得提出經濟效率、消費者利益、其他有關整體經濟利益之具體成效等整體經濟利益之考量因素供公平會審酌。基此，本處將於公平會召開結合案相關會議時，就保障消費者權益之立場提出相關意見。","二、持續關注外送平台衍生之消費爭議並協助處理：","觀察113年1月至4月外送平台業者Uber Eats及foodpanda主要消費爭議態樣，以餐點或商品問題為主（32%），另有平台退費（24%）、平台系統（16%）、會員權益（10%）等問題。本處除於結合案審查期間密切注意是否有因本案而生之消費爭議外，亦會持續關注外送平台相關消費爭議，並請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積極協處，保障消費者權益。","參、結語","本案因涉及結合申報案件之審查，本處尊重公平會委員會議之決定，惟將本於消費者權益保障之立場提出相關意見，及持續關注消費爭議情形，並協助處理，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以上報告，敬祈各位委員指教，謝謝！"],["數位發展部書面資料：","審查「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書面報告","主席、各位委員及與會嘉賓：","今天應邀列席委員會，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數發部）針對審查「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謹就涉及本部業務部分向各位報告：","近期本部推動電子簽章法修法，該草案業於本（113）年2月29日經行政院會通過，並函請立法院審議，業於4月15日經交通委員會審議完竣，續於4月3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5月15日由總統公告施行，期透過完備電子簽章相關規範打造數位信任的重要基礎。","電子簽章法修法明定電子文件、電子簽章與實體文件、實體簽章具同等功能，不得僅因其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又明定數位簽章為電子簽章的一種類型，使電子簽章與數位簽章關係明確化；再明定數位簽章需具備政府許可憑證機構所簽發的憑證，在法律上具有「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的效力。","針對本次審查「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其中委員邱志偉、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及委員楊瓊瓔等24人所提案版本均有關書面契約涉及電子文件之議題，本部說明如下：","一、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3條條文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傳銷商參加其傳銷計畫或組織時，應與傳銷商締結「書面」參加契約，並交付契約正本。並於第13條條文第2項規定前項之「書面」，得以電子文件為之。","二、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已明文與傳銷商締結書面參加契約，得以電子文件為之，故可適用我國「電子簽章法」之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相關規範。適用上需從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二部分討論：","(一)電子文件：法定「書面」之概念，從電子簽章法施行以來，已不限於紙本，且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已明文與傳銷商締結書面參加契約，得以電子文件為之，故依電子簽章法，在符合下列要件下，得以電子文件為之：","1.給予相對人反對之機會：依修正電子簽章法第5條第4項規定，應於採用電子形式之前，以合理期間及方式給予相對人反對之機會，並告知相對人未反對者，推定同意採用電子形式。","2.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依修正電子簽章法第5條第2項，契約內容須能完整呈現在電子文件上，並可供日後調閱查驗用。","3.無其他法律排除電子文件之適用：依修正電子簽章法第11條規定，得依「法律」排除電子文件之適用，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已明文與傳銷商締結書面參加契約，得以電子文件為之，並未排除電子文件之適用。","(二)電子簽章：與傳銷商締結書面參加契約上的簽名或蓋章是否得以電子簽章為之？","依電子簽章法，簽名或蓋章在符合下列要件下，得以電子簽章為之：","1.符合電子簽章要件：所謂電子簽章依修正電子簽章法第2條第2款是指「依附於電子文件並與其相關連，用以辨識及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身分、資格及電子文件真偽者」。與傳銷商締結書面參加契約上的簽章，若需採用電子簽章，技術上需能符合電子簽章定義中的依附性、關連性、辨識簽署人身分及文件真偽等要件。","2.給予相對人反對之機會：依修正電子簽章法第5條第4項規定，需於採用電子簽章之前，給相對人表示反對之機會，並告知相對人若未反對，則推定同意採用電子簽章。","3.無其他法律排除電子簽章之適用：依修正電子簽章法第11條規定，得依「法律」排除電子簽章之適用，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並未明文排除使用電子簽章，故得以電子簽章為之。","以上報告，敬請　指教。","謝謝各位委員聆聽與指教，報告完畢。"],["主席：現場委員的人數已足，請問各位委員，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沒有的話，議事錄確定。","接下來我們要開始進行詢答，委員質詢前援例做以下幾點宣告：每位委員發言時間本會委員5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4分鐘；上午10點鐘截止發言登記。","我是不是請一下楊瓊瓔委員？謝謝。"],["主席（楊委員瓊瓔代）：請登記第一位邱議瑩召委發言。"]],"agenda":{"page_end":202,"meet_id":"委員會-11-1-19-13","speakers":["邱議瑩","楊瓊瓔","陳亭妃","鄭正鈐","張嘉郡","張啓楷","鄭天財S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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