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54665"],"data":{"IVOD_ID":154665,"IVOD_URL":"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54665","日期":"2024-07-11","會議資料":{"會議代碼":"委員會-11-1-36-37","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7次全體委員會議","屆":11,"會期":1,"會次":37,"臨時會會次":null,"種類":"委員會","委員會代碼":[36],"委員會代碼:str":["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標題":"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7次全體委員會議"},"影片種類":"Clip","開始時間":"2024-07-11T09:08:22+08:00","結束時間":"2024-07-11T09:11:38+08:00","影片長度":"00:03:16","支援功能":["ai-transcript"],"video_url":"https://ivod-lyvod.cdn.hinet.net/vod_1/_definst_/mp4:1MClips/90adb50f95b06db9fcd115187ebd3936e6fdecbb7cc8faa7beb11409451ce229f0a3a616ef225dcc5ea18f28b6918d91.mp4/playlist.m3u8","委員名稱":"洪孟楷","委員發言時間":"09:08:22 - 09:11:38","會議時間":"2024-07-11T09:00:00+08:00","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7次全體委員會議（事由：併案審查\n（一）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n（二）委員羅智強等2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三）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案。\n（四）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transcript":{"pyannote":[{"speaker":"SPEAKER_00","start":5.5153437499999995,"end":52.799093750000004},{"speaker":"SPEAKER_00","start":53.27159375,"end":77.89221875},{"speaker":"SPEAKER_00","start":78.56721875000001,"end":94.46346875},{"speaker":"SPEAKER_00","start":94.96971875000001,"end":166.04721875},{"speaker":"SPEAKER_00","start":166.16534375,"end":187.24221875},{"speaker":"SPEAKER_00","start":188.13659375,"end":193.48596875},{"speaker":"SPEAKER_00","start":194.73471875,"end":196.81034375000002},{"speaker":"SPEAKER_00","start":196.94534375,"end":196.96221875}],"whisperx":[{"start":5.546,"end":29.22,"text":"主席以及各位司法法制委員會的同仁再次感謝歐香主席今天這個排定相關的案的一個修法討論那本席有提出來這163之一以及163之二兩條增訂主要是現行法對於受拒保責付或是限制住宿限制出境限制出海的被告沒有正當的理由而未指定到"},{"start":30.1,"end":52.625,"text":"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二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start":53.365,"end":77.497,"text":"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二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六"},{"start":78.712,"end":81.294,"text":"三之二條的條文草案。最主要一百六十三之一條是為了改正棄保潛逃罪犯竟能夠在無裁"},{"start":95.066,"end":108.844,"text":"制裁罰則的荒謬規範現狀並永效降低棄保潛逃的誘因及機會,針對棄保潛逃者科與刑責,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科一百萬以下的罰金,並且被告經"},{"start":110.086,"end":127.733,"text":"法院許可停止羈押而命應遵守一定事項者仍違反相關命令則科與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科三十萬以下罰金另外增訂第163之二條則是鼓勵被告自首或是自動到案以節省"},{"start":128.533,"end":146.657,"text":"有限的司法資源並鼓勵被告自新因此增訂此條。所謂自動到案無論是傳喚到案或是通緝中自動投案應該都可以屬之。本期剛剛看了法務部的相關的意見我想針對163之一以及163之二各有看法。"},{"start":147.017,"end":164.744,"text":"但一百六十三之二看得出來法務部是相對來講比較正面的一個回應是不是這個樣態或說一定時間裡面應該要給予這樣子的一個自守自動到案的一個期限本事也予以尊重也因此我們也希望能夠再進一步的做這樣子實質的討論"},{"start":166.304,"end":192.815,"text":"法務部提出相關方向或是請法務部在我們逐條審查的時候提出實務上怎麼樣一定時間裡面能夠有自動投案的一個期限那163之一我們想可能要凝聚更多共識但我們的初衷以及出發點都還是希望能夠改善過去荒謬的一些狀況而進一步讓我們國家更能夠正常穩定以上謝謝"},{"start":194.931,"end":196.304,"text":"條文修正草案案。"}]}},"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